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不滿意,還能增加補償嗎?看了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

土地徵收的補償原則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徵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不因徵地而降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使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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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的補償項目包括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被徵收的耕地數量】÷【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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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

(1)每公頃(15畝)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2)依照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針對這一點,《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此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3款的規定,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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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以上就是土地徵收補償款的相關法律問題,你掌握了嗎?沒有的話可以與我們聯繫,我們會為你解答徵地拆遷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廣大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不要被欺騙,都可以獲得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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