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給員工發了offer,現因疫情原因再通知不予錄用了,是否有風險?

律新社


說的好聽是因為疫情原因,說的難聽點就是給自己的不擔當找一件華麗的外衣。給別人發了offer,那別人這段時間的等待入職期間的損失誰來承擔?通常都是小企業這麼做。和法律沒有關係,和人格有關係。


翹楚青田


offer一般多用於外資職場環境中,已經給員工發了offer,只是一種法律上的邀約行為。在我看來,只是屬於一種雙方的約定行為,表明雙方達成聘用合作意向,並不存在勞動關係。因為offer並不是勞動合同,所以一般不存在風險!


如果因疫情原因需要通知員工不予錄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情況可以分析一下:


第一種,在貴公司向員工發出offer後,並沒有收到員工的回覆。那可以用此項原因發郵件告知函:表明公司的決定,因疫情影響,且未收到您的確認回覆函,因此告知即可。


第二種,在貴公司向員工發出offer後,收到員工的回覆,這表明雙方聘用約定建立。如果此時通知不予錄用,在法律上屬於單方面預期違約。如果員工可以證明或者舉證因不予錄用這種行為造成損失,那將有義務進行協商賠償,這種情況下,大多會受到企業信譽的影響,法律也不一定予以支持。


不管怎樣,向員工表明歉意,說明疫情影響的嚴重性,大多員工可以接受。並告知等疫情過後,有機會再合作。我想員工也可以理解。


以上僅表達貓的個人意見,貓從事時尚行業,並在多個公司任職,歡迎大家評論!


貓眼時尚VOSS


offer全稱應該是offer letter,翻譯過來就是入職邀約信。

一般內容包括了,入職時間,崗位,薪酬等。

已經發了offer,因疫情或者其他原因通知取消入職,這在法律上應該屬於違約。

違約的責任主要承擔財務損失賠償,也就是說方公司存在違約,但也只能賠償你的金錢損失,所以你的損失必須量化,比如直接收入,時間成本,交通成本等。這對於個人來說是評估和處理是有一定困難的。

如果你是用人單位,我建議用人單位首先要以郵件的方式正式通知應聘者,說明不可抗力原因,誠懇道歉,主動賠償對方損失。

如果是求職者遇到這種情況,給大家幾個建議:

1.勞動仲裁不可能強迫用人單位兌現承諾,重新讓你入職,就算入職你沒啥好果子吃,強扭的瓜不甜。

2.賠償多少的問題。以對方承諾的薪資標準,再核算自己找到工作的時間。一般情況下一個月的賠償沒什麼問題。但現在是非常時期,至少要求三個月吧。

3.在賠償問題上,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有可能對方會讓你再次入職。這就尷尬了,只要生活還能繼續,那就不能入職啊。最好你降低賠償,大家永不相見吧。

關注我,分享我的職場故事。



職場混子哥


都還沒有辦理入職信息,以及勞動合同都還沒有簽訂。你告訴我風險在哪裡?



天上三顆星


評論裡不懂瞎定義的人不要誤導大眾了 發了offer 但是沒辦理入職手續 就是說勞動合同都沒簽 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 即使簽了 試用期期間隨時可以無賠償解聘 如果offer具備這麼正式的法律效力 那接到了並沒有入職的人是不是也要賠償公司呢?


丁丁139551031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單純發出offer且擬聘人員同意,雙方不建立勞動關係,單位無須承擔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

但是,因單位行為違反誠信,給擬聘人員造成損失,擬聘人員有權要求單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於締約過失責任的金額,根據單位的主觀惡性以及員工損失等情況,很多判決一般支持單位賠償擬聘人員1-3個月工資收入。

當然,單位發了offer以後,員工對offer內容還有異議,沒有最後確認,雙方仍在磋商之中,此時單位不聘用,則一般認為單位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旅無疆北京律師


可以跟他籤合同1年,然後約定1個月的試用期。最後1周內說不合適把他開了。


我love小恐龍


企業有被要求賠償的風險。

無論是企業主還是員工,都因新型冠狀病毒的影響而揪心,各地政府也相繼在十天內出臺了不少的政策和文件。近日,人社部也發佈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就對通知的理解來看,題主的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如果僅僅因為疫情防控取消錄用,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可以與錄用員工協商變更入職日期,或給予適當補償取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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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生求職網


如果沒寫違約金,就沒有。但是如果是校招,學生會告知學校此公司毀offer,學校會把你的公司拉黑,不准你再進學校招聘,學生自己的內網論壇也會統計招聘的坑,毀offer是天坑,至少下一年你公司沒有希望在這個學校招人了


見到我請讓我去刷題


法律上是不可以。用人單位嚮應聘人員發出錄用通知書,系其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從誠信及用人單位公信力角度,不建議用人單位以此為由取消錄用。

但是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開始建立,如單位單方取消錄用,承擔的只是締約過失責任。建議可以通過與應聘人員協商變更入職日期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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