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和主檢查官等人簽署的文件是協議麼?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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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缺陷在於藥控官只是給IDTM跑腿的,IDTM有給她簽署一箇中止(放棄)藥檢的授權嗎? 孫楊把這張紙當成了保命符,但是WADA顯然不認可,認為這張紙只是個藥檢過程說明,並不構成WADA放棄藥檢的協議,IDTM人員當時與藥控官DCO長時間的電話溝通中顯然沒有告知WADA放棄藥檢,並且律師在質詢孫楊方證人的時候,某官員承認電話中告訴藥控官可能被解僱,這不就是威脅嗎?儘管沒有硬暴力,這種情況下籤署的即便是個協議,它會有效嗎?所以孫楊方對於DCO撒謊(是DCO同意了放棄藥檢而DCO事後不承認)的指控也沒有關鍵價值,DCO之前也採過孫楊樣本,DCO之前並沒有坑孫楊,為什麼這次就是要坑孫楊呢?這樣的故事無法說服多數理性人和仲裁官。


刀刻的此地彼岸


現在回過頭來看孫楊這件事,簡直就是個冷笑話。

孫楊跟那個三個檢查人員簽了一份協議。自認為萬事大吉,沒有什麼問題了。沒想到最後被別人擺了一刀。然後他自信滿滿,覺得依據在手,什麼都不用怕。然後懟WADA、CAS。


孫楊秉著“我在理,我怕誰?”最後又怎麼樣呢?被CAS判了禁賽8年,簡直就是個笑話。孫楊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我們再來談孫楊這個事。孫楊與三位所謂的檢查人員寫了一份協議。具體內容我們就不說了。但是有一點必須著重說一下,那就是孫楊認為有兩名檢查人員無資質,拒絕接受檢測。而且跟領導打了電話,反映了這件事。

主檢查官已經同意了此次抽檢無效,同意“已採血樣本不能帶走”。按道理這樣的協議是真實有效,具有法律作用的。


可惜最後他們不認!

是誰不認可?是那個主檢查官?還是WADWPA,或者是CAS。也許他們三者都不願意認可,唯獨孫楊一人把這份協議當回事了。

但是孫楊把這份協議當回事錯了嗎?相信很多人會認為沒錯的,要不然籤協議幹嘛。至於為什麼被判“暴力抗檢”,實在難以理解。都認為檢查無效了,你管孫楊方怎麼處理樣品,怎麼就變成“暴力抗檢”了。


湘楚風雲


沒有價值,這只是個說明。這三個人都是打工的,沒必要在孫楊不給樣本的情況下,捨命保瓶吧?過程中楊女士多次給公司領導彙報情況,上級建議的最後的努力是,要求必須拿走容器,因為他是無法打開的。後果也都交代了,孫楊仍不放棄,所有努力盡到了,檢查已經無法完成,樣本愛咋處理咋處理吧,這是很正常的,拿這時候檢察官的話說成是檢查官同意砸瓶肯定是斷章取義。這份聲明是巴姓隊醫寫的,立場就是他們自己的,他們認為對方無資質,情況確實這樣,簽了字就可以走了,有無資質可不是靠這一張聲明能定的了的。


Muandkamu


這個協議是藥檢官無法抵賴的證據,即使藥檢官過後辯解稱是在孫楊的威脅之下才簽字的,但是通過孫楊爆出的視頻來看,現場並無威脅的行為。如果藥檢官所簽署的協議瑞士聯邦最高法庭認可,孫楊就不存在暴力抗檢一說。

藥檢官是給孫楊挖個陷進;

先不論孫楊是否清白,但是從藥檢官簽署的協議看,已經同意不帶走血樣。可是藥檢官之後卻說怎麼分離是孫楊的事,那麼藥檢官在名知道無法安好無損的分離情況下,還宣稱自己要帶走裝樣本的玻璃瓶,唯一的方法就是破壞性的毀壞。孫楊掉入對方的圈套之後,就變向給對方留下了把柄。在我看來,如果藥檢官一定要帶走樣本,孫楊的行為就是暴力抗檢。可是藥檢官同意不帶走樣本,就不存在暴力這種說法。而這份雙方簽署的協議就可以證明,當時藥檢官已經承認手續有問題,對於孫楊來說這份協議非常重要。

