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和主检查官等人签署的文件是协议么?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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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胁迫下的签字是无效的。二检测员没有权力签放弃检测的合同。如同我们不能代表国家签字一样,签了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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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过头来看孙杨这件事,简直就是个冷笑话。

孙杨跟那个三个检查人员签了一份协议。自认为万事大吉,没有什么问题了。没想到最后被别人摆了一刀。然后他自信满满,觉得依据在手,什么都不用怕。然后怼WADA、CAS。


孙杨秉着“我在理,我怕谁?”最后又怎么样呢?被CAS判了禁赛8年,简直就是个笑话。孙杨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我们再来谈孙杨这个事。孙杨与三位所谓的检查人员写了一份协议。具体内容我们就不说了。但是有一点必须着重说一下,那就是孙杨认为有两名检查人员无资质,拒绝接受检测。而且跟领导打了电话,反映了这件事。

主检查官已经同意了此次抽检无效,同意“已采血样本不能带走”。按道理这样的协议是真实有效,具有法律作用的。


可惜最后他们不认!

是谁不认可?是那个主检查官?还是WADWPA,或者是CAS。也许他们三者都不愿意认可,唯独孙杨一人把这份协议当回事了。

但是孙杨把这份协议当回事错了吗?相信很多人会认为没错的,要不然签协议干嘛。至于为什么被判“暴力抗检”,实在难以理解。都认为检查无效了,你管孙杨方怎么处理样品,怎么就变成“暴力抗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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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价值,这只是个说明。这三个人都是打工的,没必要在孙杨不给样本的情况下,舍命保瓶吧?过程中杨女士多次给公司领导汇报情况,上级建议的最后的努力是,要求必须拿走容器,因为他是无法打开的。后果也都交代了,孙杨仍不放弃,所有努力尽到了,检查已经无法完成,样本爱咋处理咋处理吧,这是很正常的,拿这时候检察官的话说成是检查官同意砸瓶肯定是断章取义。这份声明是巴姓队医写的,立场就是他们自己的,他们认为对方无资质,情况确实这样,签了字就可以走了,有无资质可不是靠这一张声明能定的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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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协议是药检官无法抵赖的证据,即使药检官过后辩解称是在孙杨的威胁之下才签字的,但是通过孙杨爆出的视频来看,现场并无威胁的行为。如果药检官所签署的协议瑞士联邦最高法庭认可,孙杨就不存在暴力抗检一说。

药检官是给孙杨挖个陷进;

先不论孙杨是否清白,但是从药检官签署的协议看,已经同意不带走血样。可是药检官之后却说怎么分离是孙杨的事,那么药检官在名知道无法安好无损的分离情况下,还宣称自己要带走装样本的玻璃瓶,唯一的方法就是破坏性的毁坏。孙杨掉入对方的圈套之后,就变向给对方留下了把柄。在我看来,如果药检官一定要带走样本,孙杨的行为就是暴力抗检。可是药检官同意不带走样本,就不存在暴力这种说法。而这份双方签署的协议就可以证明,当时药检官已经承认手续有问题,对于孙杨来说这份协议非常重要。

孙杨起诉不应该把重点放在资质上,而是应该放在药检官诚实度上;

关于孙杨为什么要这么冲动,咱们都不好妄下结论。但是如果孙杨有翻案的机会,我觉得就应该把重点放在药检官身上,首先起诉孙杨的是反兴奋剂机构,可是直接当事人就是药检官,无论药检官有无权力做决定不带走样本,但是只要药检官同意不带走,那么就不算暴力。只要孙杨能用视频证据和签署的协议证明药检官不够诚实,那么就有翻盘的可能。

您有什么不同见解吗?欢迎大家一起讨论留言,说出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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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检测官杨冰柔,血检官林黄芬,尿检官武兵,他们看过这份协议,而且是自愿签署,没有人强迫他们。这份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具备法律效力。

林黄芬为孙杨采集血样,已经违反中国法律。WADA和IDTM连中国法律都不在乎,当然不会承认这份对他们不利的协议。

规则都是WADA制定的,解释规则的权利也在他们。他们完全可以做出对自己有利,对孙杨不利的解释。所以,血检官和尿检官不需要接受任何专业培训,不需要具备资质,不需要出示证件。所以,采样过程可以不遵守规范,甚至根本没有强制性技术规范。这些就是他们一再强调的“规则”!

这样的规则足以证明WADA和IDTM的不专业,不规范,不严谨。这样的机构没有权威性可言,基本就是草台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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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在去年听证会后公布了一段视频,视频内容为三名检查人员和孙杨签署了一份协议,孙杨把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公诸于众,协议中显示,主检察官出示反兴奋剂检查资格后,孙杨积极配合调查,但是在血样和尿样的采取中,检查官没有提供资格证明,只提供了护士证书,也就意味着都属于无关人员,除去主检查官外,其余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所以无法完成本次尿检和血检,血样也不能带走等备注。并且在协议的末尾出现了巴震,孙杨和检查人员的名字,时间是2019年9月5日凌晨2时50分。



从这个协议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当晚发生的整个过程,以及为什么未能完成检查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那么这个协议对孙杨有什么作用吗?




