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抵押物担保”又有“保证人担保”,哪个优先偿还?

甲借乙人民币200万元,用甲所有的房屋(180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丙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逾期未向乙偿还借款。问既有“抵押物担保”又有“保证人担保”,哪个优先偿还?

既有“抵押物担保”又有“保证人担保”,哪个优先偿还?

像上述既有“抵押物担保”又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履行。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没有就担保顺序进行约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物权法》第176条同时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既有“抵押物担保”又有“保证人担保”,哪个优先偿还?

结合上述案件,甲乙双方没有约定过或者约定不清晰的,抵押又是甲用自己的房屋进行的抵押,故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债权人乙应当就该房屋的担保实现债权。但是实践中,也有的用的第三人的房屋进行的抵押,则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抵押物,也可以要求执行保证人,能够执行那个就执行那个。但是,一旦执行的是第三人(非债务人本身)的担保责任,第三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甲要回来自己的损失。

既有“抵押物担保”又有“保证人担保”,哪个优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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