孫楊起訴不應該把重點放在資質上,而是應該放在藥檢官誠實度上;

關於孫楊為什麼要這麼衝動,咱們都不好妄下結論。但是如果孫楊有翻案的機會,我覺得就應該把重點放在藥檢官身上,首先起訴孫楊的是反興奮劑機構,可是直接當事人就是藥檢官,無論藥檢官有無權力做決定不帶走樣本,但是隻要藥檢官同意不帶走,那麼就不算暴力。只要孫楊能用視頻證據和簽署的協議證明藥檢官不夠誠實,那麼就有翻盤的可能。

您有什麼不同見解嗎?歡迎大家一起討論留言,說出您的看法。


小螞蟻體育


主檢測官楊冰柔,血檢官林黃芬,尿檢官武兵,他們看過這份協議,而且是自願簽署,沒有人強迫他們。這份協議應該是有效的,具備法律效力。

林黃芬為孫楊採集血樣,已經違反中國法律。WADA和IDTM連中國法律都不在乎,當然不會承認這份對他們不利的協議。

規則都是WADA制定的,解釋規則的權利也在他們。他們完全可以做出對自己有利,對孫楊不利的解釋。所以,血檢官和尿檢官不需要接受任何專業培訓,不需要具備資質,不需要出示證件。所以,採樣過程可以不遵守規範,甚至根本沒有強制性技術規範。這些就是他們一再強調的“規則”!

這樣的規則足以證明WADA和IDTM的不專業,不規範,不嚴謹。這樣的機構沒有權威性可言,基本就是草臺班子!


海不揚波C


孫楊在去年聽證會後公佈了一段視頻,視頻內容為三名檢查人員和孫楊簽署了一份協議,孫楊把這份協議的內容也公諸於眾,協議中顯示,主檢察官出示反興奮劑檢查資格後,孫楊積極配合調查,但是在血樣和尿樣的採取中,檢查官沒有提供資格證明,只提供了護士證書,也就意味著都屬於無關人員,除去主檢查官外,其餘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所以無法完成本次尿檢和血檢,血樣也不能帶走等備註。並且在協議的末尾出現了巴震,孫楊和檢查人員的名字,時間是2019年9月5日凌晨2時50分。



從這個協議中可以看出這是雙方當晚發生的整個過程,以及為什麼未能完成檢查的原因進行了分析,那麼這個協議對孫楊有什麼作用嗎?




如果在上訴的過程中,這個協議可以作為證據,孫楊並不是暴力抗檢,而在之前國際體育仲裁路頒佈的結果來看,孫楊之所以被禁賽八年就是因為他不配合檢查,暴力抗檢所致,而如今孫楊曝出整個過程以及協議來證明自己並沒有暴力抗檢一事,所以這對孫楊來說是個有利地證據。


排球boy


這種文件毫無價值。

一,對方在你處,你圍著別人不鑑不讓走,別人能怎辦?

二,如對分自願的,那此文件應對方親自書寫說明,可此文件全篇都是巴醫生從他的出發點書寫,卻要人鑑名。

三,不論當時發生什麼,不論檢查官是否自願。只要檢查官說是強迫的,沒有法官會不相信,就連吃瓜的群眾也會相信是強迫的,應順序錯了。此文件不應孫方書寫,因是你不讓別人帶走血樣的。要檢查官真認為資質有問題不能完成此行任務,應有檢查官書寫說明,而孫方只要鑑名就行,現恰恰顛倒。說明是孫方寫的,檢查官只簽了名,這跑到那兒,別人都會認定此文件是逼迫檢查人員簽名的。因為孫方無權去說明檢查官的資質問題,不合規要檢查官自已認定,自己承認並寫原因。

四,所以在庭審中,孫方不敢拿出此文件做證據,因經不起一駁。如拿出來反而法官會更認定有逼迫行為。

綜上所敘,此文件有何用,能說明什麼問題,只能給人感覺是在威脅下的產物。


山雨欲來風滿樓2020


2月28日,孫楊被禁賽8年的消息在網上炸開了鍋。有人問,此前他與主檢測官以及另外2名工作人員簽下的文件是協議嗎?它有什麼作用?沒錯,這是一份協議,作用就是原本孫楊想拿來證明除主檢測官外的2名工作人員不具備資格證。

