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用脚飞踹河边护栏,215根石柱断裂,谁该为此事负责?

潘灵聪


如果柱子的下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部分用达标的混凝土埋到应到的深度,男子一脚能踢倒它吗?并且还因踢倒一根而导致其他两百多根跟着一根根全都倒下,这是什么质量?这样的质量,不存在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吗?所以就算男子是破坏公物,也只能赔偿被他踢坏的那根,另外的两百多根则应由施工单位赔偿。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男子一脚还避兔了今后洪水期某一天人们观看洪水时趴在这用豆腐做的石柱栏上导致石柱站立不稳而连人连柱连铁链一起栽入河水的惨剧的发生。那么他这一脚立了大功。


用户13542478483


男子一脚踹掉215根石柱之事,我以为这男子不应负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1,谁有这么大的力量,一脚就能踹掉215根石柱,莫非此人,武功盖世,如此人没有武功。只能说,这215根石柱如同纸糊的一般形如虚设。

2,男子立了一大功,让经过护栏的人和车避开了严重的危险。幸亏他踹了一脚,让豆腐渣工程提前露馅,否则,会带来的严重后果,不难想象,这么经不起“踹”的石柱,很容易断裂,跌入河内会是怎样的结果。不是这位男子踹上一脚,或许护栏看上去还会“稳稳当当”地“立”在那里,等到有一天,有人不小心踏空,或者说骑车摔倒,正需要护栏发挥防护作用,不让人落水的时候,破坏护栏的就不是这一脚,而是失足者的体重了。所以,难道我们当真要等到那一天的出现,要用人的安全甚至生命来亡羊补牢吗?

3,这说明这石柱实在是“豆腐渣”工程,要好好查查这座桥这石柱的质量问题。不能让该男子背墨锅,护栏工程的一系列负责人才应该担责。

5,我不认为男子因踹了一脚石柱是破坏公物,是因为护栏的本身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是豆腐渣工程,经不起一“踹”的检验,用事实证明了护栏是豆腐渣。如果,我在路上踹一脚,路塌了,算不算破坏公物。


王松林


这事发生在山西古县蔺相如的故里的十里长廊,这里是古县居民健身休闲的沿河步道。据称古县为此投了很多钱,先后建成相如公园、十里长廊、文化活动中心、体育馆等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这也是为民做的好事。

首先,踹护栏的师某某肯定是犯法了,这是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再是护栏的质量确实有待考究。这一脚也许踹出了一个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踹出了一个长期隐藏的豆腐渣工程。估计很多人在谴责破坏者的同时,也会对护栏工程质量产生质疑:一脚能让215根石柱断裂?这要多大劲!假如有一群孩子或游人正好扶着护栏站在河边,会出现什么情况?不敢多想!

总而言之,是不是确实有质量问题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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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听鸟语


首先,男子用脚飞踹护栏造成的损失,由该男子承担主要损失。“损坏公物照价赔偿”,这是基本法律法规。河边护栏属于公共财物,防护行人落水,所以,该男子必须进行赔偿。

其次,如果男子只用脚踹了一个栏杆,造成一根,或者周围三两根栏杆连带损坏,一并赔偿。

但是,如果只踹一根栏杆,造成215根石柱断裂的严重后果,那就涉及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问题。

该男子可以在赔偿几根栏杆的基础上,进行控告承包该路段的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问题,而由施工单位进行修复。


血性汉子128


当然要由肇事男子来承担一切责任。这是一个讲文明的社会,一个人连一点公德心都没有,对公物随意毁坏,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有很多人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对一些公共设施,随意破坏,你比如。休闲广场的霓虹灯,装饰灯,花池子,休闲运动器材等,动不动就给踹坏了,要不就给踢碎了,不知道他们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动机,如果这些东西都是你家的,你还会那么做吗?不论什么时候,处在什么位置上,我们都要爱护公物,人民大众有一个美好生活环境,良好的公共设施,爱护本就是利己利人的事,为什么要去破坏呢?所以我个人认为对这些没有公德心,不爱护公物的人,只要抓住了,必须严以惩戒,以儆效尤,绝不可以姑息迁就,纵容这样的行为。



雨化晨露


山西男子可能是个练武之人,他把公共财物当为练武场,说明这男子是个不爱护公共财物之人。但又得把话说回釆,即使这男子的一脚飞踹有千钧之力,也不可能把215根石柱踢断裂,这又说明这护栏建筑工程是豆腐渣工程了,责任应追究建筑护栏工程的负责人(或包工头)身上。

山西男子脚踹护栏虽是坏事,但他把坏事变成了好事,因为不知有哪一天,许多行人在护栏路上凭栏观景突然断裂,那该是多么危险的事啊!

我认为山西男子脚踹护栏公物应加强教育,不该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追究包工头子。


广东东莞市虎门麦树河


按照安全高度要求,栏杆露出地面部分应>1050㎜,那么石柱长度就应该在1260~1300㎜,其硬性埋深设计上就应该>210㎜(1/6)。否则,设计缺陷,如果没有设计埋深,那责任更惨。如果有设计埋深符合稳定性要求。那施工、监理和验收部门,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就该依法追责。还有一点大家忽视了,临水临河栏杆用这种铁链做的,根本不符合公共场所安全要求,容易造成儿童玩耍掉进河里造成人生死亡事故。如果发生了,建设单位是要承担这种后果法律责任的。


王map


这个护栏一脚可以踹断那么多根,这是超人的力量把栏杆踹一坏,还是池塘边围栏只是为了防护鸡鸭一些之类的或是为了防钓鱼防护的警示用的。如果是以上情况是应该有山西一男子负责任,视为贱玩毁坏,应该有他本人给以赔偿。如果山西男子是对该公共防护栏明知工程存在稳情,故意踹之,有意让众人看到豆腐渣工程能让更多的人引起重视。如果是这样的用意,应对这位山西男子给于赞许。如果这位山西男子对这起事件无丝毫的联系只是一时狂贱,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缺乏道德修养,踹坏了公一共设施,应该给以毁坏公共设施或按治安条律给于经济赔偿等。

另一个说法是;池塘,桥栏杆,危险性地带等,设施栏杆是作为人身安全防护用的,又是公共场所,是公共设施,很重要地位,对于人生安全起着安全重要性,那就要追责了,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追究一级一级的责任,是否年久失修等,是不是"豆腐渣工程"这显然应该是找到了有关责任人。

如果说是很重要的公共设施,是保命用的,涉及到人命关天的大事,是防护人身,车辆安全的防护栏,山西一男子用一脚飞踹坏围栏是一个严重事件,他引起更严重的是工程背后是否有暗臧猫腻?如实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应该立案调查最终找到责任人。





倪福


踹倒河边护拦的要担负责任,属故意毁坏公物罪;轻则拘役罚款,重则判刑。承接河边护拦的承建方也要担责,从重处理。因为这一脚踹出来的豆腐渣工程,反映这个工程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要是在公民遇到危险时,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还会造成比没有护拦时更严重的后果。


唤回来青山绿水


这个问题有点玄!其根本点有两个:这215根柱本身就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赶巧没经得起这位男子的飞踹。其二这山西男子是功夫深厚非凡之人.但是无论那一旦两方都要负有责任,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如果石柱质量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那男子就要承担用脚飞全部责任。毕竟石柱不是人用脚飞踹的。如果石柱经检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建筑施工部门应承担全部责任。但这一男子用脚飞踹石柱的行为也是不能提倡的.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应受到社会舆论的遣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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