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農村徵地拆遷,這4件事村委會說了不算,你知道嗎?

俗話說的好,“縣官不如現管”,也已經成為了農民朋友們普遍接受的一種生活規則。對於現實生活中的許多事務,大家都習慣了直接把話語權和管理權直接交給村委會。

於是在面對徵地拆遷的狀況時,許多農民朋友也會想當然地認為,怎麼補、怎麼拆這些事都應該是村委會說了算;或者即便自己不贊同村委會的意見,也不能表示反對。

事實上徵地拆遷過程中的這四件事,村委會說的真的不算。農民朋友們一定要提高警惕,千萬別因為不瞭解法律,把權利都拱手讓給了別人,害得自己不能拿到合理公平的補償!

2020農村徵地拆遷,這4件事村委會說了不算,你知道嗎?

徵地拆遷不是村委會說了算的,在沒有看到公告批文的情況下,千萬不能輕易就把地交出去!

有些農民朋友在向律師諮詢時問:徵地公告是什麼?徵地批文是什麼?咱什麼都不知道,什麼也不敢問,反正就是村委會說村裡的土地要收回(徵收),讓我們在協議上簽字把地交出去。

律師在這為農民朋友們提個醒,不論在哪種情況下,村委會都是不能用自己的名義對農民的土地進行徵收的!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有國務院和省級行政機關(就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機關)才能對徵地進行審批。

所以不要說是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了,就是鄉行政機關、市行政機關都沒有審批農用地轉用地和徵地的權力!遇到村委會動員簽字交地或者來組織徵地拆遷時,農民朋友一定要問明白,是否發了徵地公告?

是否出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項目是否有省級行政機關的批文?倘若徵地拆遷只是村委會組織的,農民朋友也是能夠拒絕交地交房的。一定要記住,村委會是不能進行徵地拆遷的,這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2020農村徵地拆遷,這4件事村委會說了不算,你知道嗎?

交不交地籤不簽字不是村委會說了就算的,農民朋友有說話權!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應該屬於村集體(也就是說集體經濟組織),所以在徵地時村委會是能夠代表村民簽字同意徵地事宜。律師一定要向大家強調,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

在許多農民朋友看來,這種說法好像並沒有什麼問題。所以,大家面對徵地拆遷的狀況時,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就“被同意簽字交地”、“被代表”了。

雖然集體土地所有權確實歸集體所有,但是農村徵地時,牽扯到補償的並不只有“土地所有權”這一項,還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等。

並且,村委會與村集體也是有差別的,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在處理一些重要村務時,村集體意見一定要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大會的形式體現,村委會的一個或者幾個成員是不能直接代表的。

如果農民朋友們在徵地的過程中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可以提出聽證的要求。在現實生活中曾經出現過,村委會“代表”村民把聽證的機會放棄,偽造經過了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有村民按手印簽字的將聽證機會放棄的書面聲明。

很明顯,這使村民的聽證權、知情權甚至意見權受到了侵犯——不知道有聽證會這回事的農民朋友絕對不在少數。

2020農村徵地拆遷,這4件事村委會說了不算,你知道嗎?

怎麼分配補償不是村委會說了算,是“村裡”說了算!

許多農民朋友在向律師諮詢時,會有類似“某某事是村裡定的”這樣的表述。本來“村裡”的意見,是應該是經過整個村集體(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得出的,每位村民都能對意見進行參與。

但是在農村具體實踐的過程中,“村裡”的意思一般就是指村委會的意思,好像村委會能夠直接代替所有村民把決定作出來一樣。這種想法也是不正確的,農民朋友們根本不需要完全按照“村裡”的決定來辦事。

例如在分配徵地補償款時,現實生活中徵收方會直接把補償款分配到村,再把村當作單位,通過內部討論的方式把具體的分配方案確定出來。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需要經過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村委會(成員)沒有決策權!

而這個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的意見中,當然也包括每一位村民的意見。也就是說,農民朋友們千萬不要覺得自己在徵地的過程中沒有話語權,你也是“村裡”的一分子,你的意見也很重要,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意見權!

當然,倘若農民朋友對於徵地補償分配的訴求沒有得到實現,而又認為村村委會最終決定的分配方案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能夠向人民法院提出將存在侵權問題的決定撤銷的申請;

也能夠向鄉鎮行政機關舉報村民委員會存在的違法問題,提出查處的申請,農民朋友們要積極行使救濟的權利。

2020農村徵地拆遷,這4件事村委會說了不算,你知道嗎?

村委會不能直接拆除村民的房屋,別再傻傻認拆了!

農民朋友們一定要注意:在面對徵收方時,村委會不能代表村民直接在協議上簽字;在面對村民時,村委會也不能代表徵收方拆違拆房。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不論任何時候,村委會都不能將村民的房子強制拆除。

前幾天律師就在文章中講解了,依照法律責令被徵收人將土地交出來是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在責令交地的決定合法的情況下,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而在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的過程中,倘若拆遷雙方沒能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把搬遷工作完成的話,也應該由地方行政機關通過協調的方式裁決,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把土地交出來,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不論怎樣,村委會都沒有責令將土地交出的職權,也沒有直接上手拆除房屋的權力。在村民具體實踐的過程中,村委會的確起著十分重要的管理協調作用,但不論是村委會(成員)自身還是廣大的村民,都應該清楚村委會不是權力機關,而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委會是為村民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而存在的,要為實現和保護村民利益發聲和運轉,永遠不能違背“民主”二字,要對村民的訴求和意見表示充分的尊重。

2020農村徵地拆遷,這4件事村委會說了不算,你知道嗎?

倘若有農民朋友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遇到了村委會違法組織徵地、補償活動、超越自身職權,借徵地之名行“村霸”之實,讓村民的個人利益受到侵犯的,能夠及時向律師諮詢,通過法律途徑來讓自己的利益得到維護,向侵權違法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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