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場哪三種人很難交往?以大淩河馬廠舞弊案中的刑部官員為例

清廷治下的京師,是官員集中的地方。

不惟清廷治下的京師,其他朝代或政權所掌控的京城之地,皆是如此。

話說,清廷治下的京師之中,宗室王侯的宅第、文武官員的衣冠,為其時塵世的繁華,增色不少。

但是,就親歷者行走官場的經驗來看,清廷治下的京師官員之中,有三種人是很難交往、無法融洽相處的。筆記《夢蕉亭雜記》的作者陳夔龍認為,這三種人是需要敬而遠之的。

那麼,清廷治下的京師官員之中,需要敬而遠之的這三種人,具體都包括哪些官員呢?

第一種人:翰林院的官員。

這類人,在官場上,資俸相對微薄,所以,他們的打扮,略顯簡陋。

破敝的貂裘,是時人對翰林院官員的刻板印象。

這一類人,進入翰林、弊裘著身之後,便會目中無人。

簡要總結來說,這類人的特徵就是:

自命太高!

第二種人:都察院的官員。

這類人,聽風就是雨。

很多時候,都察院官員上書言事,靠的就是道聽途說。

道聽途說、捕風捉影之後,都察院的官員往往藉著言官的幌子,做假公濟私的醜事。

簡要總結來說,這類人的特徵就是:

出言太易!

第三種人:刑部的官員。

這類人,以刑部秋審司官員為主。

刑部秋審司官員,開口閉口,全是依照舊有案例,一說起來,就刺刺不休。

簡要總結來說,這類人的特徵就是:

自信太深!

這三種人之中,前兩種人(即翰林院的官員、都察院的官員)此處不說。

清代官場哪三種人很難交往?以大淩河馬廠舞弊案中的刑部官員為例

這裡,姑且以刑部官員處理案件的情形來觀察、來例證,依照他們的行事,大約就可以推想出這三類官員的普遍作風。

曾記得,當年大淩河馬廠舞弊案件中,上駟院的司員,有收受賄賂之事。

上駟院,為清代內務府所屬的三院(上駟院、奉宸苑、武備院)之一,負責掌管宮內所用之馬。

結果,收受賄賂之事洩露,經言官參奏,清廷下旨,將涉事司員交由刑部嚴格審訊。

刑部接旨之後,認為這一案件事關重大,並覺得本部無法獨立完成案件的審理。

猜想,當日刑部所謂“無法獨立完成案件的審理”的說法,暗下里,也是因為知道內務府的關係複雜,而不想獨自承擔責任,希望拉進刑部以外的部堂衙署,好由大家一起分責。

基於以上考量,刑部接旨後,馬上上奏朝廷,請派大臣會同審訊這一案件。

清廷接到刑部的上奏之後,就派遣當時的兵部尚書瓜爾佳·榮祿、工部尚書許應騤會同刑部,審訊案件。

瓜爾佳·榮祿,清德宗(愛新覺羅·載湉)光緒二十年(公元1894年)之後,光緒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之前,授兵部尚書、協辦大學士。

許應騤,光緒十八年(公元1892年),晉升為工部尚書。

當然,接旨之後,一般情況下,大臣榮祿與許應騤是不會親自參與案件審訊的,於是:

榮祿委派陳夔龍、濮子潼、裕厚筠三人參與辦理此案。

許應騤派遣託忒克·端方、何乃瑩、丁象震三員會同審理此案。

因為這一案件由刑部主導,所以,審案的地點,是在刑部。

須知,刑部承接辦理此類欽派案件的具體所屬,乃是其下的秋審處。

刑部的秋審處,有提調官四名、坐辦官四名。另外,還有由刑部主事者指派的數名官員,這數名指派官員,負責與其他部堂衙署派來會審的官員共同辦理案件。

案件審理過程中,刑部的官員,大都認為自己熟習刑律,動不動就覺得外部派來的官員是外行。

當日,陳夔龍到達刑部之後,調集了馬廠舞弊一案的全部卷宗,逐個進行了仔細研究。

經過通閱細究案卷,陳夔龍對案件有了詳細深入的瞭解。

這一案件中,牽連拖累的人員,不下數十位;因此案而鋃鐺入獄者,塞滿牢房。

說起來,也是夠悽慘的!

