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合同有什麼法律效力?簽署時,該注意些什麼?

用戶6361569906943


一.籤合同前一定要做那個查檔,就是調檔這個房產的產權清晰,這個很重要。

二合同條款中雙方約定好的補充條款雙方簽字按手印。

三,籤合同之前一定要清楚本身的按揭資料符不符合銀行還有徵信報告。

四可雙方約定好按揭不通過的雙方解決方式。


大灣區房圈


(一)籤房產中介合同要注意什麼?

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時,要加蓋房地產中介機構印章,並要有一名從事該業務的房地產中介人簽名,要查驗該房地產中介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註冊證書。合同主要事項應包括:

(1)房地產中介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中介人員情況;

(2)房地產中介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3)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4)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買房者在與房屋中介簽訂合同之前,應首先確保中介公司具有合法經營的職業資質,並保證欲買賣房屋的真實等基本情況。對於合同簽訂的形式,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但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我建議購房者都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居間合同的條款上,訂立時應當注意以下五點:

第一,詳細寫明委託人委託中介公司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具體可細分為活動的種類、範圍和達到的要求,活動如期完成後需要支付的中介服務費的數額、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時間等。

第二,詳細寫明中介公司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告知義務的履行情況,具體包括自己能夠履行的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第三,寫明居間的期限,何時開始何時結束。

第四,詳細寫明居間報酬的支付、支付期限以及居間費用的承擔等,越詳細越好。

第五,約定委託人和居間人的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這些內容都是購房者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尤其要注意的內容,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對合同的解除、履行或者其他情況作出詳細約定。

(二)二手房買賣中介合同應該怎麼籤   

1,合同中藥明確房屋坐落,產別,書證號等房屋基本概況的規定。其中包括告知租賃情況,以避免買方拿到了產權證但拿不到房屋使用權的情況;告知抵押情況,以免對以後產權證的辦理時間以及房款的交付方式造成影響。   

2、合同中應約定房屋按套轉讓,可避免因雙方對產權證上面積的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糾紛。   

3、合同中應明確產權證過戶方式及稅費支付方式的約定,能讓雙方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做到心中有數。   

4、合同中應明確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的事先約定,以避免因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和糾紛發生後因無相應的約定而導致的糾紛無法處理的情況。   

5、合同中應明確房屋的交付方式,為買方什麼時候能取得房屋的使用權提供了保證,也對因賣方逾期交房產生的糾紛如何處理提供了依據。   

6、合同中應明確佣金的約定,提醒買賣雙方支付佣金是自己的義務,從而避免中介方因收不到佣金而與買賣雙方產生的糾紛。   

7、合同中應明確對合同變更的相關規定要提醒三方,避免因不懂法而擅自改變合同引起的糾紛。   

8、合同中要明確約定了中介方與買賣雙方之間以及買賣雙方自身之間什麼情況該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這有效避免了糾紛產生後因約定不清而導致糾紛無法處理的情況。   9、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爭議的解決方式,確保一旦糾紛產生後能按照合法、有序的方式去解決。   

10、合同中要有三方的簽字,以確保合同的有效及安全。


Lujiaozhou


買賣雙方與中介機構屬於居間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的規定,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一般可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兩種,報告居間,是指居間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其尋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從而為合同的訂立創造機會;媒介居間,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即居間人作為中間人來往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促使雙方訂立合同。

那麼如何規定中介機構不按合同辦事的責任?

如果中介機構不履行合同,可以約定由該中介機構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承租人所遭受的損失。

但是基於中介種類不同,違約的定義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房屋出租代理,只要過了免租期,房屋代理機構沒有支付房租就是違約;

而對於一般出租代理和受委託尋找房客的中介機構來說,如果中介機構沒有履行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就是違約,雙方可以在合同中規定找到房客的具體時間。

房屋出租代理就是出租人可以將自己的房屋委託給某個中介機構,由該中介機構對外出租,該中介機構規定一定時間的免租期,在免租期以外的時間內,無論該房屋是否已經出租,中介公司都應按照約定支付出租人房租,而出租人無需支付中介公司佣金。

