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贩毒不悔改 两男子获刑又罚金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叶某、张某多次贩卖毒品,犯贩卖毒品罪,叶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12月期间,叶某、张某共同或单独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中叶某单独贩卖毒品6次,张某单独贩卖毒品2次,两人共同贩卖毒品1次。叶某已卖出毒品冰毒6.5克,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叶某时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9.85克,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时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1.4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七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被告人张某三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张某最后一次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叶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