這一案件中,最關鍵的人物,就是上駟院中受賄已革職的某司員。

經過對案情分析,很明顯可以知道:

只要已革職的某司員承認其受賄行為,那麼,全案就可以落定。

但是,十數次熬審之後,那位被革職的某司員,一味狡賴,堅決不予承認。

其實,某司員之所以堅決不予承認其受賄的背後,是因為他有一定的背景。

清代官場哪三種人很難交往?以大淩河馬廠舞弊案中的刑部官員為例

據悉,某司員雖然已經入了刑獄,但是,他堅信,自己身上的護身符還是有用的。

刑部秋審處的案件堆積,給予每個案件處理的時間也很有限。

所以,這一案件,在刑部辦理過程中,每天提審的時限,只有一時許。

時間一到,就必須將涉案人員帶回牢獄收禁。

為何如此?

除如上所述的時限原因而外,還有空間原因:因為還要騰出地方,辦理刑部的其他案件。

就辦理此案的時日計算,陳夔龍被派到刑部會同審理,很快就一月有餘了。其時,審訊、供狀等,全都沒有頭緒,陳夔龍暗暗擔心起來:

這樣辦差,實在是沒法向委派自己的長官交代啊。

隨後,到了農曆的四月初八日,陳夔龍沒事,他就一個人到了刑部的秋審處。

當時,秋審處沒有官員,只有茶房侍應、皂隸看守等。

經過詢問,陳夔龍得知,因為當天是佛誕日,所以,按照慣例,刑部的官員會放假一天。

大概,農曆四月八日佛誕放假的慣例,只有刑部有,而它部堂衙署沒有,所以,陳夔龍在刑部徘徊的時候,端午橋(即端方)也到了刑部。

於是,陳夔龍與端方二人,就說起手上正在辦理的案子來了。

陳夔龍對端午橋說道:

“我們來這裡參加會審,都已經一月多時間了,案子還是沒有眉目,真是讓人著急啊。”

端午橋點頭。

陳夔龍接著說道:

“刑部的司員問案的過程中,動不動就講舊例、說常規。他們都覺得自己熟習刑律,都認為我們是外行。案子由他們主導,我們又不便多發言。”

端午橋深深贊同。

陳夔龍與端午橋商量道:

“趁今天刑部的司員都不在坐,我們何不提審上駟院已革職某司員,對其進行訊問。訊問時,改變一下方式,切切實實地勸導開解,看能不能得出點有用的口供來,如何?”

端午橋認為可以這麼做。

於是,他們就馬上命令皂役提押上駟院已革職某司員前來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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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秋審處官員與大家一起審訊時,涉案者都是跪地應訊的。

這一次,陳夔龍與端午橋主導,特地吩咐皂役,給已革職的某司員安排了矮座,讓他坐著答話。

過程中,陳夔龍與端午橋也沒有聲色俱厲,而是心平氣和、拉家常一般,與已革職的某司員說起話來。他們先從職分說起,道是:

大家都一樣,都是在朝廷的部院當差,也算是有同僚情誼的。

再說是:

不幸您因為一時疏忽放縱,落入刑獄。其實,誰都會犯錯誤,這也是人之常情,沒有什麼不能理解的。

接著說是:

就您牽涉的案子來看,假設果真如他人劾奏的那樣,即使治罪,也是罪不至死的,按重了來說,也就是充軍流放吧。而且,您也知道,明年就是發佈恩詔的年份。恩詔發佈,應該赦免的條款肯定也會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便是真的充軍流放,到時也有遇赦的機會。

又說是:

如果您今天承認犯罪事實的話,您的案子也就可以簽結了。雖然到時候您會被流放至邊遠之地,但是,如前所說,您很快又會被按照恩詔的赦免條款釋放回來。這對您來說,也不是很嚴重的事。

還說是:

如果您真的犯有被指斥的罪行,您承認之後,被拖累進這一案件的其他數十人,就可以先行發回了。這樣一來,也免得這數十人因為您拒不承認而瘐斃在牢獄之中。這既是對他們生命的憐惜,也是為您自己積陰德、為子孫種福地。