客戶在簽訂房屋中介合同的時候要仔細核對合同的內容,不然自身權益日後被中介公司侵犯了也很難維權。


中公法考


居間合同一般可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兩種,報告居間,是指居間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其尋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從而為合同的訂立創造機會;媒介居間,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即居間人作為中間人來往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促使雙方訂立合同。

如果是房屋出租代理,只要過了免租期,房屋代理機構沒有支付房租就是違約;

而對於一般出租代理和受委託尋找房客的中介機構來說,如果中介機構沒有履行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就是違約,雙方可以在合同中規定找到房客的具體時間。

房屋出租代理就是出租人可以將自己的房屋委託給某個中介機構,由該中介機構對外出租,該中介機構規定一定時間的免租期,在免租期以外的時間內,無論該房屋是否已經出租,中介公司都應按照約定支付出租人房租,而出租人無需支付中介公司佣金。

房屋中介合同有什麼法律效力?簽訂房屋中介合同的時候你也要細看合同的內容,不然你的權益日後被中介公司侵犯了也很難維權。

簽署買賣合同要注意什麼?

買房者在與房屋中介簽訂合同之前,應首先確保中介公司具有合法經營的職業資質,並保證欲買賣房屋的真實等基本情況。對於合同簽訂的形式,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但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我建議購房者都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居間合同的條款上,訂立時應當注意以下五點:

第一,詳細寫明委託人委託中介公司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具體可細分為活動的種類、範圍和達到的要求,活動如期完成後需要支付的中介服務費的數額、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時間等。

第二,詳細寫明中介公司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告知義務的履行情況,具體包括自己能夠履行的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第三,寫明居間的期限,何時開始何時結束。

第四,詳細寫明居間報酬的支付、支付期限以及居間費用的承擔等,越詳細越好。

第五,約定委託人和居間人的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這些內容都是購房者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尤其要注意的內容,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對合同的解除、履行或者其他情況作出詳細約定。


成都賣房小徐


房屋中介簽署的是合法的存量房合同,具備法律效應,買賣雙方有一方沒有達到合同內的要求,另外方可以提起公訴或者是賠償,買賣雙方,不管是哪一方,籤合同之前要看清楚合同的條款和細節,不懂的可以諮詢中介。中介拿的有中介費,中介必須要負起中介該負的責任,中介從客戶講出自己的需求,到中介再給您通過需求篩選合適您的房子,其中產生任何疑問,都可以向中介方提出異議




微觀中國


我來回答我樓主的問題!

首先,國家對房產經紀行業管理越來越完善和嚴格,正規中介公司都是具有營業執照和房產經紀人資質證書,同時需要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後才能正常營業,中介公司的合同一般都是經過法律部門審核起草,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只要買賣雙方對合同內容確認無誤,雙方達成一致,並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在簽署二手房買賣合同時有以下幾個當面需要注意:

1.簽字之前先把合同從頭到尾看一遍,有任何不明白的都可以向中介人員提問。

2.看看你的訴求合同都體現了嗎,表達是否符合你的意願,是否有分歧。

3.看合同是否完整,尤其是涉及到付款時間,過戶日期,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一定要明確。

4.如果合同缺少你的需求,你們可以協商添加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5.如果你是買方,一定要看對方房產證上有幾個人的姓名,上面的人都要在合同上簽字確認才行。

6.合同簽訂之前務必讓中介公司落實房屋產權是否清晰,不然一旦遇到查封抵押等問題房,後期很麻煩,甚至要打官司。

7.如果自己實在不懂,可以找一個懂行的朋友陪同籤合同,他能幫你避開很多麻煩。

9.切記,都想清楚了再籤合同,很多人買房容易頭腦發熱,後悔的代價有時候很大!

基本上只要注意我說的以上這些當面,基本上可以避免入坑,萬事還是一個細心,希望對你有幫助!





