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但个人帐户收款 ,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但个人帐户收款 ,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但以个人帐户收款

需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阅读指引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实务中经常出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但款项却没有汇入公司帐户而是汇入其个人帐户。法院将认定为债务混同。当出现无法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可要求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真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审理了这个申诉案件:

魏某是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某是盛达公司的财务经理。魏某和石某是夫妻,也是盛达公司股东(盛达公司共三位股东)。盛达公司向外借款,魏某和石某分别在《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上面签名。魏某的签名紧随着盛达公司的名称之后出现。出借人按魏某的意思,将款项没有汇入盛达公司帐户,而是汇入部分汇入魏某个人帐户,部分汇入石某个人帐户。

盛达公司因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于是向法院诉讼,要求盛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魏某和石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作为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上的签名,对外代表公司。出借人将款项分别打入魏某和石某的个人账户,而非盛达公司账户,这个情形实际是为以公司名义借款,款项实际进入股东个人账户,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魏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对盛达公司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石某是盛达公司财务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的签字不能代表公司,属于个人行为。出借人将部分借款打入石某的个人账户,应该认定为石某的签字构成债的加入,应当对盛达公司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2014)民申字第1250号”

三、实务经验

以公司名义签署协议,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帐户收款,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尤其大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

股东应注意企业风险和个人风险的有效隔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好处在于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应汇给公司的款项汇入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帐户,而个人收款后没有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的,在民事责任上,个人将为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刑事责任上,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

故请注意该等风险,及时将个人收取的款项汇入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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