最後說是:

如果您真有犯罪事實,而您又堅決不予承認,並藉此來拖延時間,萬一,這個案子拖到恩詔頒發之後才結案,那麼,機會就被您白白丟掉了。案子拖再久,憑藉眾力,總會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這個您也清楚。如果錯失了機會,那麼,您被定罪之後,被恩赦回來概率,就微乎其微了。

一番話之後,並沒有那麼快就說服已革職的某司員。起初,那位已革職的某司員還是和之前一樣,拒不承認,繼續狡辯。

過了一陣子,那位已革職的某司員就沉思不語了。

最後,那位已革職的某司員有些感慨地說道:

“今天,承蒙提審大人的格外優待,沒有把我看成是階下囚。你們剛才所講的那些開導我的話,合情入理,我非常感激。看在你們的面子上,我今天就招了。定案之後,不論是對我處以斬刑、絞刑、還是充軍流放,我都不會有什麼埋怨的。”

於是,陳夔龍與端午橋就吩咐承辦理具體事宜的書吏錄了口供,那位已革職的某司員在供狀上簽字畫押。

積累一月多時間,難以取供的案件,就這樣頃刻間就定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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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辦完之後,陳夔龍與端午橋私底下慶幸道:

今天真是來對了、真是不虛此行啊!

第二天,陳夔龍到刑部,和辦理此案的官員碰頭,準備了結案件。

沒想到,刑部的那幾位承審官員是這麼說的:

您二位勸說已革職的某司員招供畫押,做得非常好。但是,供狀之中,所敘述的種種情節,和刑部口供舊例完全不相符,這是難以向上奏報的。所以,必須對已革職的某司員重新審訊,錄取正規的口供。

而且,那幾位刑部的承審官還似乎說得頭頭是道、有理有據。

其實,哪裡是什麼“所敘述的種種情節,和刑部口供舊例完全不相符”,就是那幾位覺得,案犯的口供是陳夔龍與端方取的,他們沒有參與,面子上過不去,故意挑剔罷了。

最後的結果是:

並沒有對已革職的某司員重新提審,就是按照四月八日那天的畫押口供結案的。只是,這一案件上奏朝廷的奏稿,是由刑部司員擬定的。

說實在的,陳夔龍原本就不願意擬定奏稿。

刑部官員的積習,由此可見一斑。

此後,陳夔龍由郎中直接升遷為四品京卿,這是多麼幸運啊!

這樣一來,他就完全用不著因資俸多少而被都察院的司員們計較了。

庚子年的考差,陳夔龍快要被欽點之前,就因故不到,這也是因為他不願和翰林院的官員有所競爭。

前文所述,刑部的那些官員,就不用說了。

對於這三種人,陳夔龍都是敬而遠之的。

本文依陳夔龍《夢蕉亭雜記》卷一中的一節成章。

這裡,再補充一下相關資料。

大淩河馬廠。

大淩河馬廠,清世祖(愛新覺羅·福臨)順治八年(公元1651年)設置,橫跨今天的葫蘆島、錦州、盤錦、鞍山四市,前後存續了200多年,為清朝提供了大量軍馬。

秋審處。

秋審處,又稱“總辦秋審處”,為刑部所屬內部機構。清世宗(愛新覺羅·胤禛)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始設,由各司掣遣滿漢官員各二人專辦,另派四員協辦,一年一換。清高宗(愛新覺羅·弘曆)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始定以總辦司員任之,郎中、員外郎、主事皆無定員,由刑部尚書從各司司員內酌委坐辦或兼辦。掌核辦秋審、朝審之案,出具看語,呈堂核定, 彙刊招冊,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以待會審;會審情實者另繕黃冊,進呈皇帝御覽裁奪。另外,每年秋審、朝審所用經費,也由秋審處審核題銷。

熬審。

熬審,中國古代對被告人連續刑訊逼供的一種審問方式。清朝把熬審作為一種訴訟制度,並規定了官吏可以刑訊逼供的方式和界限。《清史稿·刑法志》記載:“凡訊因用杖(杖刑),每日不得過三十。熬審得用掌嘴、跪鏈等刑。”。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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