房產老喬


買賣雙方與中介機構屬於居間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的規定,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一般可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兩種,報告居間,是指居間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其尋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從而為合同的訂立創造機會;媒介居間,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即居間人作為中間人來往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促使雙方訂立合同。

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詳細寫明委託人委託中介公司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具體可細分為活動的種類、範圍和達到的要求,活動如期完成後需要支付的中介服務費的數額、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時間等。

第二,詳細寫明中介公司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告知義務的履行情況,具體包括自己能夠履行的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第三,寫明居間的期限,何時開始何時結束。

第四,詳細寫明居間報酬的支付、支付期限以及居間費用的承擔等,越詳細越好。

第五,約定委託人和居間人的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這些內容都是購房者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尤其要注意的內容,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對合同的解除、履行或者其他情況作出詳細約定。


賣房子的人2020


1、認購書問題。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另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開發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並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定的時間裡,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

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由於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是不能預售商品房的,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4月28日公佈,於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根據該條規定,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所簽訂的認購書,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該認購書肯定是無效的;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那麼該認購書的地位將和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的情況一樣,即和下面要討論的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的性質相同。

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需要看認購書是否滿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大多數認購書都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這些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釋》並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不能從《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的規定,反推出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認購書,就必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認購書僅規定了房號、面積和價格等條款,那麼該認購書未滿足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補充協議問題。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除和購房人根據《示範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商的專業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於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築的開發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規定:“政府部門有關文件批准的延遲、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於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築、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於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諮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並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於補充協議是由開發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麼,購房人最好不要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3、售樓廣告問題。開發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售樓書,發佈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於開發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政府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商品房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也對房地產廣告所應遵循的原則、事項以及禁止出現的內容作了規定,購房人也可根據該暫行規定檢查銷售廣告問題。

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廣告名不副實時告開發商違約。

4、樣板房問題。目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商都要設置樣板房或樣板間。購房人入住後,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差距,當購房人要求退房時,開發商卻認為樣板房不是“樣本房”或“樣品房”,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購房人無權要求退房。事實並不如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開發商未作說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關於重大誤解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變更還是撤銷購房合同由購房人進行選擇)。

5、質量問題。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後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同時向購房人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是購房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並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於《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於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12條和第13條第1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購房人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總之,你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要著急,儘可能多諮詢一些專業人士,這樣才能簽訂一份權利、義務對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1、買賣身份莫簡單

即買房人的確定、賣房人的審查。確定好以誰的名義買房,他可能涉及到將來過戶、繼承等問題。同時,注意輕易不要以他人名義買房,由此引發糾紛的情況很多;賣房人應是開發商,少數例外。購房者應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原件,查看是否通過了最新年檢,貼有年檢標記,經營範圍中有無房地產開發、銷售內容。如沒有相應資質,將導致開發、銷售行為違法,這樣的房產買不得。

2、售樓廣告多睜眼

很多購房訴訟是因廣告宣傳而起。在對樓盤的宣傳中,開發商過多使用溢美之詞已形成一股潮流。開發商對樓盤的規劃環境、價位等極力進行包裝,而直接面對購房客戶的售樓小姐更是利用樓宇沙盤模型大做文章,讓購房者覺得買到了“便宜”:優美的環境、低廉的價位並能享受到開發商無微不至的人文關懷。實際上,一旦購房者拿到鑰匙踏進自己的房屋,往往發現開發商描述的各種美好景象與現實相距甚遠,於是產生一系列糾紛,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只好訴至法院討說法。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或要求作為合同附件,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此約束開發商實現廣告內容。

3、五證審查須從嚴

目前在商品房的銷售過程中,開發商一般不主動出示“五證”的原件,只有少數開發商將“五證”或“五證”原件的一部分在銷售時明示。不出示“五證”原件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工作態度及責任心問題,有的是有意迴避“五證”中所記載的瑕疵,如存在抵押等,有的是利用複印件做假,如將某項目一期說成二期等。

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正式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蓋有人民政府公章、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章、有償土地使用證專用章,證上土地使用者應與開發商名稱完全一致,注意有無土地使用權抵押記錄。《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只能用於辦理預售許可證和開工證,不代表已取得最終土地使用權。一般是開發商先期繳了一部分地價款,如後期款項不能足額交付,就拿不到《國有土地使用證》,這是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一個重大隱患。

規劃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取得該證後方可申請開工手續。

根據房管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看開發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限是否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

建委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是工程可開工的法律憑證,開發商出售的是期房,應要求出示該證。如是現房,應查看建委發放的《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

房地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系可預售、銷售憑證,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內,所購房子是否在預售、銷售範圍。有的房屋開發商已辦理了大產權,此時應看產權證上是否包括了所購房屋。

