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腾大战II”的法律解析:微信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困境

文/李俊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屏蔽、封禁第三方服务,删稿、禁言一些“媒体”。

一个“巨无霸”形象已经跃然纸上,因为只有巨头才能如此“任性”。

2月29日,飞书发布官方公告称,飞书相关域名无故被微信全面封禁,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飞书相关域名无故被微信全面封禁,在微信内均无法正常打开,并且飞书和飞书会议APP内用户个人名片、会议链接也无法直接进行微信分享,显示“未获得分享权限”。

随后,包括36kr、IT之家、techweb等在内的多家“媒体”,跟进报道、关注“微信屏蔽飞书”一事,但这些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很快遭遇微信官方删除。

不论是屏蔽、封禁第三方服务,还是删稿、禁言一些“媒体”公众号,微信官方都未公开出面回应。

而对于“封禁”飞书一事,媒体报道显示,有接近微信内部的人士向媒体透露,“飞书通过微信违规分享拉取关系链,已违反《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

而对于“文章删除”理由,微信公众号内的系统通知显示是“涉嫌侵权”,至于相关公众号,是否因发布“涉嫌侵权”文章,而被给予“禁言”或暂停更新处罚,则不得而知了。

由于发生纷争的主体一方是微信,隶属于腾讯,另一方主体是飞书,隶属于今日头条,这场纷争被很多媒体冠以“第二次头腾大战”或“头腾大战II”。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看到腾讯与今日头条,或微信与飞书之间的纷争呢?微信屏蔽、封杀飞书的做法是否正当合法?删除公众号文章,是否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

“拉取关系链”的解析:谁的关系链?如何拉取算不当?

《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是由微信官方制定的一个与《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和《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等相配套的服务或应用管理规范。

2019年10月18日,微信官方对《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做了修订并重新发布,共计涉及20类规则及相应处罚。

经比对,《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中,并无“拉取关系链”的直接表述,与之相关有两处规定。

1)有关“拉取”的规范为:“11.4 除标识用户身份以外,禁止任何外链将通过授权获得的标识用户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头像、昵称等)作其他用途,例如获得授权后直接将该等信息作为二次加工素材;以帮助用户修改、美化、加工头像、昵称为名义,将拉取的用户头像、昵称直接予以使用;”

2)有关“关系链”的规范为:”11.3 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不得通过本服务收集、存储、抓取、获得或要求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或其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用户数据等腾讯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帐号、微信密码、QQ号码、QQ密码、用户关系链、好友列表数据、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也不得将所合法获得的前述数据自行或提供给其用户、客户用于创建、补充或维护自身关系链;“

可以看到,按照微信官方的规定或说法,拉取的对象为“用户头像、昵称”,而“关系链”则分为“用户关系链”和第三方“自身关系链”。

《钱江晚报》的报道显示,据记者测试,飞书目前确实不支持微信登陆,仅能够通过手机号和邮箱注册登陆,此外飞书APP内,也仅有用户个人名片二维码支持分享到微信。

因此,飞书不具备拉取微信或QQ头像、昵称信息的现实可能。

而飞书用户间的关系,可能会有与微信用户关系重合的情形。

但这种关系重合,有点类似与QQ好友与手机通信录联系人的关系一样,这是用户的个人或社交关系在不同平台的体现或映射,这种关系本身专属于用户,而非平台。

简单说,任何第三方应用,不论是头条旗下的飞书,还是阿里体系内的支付宝、叮叮,亦或新浪微博、陌陌等各类应用,因为用户或潜在用户重合,难免出现用户关系重合或关系链重合的问题。

在微信聊天中,用可以采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的方式,实现名片信息或身份信息的交换,那么,用户在微信聊天中,交换微博账号或飞书名片,似乎也不宜认定为违规。

“删除文章”的辨析:微信官方应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微信官方制定的《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专门就“公众号发送内容规范”进行了规定。

其二是“未经授权发送他人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隐私资料,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其三是“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其四是“未经授权发送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包括36kr、IT之家、techweb等在内的多家“媒体”,跟进报道、关注“微信屏蔽飞书”一事,这些内容如果被判“涉嫌侵权”,只有可能涉及“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简单说,如果微信没有实施屏蔽、拦截行为,而被媒体冠以“屏蔽”的话,那么,确实存在“捏造事实”的问题。

那么,微信到底有没有屏蔽、拦截飞书,又或者微信屏蔽、拦截飞书相关链接,是否正当呢?

显然,对于拦截、屏蔽来看,应该是确实发生了,否则,飞书一方也没必要“无中生有”。

因此,问题的关键又回到原点,就是微信屏蔽、拦截飞书相关链接或信息,是否正当合理。

如果仅从所谓“拉取关系链”来看,一方面,《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并无明文的“拉取关系链”规定,另一方面,微信用户在点对点聊天,互相分享飞书名片或文档链接,是用户行为而非飞书等平台行为,板子打在飞书头上,认定飞书违规似乎有点似牵强。

当然,合理不合理都由微信官方说了算,这难免缺乏有效监督,极易发生“任性”的行为。

而就微信官方以“涉嫌侵权”为由,删除包括36kr、IT之家、techweb等在内微信公众号上有关的有关“微信屏蔽飞书”一事的文章,也涉嫌“既当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

一方面,微信原本就是媒体报道中的当事人一方,另一方面,侵权认定又由微信官方而非其他中立第三方做出。

这难免出现微信官方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对可能影响公众其对认知的内容,以涉嫌侵权删除。

在线会议市场争夺:微信谨慎陷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困境

受疫情影响,越来越多单位都选择让员工“居家办公”方式。

而居家办公最大的障碍,莫过于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及部门不同小组的沟通变得比较“繁琐”。

因此,“云会议”或“多方视频会议”成为当前企业办公的最大需求场景。

包括腾讯、阿里等在内的众多巨头,都纷纷涉足企业办公场景。

比如,微信加大了“企业微信”推广力度,还推出了类似“腾讯会议”等“云会议”服务。

以企业微信为例,它不仅有单独的APP,还通过与微信打通,实现对企业微信的导流。

最令人苦恼的是,一旦被人拉进某个企业微信群,就会每天“雷打不动”在微信“服务通知”收到企业微信的邀请通知,直到选择加入某个企业群或确认不加入。

而当用户选择点击“不再接收此信息”时,却无法生效。

简单说,腾讯依托微信形成的用户支配地位,不仅以其入口资源,作价入股京东等众多厂商,同时,也依托微信平台,推广包括腾讯微视、企业微信、游戏等在内的等腾讯系新老产品。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属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而按照《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简单说,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参照《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腾讯依托微信捆绑推广企业微信、腾讯微视等的做法,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此外,微信允许腾讯系产品和腾讯参控股单位依托微信开展推广,而禁止或限制微信用户在点对点沟通中,交换、使用第三方服务或应用,不仅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会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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