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未交,扣繳義務人被判逃稅罪

個稅未交,扣繳義務人被判逃稅罪

案例簡介

某作為武漢L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代表公司與員工趙某、張某簽訂協議書,約定從該二人工資中各扣下10%作為稅款由公司總體規劃。武漢L公司應代扣員工個人所得稅款人民幣310,000元,經稅務機關於2017年下達稅務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後,仍不繳納。2019年7月15日,韓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武漢L公司補繳了應繳稅款人民幣310,000元,並繳納相應罰款人民幣155,000元。

公訴機關觀點:

武漢L公司採取隱瞞手段,不繳已扣稅款,數額較大,韓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應當以逃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韓某具有自首情節,提請依法判處。

武漢L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韓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罪認罰。辯護人認為,韓某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被告單位已補繳全部稅款並繳納罰款,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武漢L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採取隱瞞手段,不繳已扣稅款,數額較大,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韓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當以逃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罪名準確。韓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武漢L公司及韓某均是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武漢L公司已補繳全部稅款、繳納罰款,可以對其及韓某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武漢L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韓某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要點提示

1、需要代扣代繳稅款的情形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扣而未交的行政責任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扣繳義務人若稅款已扣,但未履行申報義務,涉嫌逃避繳納稅款,可能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除補繳稅款、滯納金外,還會被稅務機關處以0.5~5倍的處罰,通常為0.5~1倍。

3、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若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構成刑事責任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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