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第一起恶势力案件宣判

2019年10月8日,由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向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胡某祥、龙某辉等人寻滋事恶势力犯罪案件经审理后进行宣判,法院认定胡某祥、龙某辉、范某高、付某等人恶势力团伙构成寻滋事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二年、 一年二个月、八个月有期徒刑。

在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万祥、龙国辉、范龙高等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对位于锦屏县城内的“金凤凰”娱乐会所进行滋扰、纠缠、吼闹、威胁,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和进入“金凤凰”娱乐会所担任保安的目的,并肆意对该会所财物进行打砸。被告人在会所营业期间无故滋扰和吼闹,对会所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和纠缠,实施违法行为三起,对“金凤凰”娱乐会所包房内财物进行随意打砸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耍横,任意辱骂他人,对他人进行威胁和精神强制,损毁他人财物,对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及经营秩序带来严重危害,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的办理和宣判,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震慑了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净化了娱乐场所风气。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第一起恶势力案件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第一起恶势力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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