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挖了一個魚塘養魚,如果有孩子在這裡游泳出了意外,我需要負責嗎?

行走在豫北


個人認為,這不是一個三農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是涉及民法的民事賠償問題。只所有涉及三農,只是因為發生在農村,因為挖魚塘養魚而造成的孩子溺水事件。既然發生有農村,許多農民也對民事賠償責任不太明確,那我們就當作三農問題,對此題進行一下解讀吧。

每到夏天,總會有孩子因為天氣炎熱而到有水的地方玩水,水火無情,每年也都會出現孩子溺水的事件,所以,每到暑期放假,學校總要和學生簽訂安全公約,禁止學生假期登高涉險,禁止到野外游泳。也正因為如此,對於農村挖魚塘養魚的人,更應該考慮到安全問題。那麼,挖了魚塘養魚,一旦出現孩子溺水事件,塘主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首先,看你挖的魚塘,有沒有違規。農村挖魚塘養魚是農村常見的一種農業發展模式,但前提是不能違背相關法律,如基本農田不允許挖魚塘養魚,一般的農田挖魚塘養魚,也必須經過土地發包方同意,並不能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的破壞。如果你的魚塘建設違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你對孩子溺水事件再沒有責任,因為你違法在先,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甚至有可能因為危害公共安全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你挖魚塘養魚,沒有違法任何法律法規,並且挖魚塘後,預見到魚塘對於孩子的危險,設置了足夠的防護措施和警戒措施,比如設置了足夠牢固的圍擋,設置了足夠醒目的警示標誌,而熊孩子不管不顧,想法設法翻越圍擋進入游泳而造成溺亡,那麼,正常情況下,塘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在我國民法偏向弱者的情況下,有可能被判給予孩子家長一定的安慰性的補償。

如果你的魚塘沒有任何圍擋和警示,明知道有可能危害孩童安全,而沒有積極主動的採取防護措施,那麼你肯定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作為孩子家族缺乏對孩子的合理監管,有可能承擔次要責任。至於具體承擔多少責任,需要賠償多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劃分責任,確定賠償數額。這時候,塘主所能做的,就是積極配合法院工作,承認錯誤,積極賠償。如果拒絕到底或者拒絕賠償,都可能承擔更多的責任,會被法院拘傳和強制執行。


齊東晏子


在農村經常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一家人挖魚塘養魚,結果夏季有小孩來游泳出現事故了,孩子家人找魚塘索賠。

魚塘主覺得自己沒責任,因為是小孩子闖入他家魚塘游泳出的事故,自己又沒邀請他游泳,是小孩子家長沒看好孩子才出的事故,所以不承擔責任。

孩子家長覺得自己孩子在魚塘主家的魚塘出的事故,所以魚塘主有責任要賠償。

不過這種事,往往不能單聽一方的話語,要進行責任劃分才好決定誰的責任大,賠償多少等等。

責任劃分要分情況:

1、第一種情況是,魚塘主如果在魚塘周邊做了很好的防護措施。比如魚塘周圍圍上了柵欄,網子等等;並且還在魚塘顯眼的為主樹立了警告牌“水深危險,禁止游泳”等提示。

那麼這種情況下,小孩跑進魚塘游泳出了意外,就是小孩子家長看護不當的責任,主要責任在小孩家長。

由於小孩在魚塘主家魚塘游泳出的意外,魚塘主沒有及時發現,所以魚塘主也要承擔次要責任,需要一定的賠償,但主要責任在孩子家人。

這種情況,魚塘主直接報警,劃分責任大小就好了,賠償少不了,但不會很多,更多的是一種對小孩家長的安慰。

2、第二種情況,魚塘主沒有對魚塘周圍做妥善的防護措施,或者樹立了警示牌,但位置不明顯,導致小孩子進入魚塘出了事故,那麼魚塘主是有責任的。

同時小孩家長沒有對孩子做到很好的監護,導致出意外,這種情況,孩子父母也要承擔責任。

具體責任劃分,就看報警後,警方如何對雙方其責任認定大小了,不過這種情況下,通常魚塘主和孩子家長的責任是對半分的。

3、雖然兩種情況下,魚塘主都對小孩子進行了賠償,但意義大不同,第一種責任不在魚塘主,魚塘主的責任很小,這種賠償更多是出於人道主義,是對孩子家人的一種安慰。

但第二種情況下的賠償,確實是由於魚塘主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對孩子的意外負有責任。

這兩者有著明顯差別。


李阿冰


在農村挖了一個魚塘養魚,如果有孩子在這裡游泳出了意外,我需要負責嗎?

夏天到了,是熊孩子們最開心的時候,也是最容易發生意外的時候,每年都有發生因熊孩子玩水出現溺水事件,讓人心痛。



如果自己的魚塘發生孩子溺水事故,該不該承擔責任?