4、樣板房中少聯翩

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有的開發商設置了樣板房或樣板間,並且該樣板房佈局講究、裝修精美,消費者易被樣板房迷惑,放鬆了很多應該注意的購房問題。結果在購房入住後,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不小差距。

5、認購書前要盤算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這裡說明一點,簽訂認購書不是房屋預售或銷售的必經程序,建議購房者不要輕易簽訂認購書。如果有的購房者的確看上了某個項目的房子,擔心錯過,必須簽訂認購書,則應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根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況;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等條款),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其次,無論認購書具不具備成為購房合同的條件,其效力均應根據開發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本身內容等來確定。

再次,購房者在認購書中要明確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二者法律後果是不同。

6、合同條款多把關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為買賣雙方在專業知識上信息不對稱,有時買方並非出於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後在合同履行中處於被動地位。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對合同條款及專業詞語仔細閱讀、理解,必要時可向房地產專業律師以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諮詢。

就合同主要條款說明如下:

(1)關於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

(2)關於價格、收費、付款額同的條款。

(3)關於房屋質量的條款。

購房者在籤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臥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傢俱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持期等。

(4)關於售後物業管理的條款。

這是購房人在籤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要注意防止物業管理公司變更物業費。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但是,在實際簽約時,很多房地產公司不同意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買受人簽訂有關物業管理協議。對此,買受人應該據理力爭,防止交房時物業公司變更物業費。

(5)關於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條款。

應寫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價金的交付日期、金額和方法。例如交付房價款,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

(6)關於產權登記的條款。

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賣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稅單

(7)關於稅費負擔的條款。房屋買賣中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應按法律規定,各自承擔,並明確載入合同。

(8)關於違約責任的條款。

這方面內容不細說了,大家都知道怎麼寫。感興趣的我們下來進行交流。

(9)關於不可抗拒力。

簽訂合同時,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僅指自然災害,不包括政府行為或社會異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擴大解釋,否則,該解釋不具有約束力。並應約定一個告知期限。

出賣人有時提出以下免責條款,買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賣人原因,有關部門延遲發出有關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異常惡劣天氣、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7、補充協議別嫌煩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內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圖、公共面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說明、裝修標準、遲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說明、公建配套設施以及花園綠地的權屬、物業管理等。建議購房者在簽約時一定不要侷限於格式條款的內容,對有損於自己利益的條款要與賣方協商重新擬訂,對遺漏的事項要加以補充。

8、簽字蓋章祝圓滿

堅持賣方先蓋章,買方後簽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議在合同上加蓋騎縫章、過頁章,個人買主過頁簽字。

最好堅持雙方同時蓋章簽字,這開發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時也是對買方的一種尊重,對合同嚴肅性的尊重。

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需要關注以下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儘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衝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准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繫在一起,以免日後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採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後,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麼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地加以說明。並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簽訂認購書後,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購房者不按期付款;開發商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奔波在惠州新房的路上


與中介公司打交道時還需要注意:

1、核實該經紀公司從事房地產經紀的性。因此,委託中介公司辦理房地產買賣業務時,一定要看中介公司的營業執照及經紀機構資質證書,瞭解它的經營範圍,是否有房地產經紀這項業務;

2、在簽訂買賣合同或委託協議時,需多加註意,對相關的條款(如付款方式,經紀公司的及義務、違約責任“差價”如何處理等)應認真考慮,一定要讓律師或瞭解房地產的人幫忙把關。

無效房介條款你有權說“不”在二手房交易中,絕大多數的委託人(包括買房者和賣房者,下同)都是通過房屋中介進行交易的。委託人和中介公司通過簽訂委託合同來確定雙方之間的義務關係。由於雙方信息的不對稱,中介公司通常在交易中佔有優勢地位,並制定出一些“一邊倒”的合同條款。在發生糾紛後,許多委託人認為自己既然已經在合同上籤了字,便應當按照事先的約定解決問題,至於自己的損失便只有自認倒黴了。殊不知,並不是任何合同條款對委託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賦予了委託人對無效條款說不的。

無效條款一:“自己交易條款”

