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白银案"到"韩国《杀人回忆》原型"案件等多年悬案的告破,追诉时效 成了热门讨论的话题。在影视节目中,常常能看到凶手隐姓埋名20年,终于熬到追诉时效过期,获得"自由”的桥段。
真的是这样吗?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
追诉时效一共分为4个等次:5年、10年、15年和20年。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
① 法定最高刑不是整个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而是犯罪情节对应的具体刑格的最高刑。
举例:
② 共同犯罪中,对各共犯分别计算追诉时效,一人超过追诉失效,另一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只能对未过时效的犯罪人进行追诉。
举例:小明和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小明是主犯,小红是从犯。小明被判无期,小红被判10年。15年后,两人自首。此时,因为小红的追诉时效已经过了,只能追诉小明。
③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按照所触犯各罪分别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如果轻罪已过追诉时效而重罪未过,则只按重罪追诉。
举例:小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然后拿着伪造的证件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5年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已经过追诉时效了,但是诈骗罪还在追诉时效内,此时不再追诉前罪,而只追诉诈骗罪。
追诉时效的计算
① 追诉时效的起算日:犯罪之日(/行为终了之日)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注意:犯罪之日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实害犯的实害结果发生之日就是犯罪之日,即追诉时效的起算日;
危险犯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之日。
② 追诉期限的截止日:审判之日
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停执行。
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司法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一种是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于追诉时效的设立,既有报应主义的角度,又有特殊预防的需要
报应主义,即只要发生了犯罪,法律将一直追究追究到底,它体现在: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件,超过了追诉时效,可以报最高检核准追诉,从而依法惩罚犯罪人。
也体现特殊预防的需要,如果犯罪人十几、二十年未再犯案,或许是改造好了;多年来,犯罪人的良心也在受惩罚,内心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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