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订婚彩礼如何处理?

001 解除婚约后,订婚彩礼如何处理?

【案例】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交往,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24日,在双方父母主持下原告同被告办理了订婚仪式。当天,原告按照被告老家习俗,送给被告订婚礼金现金3万,被告以自己名义在某某银行开立定期帐号存入该款。另外,2011年11月2日,原告在某某店购买某某牌订婚戒指一枚,作为订婚信物赠与被告。2011年被告到外地上班,无意兑现其当初对原告回济南安家的承诺,而原告由于年龄原因需要结婚,故此,原、被告矛盾不断,最终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并分手。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订婚礼金3万和某某牌白金钻石戒指一枚。

【解析】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但是这种身份关系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律关系,因此订婚所产生的身份关系并没有法律效力。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种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称为“彩礼”。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然而,订立的婚约,并不等同于双方已经产生了合法有效的婚约关系,也不等同于将来就一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上诉案例就是一个典型。

要探讨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的处理,首先,需要明确婚约的效力。我国婚姻法尚未对婚约的效力进行规定。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由此可见,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形成婚约关系的法定要件,而婚约,只是男女之间愿意成为夫妻的一种愿望,是以日后缔结婚姻的一种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所以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也可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一方毁约的,对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能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涉及身份关系的建立,不能适用合同法。

彩礼就法律角度而言是一种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有其特殊之处,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事实上彩礼的给付在有时候并非是心甘情愿的,只是迫于风俗习惯,所以彩礼这种赠与更多的是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如果婚约解除或者未能最终结婚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据上述规定,不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由离婚且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彭某某按习俗给付了订婚彩礼,包括礼金和戒指一枚。但后来由于被告的原因,原被告之间未能形成合法的婚约关系,属于司法解释中第1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该将礼金和戒指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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