所謂“自己交易條款”,就是指中介公司與委託人設定一個交易底價,並約定在中介公司向委託人支付了該底價後,中介公司即取得對房屋的處分權;在中介公司不願以底價成交時,則有權解除當事人的委託。在這種情況下,中介公司利用自己特有的地位,人為地將買賣雙方隔開。在交易行情高漲時,中介公司可以將房屋順利出手以賺取買賣差價;在交易行情低迷時,中介公司則會以無法成交為由終止合同。如此一來,中介公司將交易的風險完全推給了委託人。

【點評】其實,委託人完全可以運用法律手段擺脫這種被動的局面。依據《合同法》的,居間人僅限於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與委託人直接進行交易。而房屋中介公司在法律上就屬於居間人。因此,中介公司與委託人簽訂的“自己交易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的,屬於無效條款。在房價大幅上漲時,賣房者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宣告**公司的購房行為無效,並進而收回房屋再次出售;在房價大幅下跌時,買房者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同樣可以宣佈**公司的售房行為無效,並進而收回購房款以購買價格更為便宜的房屋。

無效條款二:“無效果付酬條款”

所謂“無效果付酬條款”,就是指中介公司與委託人約定,即使未達成房產交易,委託人也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在實踐中,中介公司通常事先收取委託人一定金額的交易金,並和委託人約定,即使交易不成功,這部分金也不予退還。許多委託人在交易失敗的情況下,非但不認為自己可以拿回已經預交的交易金,反而在合同應當恪守的中選擇了放棄。

【點評】其實,在交易失敗的情況下,委託人有權拿回交易金的全部或部分。《合同法》,“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法》這種兩分式的立法模式排除了中介公司與委託人另行約定報酬支付條件的。因此,中介公司與委託人訂立的“無效果付酬條款”是無效的。在交易失敗的情況下,委託人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返還預繳的交易金,而中介公司只能扣除其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至於該必要費用的具體數額,則應當由中介公司通過加以證明。

贖樓

房產應在產權清晰無任何抵押貸款債務的情況下進行交易

如房產已抵押應先還清貸款贖出房產證方可交易,否則不能交易

如無法自還貸款,可通過中介借款付利息的方式或尋求其他幫助下進行交易,或在找到合適買家的情況下進行協商交易

贖樓還款的相關:

1.還款方法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選擇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累積還款等方法來歸還貸款本息。

2、利率調整

(1)貸款期間的利率變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遇利率調整,不調整貸款利率,繼續執行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利率調整,於下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2)借款合同約定,簽訂借款合同後與銀行發放貸款期間,如遇貸款利率調整時,貸款帳戶開立時執行最新貸款利率。

3、分期還款計劃調整

(1)貸款發放後,若貸款利率變化,在下年1月1日進行利率調整,並按當日未到貸款餘額、調整後的貸款利率與剩餘期限重新計算分期還款額;

(2)提前還款後,提前還款額達到貸款行的額度後,可以選擇重新計算分期還款額或不改變分期還款額繼續還款。

4、首期還款

個人商業用房貸款採取分期還款方式時,一般採取按期計息方式。在放款當期一般並不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而採取於下個結息期歸還應還款項。一般將個人住房貸款放款日當期實際加計下個結息期為貸款首期。

5、提前貸款的原則

(1)提前還款是指借款人具有一定能力時,主動向貸款銀行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貸款的行為。提前還款應視同借款人違約(即未按合同辦理),需要時銀行可收取違約金。

(2)提前還款的前提條件:借款人以前貸款不拖欠,且以前欠息、當期利息及違約金已還清;若有拖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的情況,應先歸還拖欠及當期利息。

(3)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償的還款方法。經貸款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結清全部貸款,並根據原合同利率按實際使用期限結計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還本。

(4)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內,借款人向銀行提出提前還款書面申請後,經貸款行同意,可提前部分還本或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提前清償的部分在以後期限不再計息,此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也不再調整。提前清償全部貸款的,經貸款行同意,根據合同約定期限的利率和貸款餘額按照實際佔用計收覽信息。

6、延長貸款期限的原則

(1)借款人因某種原因,需要延長貸款還款期限,必須提前20個工作日向貸款行提交《個人住房借款延長期限申請書》和相關證明;

