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拆遷戶被人模仿筆跡簽訂補償協議,法院:協議無效

安徽的沈女士不僅被冒名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房子被拆遷後也只領到了一部分拆遷款,當時與徵收方約定若是後續的補償標準有提高,就按高標準補償。但是當沈女士發現後續補償標準變高後,去找徵收方要求兌現約定時,徵收方卻開始推三阻四遲遲不予履行。無奈之下的沈女士只好提起行政訴訟,接下來就跟即明律師一起開看看,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吧。

什麼?拆遷戶被人模仿筆跡簽訂補償協議,法院:協議無效

什麼?拆遷戶被人模仿筆跡簽訂補償協議,法院:協議無效

2001年4月30日,沈女士通過拍賣取得原位於淮南市某處房屋產權。2008年7月16日,淮南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作為拆遷人,制定了《非住宅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委託區政府實施拆遷。

2010年9月1日,第三人王某冒充沈女士筆跡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份。後經法院卻確認該協議無效。沈女士也未再與拆遷方簽訂拆遷協議。

回到正軌:住建部門出具交房單,約定補償事宜,承諾積極爭取合理補償

2013年8月18日,沈女士向淮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付案涉房產,住建局向沈女士出具一份交房單,並備註:“1、被拆遷人室內物品五日內自行拆除、看管;2、如有安置在五號樓的政策,被拆遷人同等享受;3、原評估價補償款,先行支付90萬,餘款到位後立即一次性付清。補償標準如有提高,拆遷方將積極爭取”。

沈女士收到1400000元的補償款後,雙方對於補償金額再次發生爭議。

什麼?拆遷戶被人模仿筆跡簽訂補償協議,法院:協議無效

補償協商一致後,雙方簽署《備忘錄》,但最終未能履行

2017年4月8日,為妥善解決沈女士拆遷補償問題,住建局與沈女士達成一致意見並簽了一份《備忘錄》,同意給沈女士在原評估標準的基礎上每平方增加補償款3000元,但至今未給付

沈女士認為住建局應當及時履行已確認部分及實際提高後應當支付的協議內容,依法足額向自己支付拆遷補償款。遂2019年將淮南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區政府、淮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訴至法院,請求三部門繼續履行協議

庭審“扳手腕”:徵收方主張被告不適格,協議無效!

區政府認為:區政府不是本案中的拆遷主體,也不是拆遷補償的主體,區政府系拆遷人的被委託人,只按委託事項參與、實施拆遷事宜,並不是拆遷人本身,其法律後果均由委託人承擔。

淮南土儲中心認為稱:我們與沈女士之間無繼續履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基礎。涉案項目原拆遷人確實是我們,但我們沒有與沈女士簽訂任何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沈女士所稱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已經生效判決書認定無效,我們認為無效協議自始無效,沈女士沒有主張履行協議的基礎。

什麼?拆遷戶被人模仿筆跡簽訂補償協議,法院:協議無效

住建局認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因此本案應當由沈女士進行行政裁決而不是行政起訴。

沈女士的補償款到底該由誰來支付?《備忘錄》這類非正式協議,是否有效?

首先我們可以認定的是,區政府、淮南土儲中心、既未徵收沈女士的案涉房屋,也未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因此在本案中上述部門不應承擔補償責任。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住建局有負責該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行政職能。

什麼?拆遷戶被人模仿筆跡簽訂補償協議,法院:協議無效


關於案涉《交房單》及《備忘錄》的性質問題。沈女士與住建局簽訂的《交房單》及《備忘錄》雖不具備合同的形式要件,但結合其內容看則是謝區住建局在履行房屋徵收行政職責過程中與沈女士簽訂的協議,且已經明確了房屋徵收的權利、義務及補償標準,因此其性質應當認定為“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的範疇。

因此沈女士作為房屋被徵收人,在依約向住建局交付被徵收房屋後,住建局理應履行補償義務。

近日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住建局繼續履行協議,支付沈女士安置補償款。

如果您有徵地拆遷方面的疑問,可關注我們的頭條號 即明徵地拆遷,發私信諮詢。也可以直接點擊文章末尾下方的藍字 瞭解更多,獲取律師聯繫方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