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出軌、家暴?離婚時可主張賠償

另一半出軌、家暴?離婚時可主張賠償

當下離婚率越來越高,對那些在失敗的婚姻中遍體鱗傷的受害者,小編想說一句,婚姻不是生活的全部,如果一段婚姻遭遇了失敗,及時止損,還有後半生的精彩。


那麼,對於婚姻中受到傷害的一方,在離婚時是否可以主張一點賠償呢?


答案是肯定的,但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僅限於出現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列明的四種情節: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人。


若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現過以上任一情節,則其在婚姻關係中是有過錯的,無過錯的另一方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但是,若兩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均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情節,則無論哪方過錯更嚴重,雙方均無法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具體說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規定的四種情節應符合如下特徵:


(一)重婚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與重婚不同的是對外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三)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

上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應該注意的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不能不離婚只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換言之,離婚損害賠償須以離婚為前提


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必須要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


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法院將不予支持離婚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九條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第四十六條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七條 如果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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