此朝皇帝太窩囊,動不動就被叛軍追殺幾百裡,回來後還要下罪己詔

唐德宗李適,祖籍隴西成紀,唐代宗李豫長子,母為睿真皇后沈氏,唐朝第九位皇帝(除武則天和唐殤帝外)。

李適初封奉節郡王,寶應元年,擔任天下兵馬元帥,改封魯王、雍王,在名義上,統軍平定安史之亂。次年拜尚書令,廣德二年,被立為皇太子。大曆十四年,李適繼承皇位。他登基之後,懷著一顆復興大唐的雄心,厲行節儉、取消上貢、疏斥宦官、收斂兵權、任用能臣,使得唐朝確實有了一絲中興之望。

然而,治理一個國家,並非唐德宗想的那麼簡單。

此朝皇帝太窩囊,動不動就被叛軍追殺幾百裡,回來後還要下罪己詔

公元784年,新春伊始,唐德宗懷著沉痛的心情將一份“罪己詔”公諸天下。

就在詔書頒佈的兩個月前,本來被調往關中平亂的涇原軍,竟因軍餉不足而對長安城倒戈相向,逼得唐德宗狼狽逃出都城,被叛軍追殺至東北奉天。在四面楚歌的境地中,德宗走投無路,只能發佈“罪己詔”,並赦免了所有參與叛亂的勢力,將所有過錯一人承擔。

從此之後,唐朝皇室徹底失去了公信力,再也無法扭轉藩鎮坐大的格局。

那麼,涇原軍為何能夠謀反成功呢?

筆者認為:與他們譁變的時機關係很大。根據史料中的記敘,在五千多名涇原精銳倒戈長安城時,他們爭相闖入府庫中,將其中的金銀布帛搬運一空,與此同時,還打著“不奪汝商戶僦質矣!不稅汝間架除陌矣!”的口號。而這句莫名其妙的口號,竟成功安撫了長安城中的百姓,併為涇原軍收穫了合法性。

此朝皇帝太窩囊,動不動就被叛軍追殺幾百裡,回來後還要下罪己詔

那麼,為何一句奇怪的口號,能起到這麼大的作用呢?

這一切還得從幾年前的一項政策說起。

唐德宗登基時安史之亂已經進入尾聲,他完全有中興唐朝光復祖宗基業的機會。為了削弱藩鎮對中央的影響力,德宗在宰相楊炎的幫助下,推行了新的“均田制”與“租庸調”,希望能通過發展中央經濟,從而,積攢實力掃清藩鎮。

在德宗之前,唐朝始終效仿隋朝進行著“租庸調”,不過,這種並行收稅的方式,卻極大地增加了統計難度。為了降低統計難度,朝廷只能完善戶籍制度,這也是我國戶籍制度在唐朝發展迅速的主因之一。在唐德宗改革了兩稅法後,唐朝稅收不再按人頭計數,而是按照戶籍徵收,大大縮減了徵收流程,使稅收成本大幅縮減。更難得的是,這項政策的出臺使各地百姓有了遷徙的自由,同時,獲得了土地買賣權。

不得不說,這項政策的出臺是我國曆史上的一次躍進。

此朝皇帝太窩囊,動不動就被叛軍追殺幾百裡,回來後還要下罪己詔

然而,兩稅法雖然很好,但是,卻頒錯了時間。

此時的唐朝,正值安史之亂末期,天下尚未平息動亂。德宗一心想著簡化徵收過程,卻將壓力推向了百姓。況且,在兩稅法頒佈期間,恰逢山南節度使叛亂,德宗的計劃被全盤打亂。無奈之下,德宗只好提前開始動用武力,與各地藩王反目。一時間,藩鎮動亂變得愈發嚴重,各節度使擁兵自重,戰禍四起。

正所謂,“一步錯步步錯”,此時,唐德宗再次走了一步“昏招”,那就是:在全國實行“借商法”。那麼,何為“借商法”呢?那就是:要求全國各地的商戶,每戶僅留一萬貫作為經營週轉之用,其餘一律上繳到朝廷充當軍餉,待朝廷成功剿殺叛軍後如數奉還。

就這樣,在朝廷的授意下,長安京兆少尹韋禎親自前往各大商戶,搜刮金銀財寶。一旦商戶未如數上報財產,當即大刑伺候並強行征斂其家產。在這場鬧劇結束後,朝廷卻僅籌到八十萬貫軍費,其餘數不清的金銀全部流入執行政策官員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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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這場名為“借商”實為掠奪的行為,激起了各地商戶的不滿,商人們紛紛罷市,來到街頭向皇帝表示抗議。

倘若,此時的唐德宗及時的懸崖勒馬,安撫商戶,或許此事還有轉機。然而,高居廟堂的德宗,根本沒有理會商人的不滿,反倒變本加厲地稅間架、算除陌,也就是加收商人的印花稅和房產稅,進一步從商人手中盤剝軍費。

根據史料的記載,德宗頒佈瞭如下政策:

“凡屋兩架為一間,分為三等:上等每間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所由吏秉筆執籌,入人第舍而計之。凡沒一間,杖六十,告者賞錢五十貫。

除陌法,天下公私給與貿易,率一貫舊算二十,益加算為五十,給與物或兩換者,約錢為率算之。市主人牙子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隨自署記,翌日合算之。

有自貿易不用市牙子者,驗其私簿,投狀自其有私簿投狀。其有隱錢百,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錢十千,出於其家。”

此朝皇帝太窩囊,動不動就被叛軍追殺幾百裡,回來後還要下罪己詔

正所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因“借商”所引發的鬧劇尚未結束,德宗繼續對盛怒之下的商人們進行剝削,此舉無疑是飲鴆止渴。果不其然,沒過多久,叛軍們便打著那句莫名其妙的旗號攻入長安,商人們反倒給予了叛軍極大的支持。

涇原兵變後,大唐天子的威嚴完全掃地,中央權力進一步削弱,應對地方的藩鎮割據更顯得無心無力。唐德宗成為第三個逃離長安的皇帝,從此不再信任宰相,對將領猜忌,更為重用宦官了。這起事件的始末,完全是唐德宗操之過急,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由此,所引發的惡果實屬必然了。

【《舊唐書·卷十二·本紀第十二》、《唐會要·卷一》、《資治通鑑·卷第二百二十五·唐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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