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野生動物,到底犯不犯罪?

文:陳亮 l 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事業務部部長、 刑辯研究中心主任、湖北省律協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人和野生動物,是有邊界的!

哈佛大學免疫學和傳染病學博士內森·沃爾夫在《病毒來襲》一書中指出:“我們都寄居在病毒星球,野生動物就是這些病毒的蓄水池。隨著人口的密集和不斷的城鎮化,人類對野生動物的捕食、狩獵和入侵領地行為,都在加速著病毒的跨物種傳播。”

從2003年的非典,到2014年非洲爆發的埃博拉病毒,再到如今仍在肆虐的新型冠狀病毒(以下簡稱“新冠病毒”),無不來自於人類與野生動物的“親密的接觸”。

而從全球範圍比較,論起國人對野生動物的“喜愛”,如若我們自詡第二,估計沒有國家敢號稱“第一”。

吃野生動物,到底犯不犯罪?

果子狸、穿山甲、狐狸、孔雀、娃娃魚……各種各樣的野生動物,都能搬上國人的餐桌或是被泡入酒罈。

滋陰、壯陽、祛溼、增強免疫力……各種神秘、神奇的食用、藥用價值,不勝枚舉。

不過說到這裡,還是要為武漢闢個謠。網上廣為流傳的、猙獰的蝙蝠湯,那是太平洋島國帕勞的特產,與武漢人無關。

但是,儘管我們不太愛吃蝙蝠,目前的研究表明,這次新冠病毒橫行的始發原因,還是來自於某種動物作為中間宿主,在蝙蝠與人類之間,架起了橋樑。

當然,這個鍋,動物們是不背的,原因還是在於人類自身。

此次新冠病毒暴發伊始,矛頭首先向指向疑似病毒始發地——華南海鮮市場。而隨後對該市場的多項檢測,也進一步印證該市場的多個野味售買商鋪,很可能是病毒傳染源。

不過,“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食用野生動物及購買其製品的行為,實際上才是培育起整個野生動物交易鏈的重要終端。

那麼,問題來了,食用野生動物,到底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會構成犯罪嗎?

吃野生動物,到底犯不犯罪?

從現行法律規定的來看,法律並沒有直接針對“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而是對“購買”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

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否則,可處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

禁止出售、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違反該法規定,可利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法還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對於購買野生動物的行為,採取的是區別對待的政策:

對於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製品,法律規定的較為寬鬆,有合法來源證明的,可以出售或者購買,違反者會受到行政處罰。

對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法律規定的較為嚴格,禁止出售、購買,如有違反,輕者沒收、罰款,重者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而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出售、收購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被限定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27日,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中,對哪些動物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做了規定。

即: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該司法解釋,還對“收購”、“出售”行為,進行了明確。

"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對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進行歸納,我們可以發現,

為食用而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可能會構成犯罪的。

而單純地食用野生動物,甚至是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在認定犯罪上存在法律障礙。至少,我們沒有找到這樣的法律依據。

但是,現實生活中,為食用而自行購買野生動物的行為多嗎?個人認為,並不多。

印象中,野生動物的售價並不便宜。生活中,為了嚐鮮而自行購買野生動物的食客,應在少數。我們極少會在自家的餐桌上,嚐到紅燒孔雀或是青椒果子狸。他人贈送和宴請,恐怕才是生活中嚐到野味的普遍情形。

當年的“官員考察吃穿山甲”事件,就是極好的例證。

吃野生動物,到底犯不犯罪?

顯而易見的是,儘管法律已經對“收購”野生動物的行為,作了明確的法律規定。但,無所顧忌的食客,才是挑動野生動物交易鏈的終端環節。

而從我國自古有之的、固執的“食野味”的傳統文化,以及多次因野生動物引起的、影響極大的疫情來看,管管最終吞下野味的那張“嘴”,應當有著極大的必要。

現行法律重點打擊“購買”行為,對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而“食用”的行為不加規制,是不利於轉變人們的行為習慣的,也是不利野生動物保護的。

此外,現行法律規定,還有一處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在進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簡單來說,即便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如果人工繁育技術穩定的,也是可以憑相關證件出售的。既然可以出售,當然也是可以購買和食用的了。

這一“人工繁育許可證”制度,無疑進一步增加了對出售、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查處難度。

部分另有打算的銷售商,一旦拿到了“人工繁育許可證”,無疑擁有了一面“防火牆”。媒體報道,許多位於尾端的收購商,都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繁殖許可證。本是非法來源的野生動物,因為這一紙證明,而被洗白為合法的商品,從而最終正大光明地進入了交易市場,並最終端上了食客的餐桌。

此外,還需要指出的是,從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內容來看,“人工繁育許可”制度,更多地是從保護野生動物種群的角度進行的考慮。而全球各地多次暴發的病毒疫情一再說明,人類對大自然的認識還微乎其微,對野生動物所攜帶的病毒,以及病毒的升級、演化還知之甚少。這已遠遠超出了保護野生動物種群的範疇,更加關係到人類種群的安危。毋庸置疑的是,一場突然其來的疫情,給人類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遠遠大於野生動物交易,所帶來的經濟效益。

所以,對於野生動物保護,採用更為嚴格、更為審慎的制度,應當是必要的。而就我們個人而言,“管住嘴”應當是重要而又簡單的事情。


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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