如果在上诉的过程中,这个协议可以作为证据,孙杨并不是暴力抗检,而在之前国际体育仲裁路颁布的结果来看,孙杨之所以被禁赛八年就是因为他不配合检查,暴力抗检所致,而如今孙杨曝出整个过程以及协议来证明自己并没有暴力抗检一事,所以这对孙杨来说是个有利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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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缺陷在于药控官只是给IDTM跑腿的,IDTM有给她签署一个中止(放弃)药检的授权吗? 孙杨把这张纸当成了保命符,但是WADA显然不认可,认为这张纸只是个药检过程说明,并不构成WADA放弃药检的协议,IDTM人员当时与药控官DCO长时间的电话沟通中显然没有告知WADA放弃药检,并且律师在质询孙杨方证人的时候,某官员承认电话中告诉药控官可能被解雇,这不就是威胁吗?尽管没有硬暴力,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即便是个协议,它会有效吗?所以孙杨方对于DCO撒谎(是DCO同意了放弃药检而DCO事后不承认)的指控也没有关键价值,DCO之前也采过孙杨样本,DCO之前并没有坑孙杨,为什么这次就是要坑孙杨呢?这样的故事无法说服多数理性人和仲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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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文件毫无价值。

一,对方在你处,你围着别人不鉴不让走,别人能怎办?

二,如对分自愿的,那此文件应对方亲自书写说明,可此文件全篇都是巴医生从他的出发点书写,却要人鉴名。

三,不论当时发生什么,不论检查官是否自愿。只要检查官说是強迫的,没有法官会不相信,就连吃瓜的群众也会相信是强迫的,应顺序错了。此文件不应孙方书写,因是你不让别人带走血样的。要检查官真认为资质有问题不能完成此行任务,应有检查官书写说明,而孙方只要鉴名就行,现恰恰颠倒。说明是孙方写的,检查官只签了名,这跑到那儿,别人都会认定此文件是逼迫检查人员签名的。因为孙方无权去说明检查官的资质问题,不合规要检查官自已认定,自己承认并写原因。

四,所以在庭审中,孙方不敢拿出此文件做证据,因经不起一驳。如拿出来反而法官会更认定有逼迫行为。

综上所叙,此文件有何用,能说明什么问题,只能给人感觉是在威胁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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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孙杨被禁赛8年的消息在网上炸开了锅。有人问,此前他与主检测官以及另外2名工作人员签下的文件是协议吗?它有什么作用?没错,这是一份协议,作用就是原本孙杨想拿来证明除主检测官外的2名工作人员不具备资格证。

有趣的是,为了推卸责任,在协议上签字的主检测官表示自己是被迫签字的。孙杨为了证明对方不是被迫签字,所以将当晚的视频公布于众。视频曝光之后,一部分网友确实选择站在了孙杨这边,可是这并不能成为孙杨“抗检”的借口。笔者想说的是,这份协议不但不能证明孙杨没有抗检,反而证实了孙杨的行为就是抗检。还有个特别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孙杨在急于证明自己没有强迫主检测官等人签字,将这份没有经过处理的协议放到了网上(泄露了他人信息),重点是他还答应别人不会将他的信息曝光。从这点也能反映出,孙杨真是急了。

孙杨这次之所以被重罚,一方面是他的态度问题,一直都不肯放下姿态道歉,另一方面就是根本不在同一频道上,人家说的是你有理由质疑检测人员的身份,但你没理由不提供血样,在他们认为,这就是抗检行为。而孙杨则一直纠结在检测人员的资格问题,也一直抓住这点不放,认为这才是关键。

还有一点,人家一直在问孙杨为什么检测了这么多次都没有提出过质疑,而偏偏就在这次提出了。孙杨的回答是察觉工作人员在当晚的行为反常,不专业。可能在很多人认为,孙杨这点是说得通的,但在他们认为,孙杨没有有效回答这个问题。笔者不是当事人,也无法得知当晚的具体情况,所以无法评价。不过,我还是觉得这3人当中某1人的行为激怒了孙杨,所以才会出现“抗检”行为。

2人没有资格证,为什么还被认为资质均符合条例?因为从规则上来讲是允许的,只要出示身份证就行了!再说了,这位尿检官的任务仅是监督孙杨取尿,不参与其他工作。孙杨则不这么认为,他认为对方必须出示相关的资格证。其实事情本来不应该发展到这种程度,大白杨还是太年轻。

也正如著名解说员苏群老师所说,孙杨已经提供了血样,只是在取尿样时与检测人员发生了语言上的冲突。笔者跟苏群老师的观点一致,如果孙杨真的有问题,他首先会去检查检测员是否具备资格,而不是等取完血样之后再去质疑检测员的身份,所以说,孙杨心虚这一说法说不过去。还是那一句话,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如果双方有过沟通也不至于闹成这个样子。


最爱生活汇


感觉都被带偏了,压根就不可能签署什么协议。主检官说白了也就是个采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的搬运工,她有什么权限去签署什么协议呢?

孙杨嗮出来的只是队医帮他写的一纸情况说明,因为开始孙杨签字了的检测单被孙杨撕毁了。而主检官门在上面签字这是规定要求!就如去医院看病,医患双方都必须签字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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