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試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石政發〔2007〕43號-2007年-石家莊市政府


發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試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適應我市城市化發展的需要,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央一號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於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意見的通知》(冀政函〔2005〕15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冀勞社〔2007〕41號)文件精神,現就我市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及原則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方向;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思想,以維護被徵地農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後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多渠道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承擔,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堅持建立適合被徵地農民特點,既區別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能與其相銜接的大賬戶小統籌儲備積累式養老保險制度。

二、保障範圍及對象

(一)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徵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徵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市內5區按第一輪土地承包時享有土地承包權),年滿16週歲以上且被徵地後農業用地和鄉鎮企業用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農民納入保障範圍(包括已整體農轉非的農村)。要以新被徵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大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具體保障人員經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准後報縣(市)、區政府批准。原則上以行政村(居委會)為單位統一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不納入本保險範圍。

(三)被徵地時16週歲以下人員(不含16週歲),按徵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三、保障形式

(一)被徵地時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及以上人員,在一次性繳清養老保險費用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被徵地時男年滿16週歲至59週歲、女年滿16週歲至54週歲人員在一次性繳足應繳養老保險費用後,達到規定年齡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金的籌集

(一)按照政府、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統一籌集,籌集額度按參保人達到規定領取年齡後養老金待遇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籌資比例按政府承擔部分不低於籌資額的30%(按項目實施單位劃分,由同級政府籌集),集體補助部分不低於籌資額的40%,個人繳納部分不超過籌資額的30%分擔。政府承擔部分從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解決。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及以上人員的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一次性納入統籌賬戶,對其他人員的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原則上一次性繳清。集體補助部分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一次性繳清。個人繳納部分從徵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一次性繳清。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應繳養老保險費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予以補齊。集體和個人不能按規定繳清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再為其繳納應承擔的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繳納保險費的計算公式如下:繳費標準={12R[(1025)m-1]/0025(1025)m-1}×應承擔繳費比例R:養老金月領取標準;m:領取分攤年限。參保人領取分攤年限為18年。以此為基準,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參保者每超過一歲,分攤年限減少一年,分攤年限最低不能少於5年。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應適時調整。各地可根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籌資調整方案,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籌資標準調整後,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應按新的標準執行。標準調整前,已參保人員的籌集標準不變。

(三)市、縣兩級政府要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制度。風險基金從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於土地出讓金純收益的5%,主要用於化解參保人的養老金調整風險和長壽風險,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解決。風險基金在收取土地出讓金時提取。


發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試行)


五、享受條件和標準

(一)被徵地時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及以上人員,按規定繳足保險費後,從次月起,按月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他人員,年齡每相差一歲,達到領取年齡時,養老金領取標準增加25%。

(二)參保人員享受養老金的待遇與繳費水平掛鉤,分檔次確定領取標準。目前,根據我市不同地域的生活水平,原則上被徵地人員領取標準分為四個檔次:1.市區被徵地人員月領取養老金220元;2.縣級市被徵地人員月領取養老金165元;3.平原縣被徵地人員月領取養老金155元;4.山區縣被徵地人員月領取養老金140元。集體經濟實力較強的地方,可選擇更高的標準。但提高領取養老金標準部分的保險費完全由村(居)集體和個人承擔,政府只負擔本級確定的繳費標準所需費用中政府承擔部分;經濟實力較弱的地方,可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養老金領取標準,但必須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養老金待遇應根據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變化情況確定。具體調整時間和標準,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四)參保人員養老金,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郵局、銀行等社會化渠道及時足額髮給參保者本人。

(五)被徵地後,在未達到領取年齡前,生活水平達不到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政策規定納入保障範圍。屬於有勞動能力、就業有困難的,按國家政策規定(陽光工程)免費給予勞動力轉移培訓。

六、與其它養老保險的銜接

(一)被徵地農民在城鎮各類企業就業,企業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根據本人意願,可將個人賬戶本息退還本人,也可經企業年金理事會同意,將個人賬戶本息轉入企業年金。

(二)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原個人賬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應享受的領取額合併統一發放。

(三)參保對象從本地遷往外地,可將個人賬戶本息退還個人,同時解除保險關係。

七、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市內5區實行市級統籌,其它縣(市)、區實行縣級統籌,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同時設立風險基金賬戶。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進入個人賬戶,政府承擔部分進入社會統籌賬戶。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風險基金直接納入風險基金賬戶。被徵地農民應享受的養老金應按照基金籌集比例從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中支付。當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資金不足時,從風險基金賬戶中列支。

(三)個人賬戶基金,按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計息。參保人員在未到領取年齡前因故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本息一次性結清,同時終止保險關係。在領取養老保險金後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其個人賬戶餘額。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參保人員符合退保條件時,其個人賬戶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解除保險關係。

(四)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由當地財政部門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當養老金髮生調整或出現長壽風險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所需基金劃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五)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應全部存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專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保值增值。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增值高於一年定期存款部分的收益一併計入基金專戶。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擠佔、轉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和風險投資。不計徵各種稅費。

(六)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預算管理、財務、會計、審計等制度和嚴格的基金監督機制,增加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七)市、縣兩級政府要設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監察、審計、勞動保障、財政、國土資源、農業(農經)、公安、司法等部門和被徵地農民代表組成,負責對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的監督,每年進行專項審計。

八、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各級政府要將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嚴格執行勞社部發〔2007〕14號文件關於“對沒有出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徵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徵地”的總體要求,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確保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政策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負責對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核及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發放和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進行監督。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培訓;負責參保手續的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管理運營及養老金的支付工作。

(四)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的監督和政府承擔部分基金、風險基金的籌集調劑以及風險基金的管理工作,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鄉鎮(街道辦事處)核准確定的參保人員名單和勞動保障部門核算彙總的數額,向農保經辦機構一次性足額劃轉養老保險資金,並根據需要適當給予經費補助。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被徵地村(居)委會徵地數量及人均農業用地和鄉鎮企業用地情況的核定工作,會同財政部門落實徵地補償到村(居)委會。民政部門及時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農業部門對集體補助資金的籌集進行監督,根據國土資源部門通報的徵地情況,指導發包方與被徵地農戶對承包合同等及時進行調整變更。

(五)各縣(市)、區要積極貫徹本實施意見,並根據本地實際於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臺《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並分別呈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已經出臺的,凡於本實施意見不符的,要儘快修正、完善。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市政府有關部門。

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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