有趣的是,為了推卸責任,在協議上簽字的主檢測官表示自己是被迫簽字的。孫楊為了證明對方不是被迫簽字,所以將當晚的視頻公佈於眾。視頻曝光之後,一部分網友確實選擇站在了孫楊這邊,可是這並不能成為孫楊“抗檢”的藉口。筆者想說的是,這份協議不但不能證明孫楊沒有抗檢,反而證實了孫楊的行為就是抗檢。還有個特別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孫楊在急於證明自己沒有強迫主檢測官等人簽字,將這份沒有經過處理的協議放到了網上(洩露了他人信息),重點是他還答應別人不會將他的信息曝光。從這點也能反映出,孫楊真是急了。

孫楊這次之所以被重罰,一方面是他的態度問題,一直都不肯放下姿態道歉,另一方面就是根本不在同一頻道上,人家說的是你有理由質疑檢測人員的身份,但你沒理由不提供血樣,在他們認為,這就是抗檢行為。而孫楊則一直糾結在檢測人員的資格問題,也一直抓住這點不放,認為這才是關鍵。

還有一點,人家一直在問孫楊為什麼檢測了這麼多次都沒有提出過質疑,而偏偏就在這次提出了。孫楊的回答是察覺工作人員在當晚的行為反常,不專業。可能在很多人認為,孫楊這點是說得通的,但在他們認為,孫楊沒有有效回答這個問題。筆者不是當事人,也無法得知當晚的具體情況,所以無法評價。不過,我還是覺得這3人當中某1人的行為激怒了孫楊,所以才會出現“抗檢”行為。

2人沒有資格證,為什麼還被認為資質均符合條例?因為從規則上來講是允許的,只要出示身份證就行了!再說了,這位尿檢官的任務僅是監督孫楊取尿,不參與其他工作。孫楊則不這麼認為,他認為對方必須出示相關的資格證。其實事情本來不應該發展到這種程度,大白楊還是太年輕。

也正如著名解說員蘇群老師所說,孫楊已經提供了血樣,只是在取尿樣時與檢測人員發生了語言上的衝突。筆者跟蘇群老師的觀點一致,如果孫楊真的有問題,他首先會去檢查檢測員是否具備資格,而不是等取完血樣之後再去質疑檢測員的身份,所以說,孫楊心虛這一說法說不過去。還是那一句話,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如果雙方有過溝通也不至於鬧成這個樣子。


最愛生活匯


感覺都被帶偏了,壓根就不可能簽署什麼協議。主檢官說白了也就是個採集樣品送到檢測機構的搬運工,她有什麼權限去簽署什麼協議呢?

孫楊嗮出來的只是隊醫幫他寫的一紙情況說明,因為開始孫楊簽字了的檢測單被孫楊撕毀了。而主檢官門在上面簽字這是規定要求!就如去醫院看病,醫患雙方都必須簽字一樣!


無氣倒被人欺


孫楊與檢察官三人簽署的算是協議,主要是另外兩個檢查官也是簽了名的。而在這份協議裡的內容主要是關於這兩名檢查官資質的問題,那麼,如果這兩名檢查官的資質存在問題,那此次的尿檢就無法進行。


因為雙方都是簽了名的,所以說是協議也不足為過,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並且雙方都是在無脅迫的情況下自願籤的署名,而從視頻流露的細節可以看出,雙方之間十分友好,並不存在什麼矛盾。那麼,關鍵問題來了,這個協議究竟有什麼作用?

可以說這份協議對於孫楊來說,具有很大的幫助。大家都知道,孫楊慘遭禁賽八年,是因為暴力抗檢,那麼如果這個協議是真實的,孫楊就不存在暴力抗檢的行為。原因無他,檢查官資質存在問題,並且在雙方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孫楊才沒有完成檢查。而國際泳聯該做的應當是抓緊派出具有高資質的檢查官來進行尿檢,而不是無腦的給孫楊禁賽八年。
倘若孫楊真的被禁賽八年,那麼按照孫楊現在的年紀,八年後也是基本等於退役了。最後,也沒什麼好說的,蒼天在看,清者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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