(2)條件:一是貸款期限尚未到期,二是延長期限前借款人必須先清償其應付的貸款利息、本金及違約金。

(3)借款人申請延期只限一次;

(4)原借款期限與延長期限之和最長不超過30年;

7、貸款利率及還款額詳情請見還款方法

還款方法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償的還款方法。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借款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還款方法,但一筆借款合同只能選擇一種還款方法,合同簽訂後,不得更改。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所有細節請諮詢購房樓盤貸款相關人員。

客戶看房須注意幾點

一.客戶看房很重要

1、要想將房子賣個好價客戶看房第一印象很重要

賣房前先將房子修飾或打掃一番給人一個舒適家的感覺,如有必要也可重新粉涮一下對於賣出的價格影響很大.

二.客觀看待自己的房子

1、找出自家房子的十個缺點,十個優點。在賣房的過程中儘量揚長補短。

2、每看一個不同客戶都會有不同的態度,多瞭解客戶的態度印象表情變化,分析別人的評價客觀看待問題。

三.接下來就要有耐心

1、等待撲天蓋地的看房電話安排好統一看房時間(製造一個客戶相互競爭的現象)

2、對自己的房子充滿信心,銀行貸款利率等待客戶對你房子的品頭論足,挑毛病

3、不同的客戶和中介一便一便的和你砍價,在這時候一定要保持冷靜

4、適當的舉例(朋友賣的房子或自己知道的市場行情)誇大一點也可抬高自己的房價。

四.最重要的:

1、中介在代理過程中有幾種情況會帶假客戶看房:

(1)報價價格低於市場價,中介有意收購賺取差價轉賣他人,小心在這大部分中介都是辦公證手續而不是正式過戶,因為國家購房未滿五年的要打營業稅,這樣一來中介哪還有利潤空間,凡事小心。

(2)為了簽定代理合同,帶假客戶:按照行業規則往往中介需要在售房前,先與售房業主簽定委託協議,可往往業主在放盤過程中是很多家**公司同時代理銷售,為了省去不必要的麻煩售房業主往往希望當遇見真正有購買客戶時在簽定代理協議,所以中介為了提前保障自己的安全性和利益帶假客戶看房以證明自己的實力後,先簽定代理合同在進行全面銷售。

(3)業主一定要求中介有客再看房,其實中介也很為難沒看過房很難幫推銷的(應該相互理解)。

(4)業主房子報價太高一段時間沒人看只好帶假客戶去您家砍價。

五.對待客戶的無理或給價太低不要激動保持冷靜爭取達到雙贏。

售樓談價的注意事項

價格一般是售房人最關心最的話題。

談價的注意事項:

1.確定買房客戶可以做主的情況下再進行深一步談價。

往往很多購房客戶在看房過程中或見面過程中經常會提及價格,在這種情況下輕易降價對業主而言並不能很快成交,往往這種人只是想先談好一個最低價回去後好和能做主的人商量,在最終確定購買意想後在從最低價上進一步砍價。所以售房過程中業主請勿輕易叫價,講價,降價應以被動變主動逼買房先出價或加價.

2.中介在議價過程中往往做協調工作。但作為業主而言價格是最關心的方面,所以在與買方談價過程中最好先與中介簽好代理協議,在此基礎上與真正買方見面三方一起進行磋商。

3.(1)找出房子的十大優點加以強化突出迴避自己房子的不足之處

(2)不急不噪,心平氣和

(3)凡事考慮不要立刻答應(如客戶出到自己理想價已無加價可能應當機立斷)

(4)表明態度有其他客人看也在考慮之中

(5)賣房但不是急心賣房

確定成交價

1.首先要確定成交價格是買房人確定的真實價格,如果是通過中介在反饋信息那麼要確保價格的真實度,中介沒有賺取差價的成分在裡面。

2.在確定價格前應先確定好,自己的稅費金額和與買方的價格裡是否包含其他條件

3.確定買房人不是中介人員或炒樓客

4.可以冷靜確定成交價是合理的價是自己接受的價格

5.一切談妥便可立刻確定成交價格。

籤合同—10個事項不可缺

一.在雙房價格談定的基礎上儘量不要籤(淨收價)或(實收價)二手






大灣區珠海樓市晏梓


買賣雙方與中介機構屬於居間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的規定,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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