這要看情況而定,你的魚塘如果採取了防護措施,也立了警示牌,也警告過,如果孩子不聽警告,偷偷翻越護欄進去洗澡,發生意外可以不用承擔責任,但前提是必須有人給你證明,如果沒有人給你證明你已經盡到自己的責任,還是要承擔一點次要責任的。



另外一種情況,如果你的魚塘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發生的一切意外都必須由你承擔,因為你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在農村,魚塘主們最擔心的就是發生孩子溺水事件,所以在魚塘的安全防護措施上不敢馬虎,有時候不是自己找事,是事主動找上門來,即使冤如竇娥,也只有啞巴吃黃連。



在已經發生的兒童溺水事件中,魚塘主是弱勢群體,就算自己把魚塘安全防護措施做好了,也不敢保證熊孩子們沒有機會進去玩水,一旦發生意外,有口難辯,因為不一定有人給你證明你口頭警告過。如果沒有人給你證明你口頭警告過,也阻止過,即使魚塘有安全防護措施,魚塘主要負次要責任。


山裡優果


首先,魚塘是你建的,你收益當然要擔風險了。不是你光取得效益就行了,有了風險自然你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

其次,魚塘建好了,你不僅要在周圍設置安全圍欄,加固周圍堤岸,嚴防有小孩或者偷到魚者進到裡面發生安全事故。在岸口或者交通要道安排有專人值守以外,還要設置安全提示標語等等。

再次,有專人值守或者一切安全提醒標語都有,如果真的發生安全事故,一切職能部門才不管你這些,非讓你承擔相應民事和法律責任。

筆者還是那句老話,你建了魚塘就為了取得效益,所以你就要有先行承擔法律責任意識。沒有這個保障,你就不要幹這個事了,對嗎,朋友?


西北孤獨郎


鄉居小菜也是當媽的人,小孩讀幼兒園了,7月初準備放假前,學校開會也交代家長暑假要看好孩子不能讓小孩亂外出游泳防溺水,而班主任也發了相應的文件給家長閱讀簽字了,所以若是小孩亂去游泳出意外了,家長監護人可是有責任的。

農村的魚塘水位是比較深的,是專門養魚的地方,不是給孩子游泳的游泳池,生活在農村的人都懂得的,然而畢竟是有水的地方,夏天天氣太熱,有些熊孩子還是會到魚塘裡游泳,之後有可能發生意外,那有孩子在魚塘游泳出了意外,魚塘主需要負責嗎?畢竟是在魚塘出的事,多少都要負點責任的,看情況而論。

一、農村魚塘沒有警示牌也沒有圍欄防護

鄉居小菜也在農村生活,像鄉居小菜的山區老家農村魚塘可不少,而且都是離村莊比較遠的好幾百米之外,而大家都在村裡生活,也都懂得那是專門養魚的地方,魚塘也沒有放專門的警示牌說不能下水游泳,也沒有圍專門的圍欄不給進去的,村裡大人們都會跟自家的孩子說不能去魚塘游泳,水太深危險,而小時候村裡的小孩也沒有去那些魚塘游泳,一般是去的河裡游泳,因為河裡水比較淺,水深不到膝蓋,而且一般是結伴一起去的,而現在農村的孩子比較少,大人們也不敢讓孩子去河裡游泳了。

說實在的,魚塘的水畢竟比較深的,魚塘周圍沒有圍欄等相應的防護措施,也沒有明顯的警示牌提示水深不能下水游泳,有些熊孩子可能就以為有水的地方就可以下去游泳了,這是很危險的,所以,要是這個魚塘沒有警示牌也沒有圍欄等防護,外人能隨意進出魚塘,那有小孩私自到魚塘游泳出事了,魚塘主也是要負小部分的責任,一般是賠點錢這樣,而出事的小孩的父母負主要的責任,監護不到位導致出事,至於魚塘主賠多少,就看雙方談得怎麼樣了,若是不達成一致,只能是通過訴訟來解決了。

二、私自挖魚塘養魚

以前的農村挖魚塘養魚是比較多的,而農村的土地管理、使用越來越嚴格之後,挖魚塘養魚也不是想挖就挖的,像基本農田是受到特殊保護的,不允許挖塘養魚,只能是種糧食作物,而一般的耕地也是不能隨意破壞的,本來耕地是種植莊稼用的,挖魚塘養魚要挖一定的深度,破壞耕地的耕作層,破壞耕種植條件,以後恢復有一定的難度;還有魚塘養魚是養殖,養殖區要離居民區有一定距離,要在500米之外。

像鄉居小菜住的海邊農村這邊是有人挖塘專門搞養殖的,有一處地方有好多的池塘,養蝦養魚,也不知道其他地方對挖塘搞養殖這方面具體怎麼執行規定的,所以挖魚塘要先問過村委是不是可以,若是不可以,卻私自挖來養魚,而且沒有養殖證等證件、魚塘沒有警示牌也沒有圍欄防護,小孩游泳出事了,追究起責任來,魚塘主不只是要對出事的小孩負部分的責任,亂挖魚塘養魚也是要受到處罰的。

三、當然了,是正規的有證的魚塘,也樹有明顯的警示牌也有圍欄防護,而小孩亂去游泳出事了,你發現後也及時的去施救了,你做了你該做的,要追究責任也是該追究孩子的父母監護人。

總結:農村挖魚塘養魚也是為了生活,然而魚塘有水,就怕有熊孩子亂去游泳了,所以還有有必要樹警示牌提示此魚塘養魚水深,不能下水游泳,此外還要弄圍欄做防護的。像鄉居小菜送孩子去上學的路邊那裡就有一個魚塘,人家弄圍欄也有警示牌說不能私自下水游泳的,應該也是防那些熊孩子吧,畢竟附近幾個村的小孩放學了是從那附近經過的,而且近幾年有人陸續在耕地起房子離那裡挺近的。


鄉居小菜


從情理上來講,你不需要對小孩負責,因為不是你直接導致小孩游泳溺水身亡的,從法理上來說,你需要對小孩負一定的責任,因為小孩不懂事,受《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侵權責任法》保護。再者你是魚塘的所有人,小孩在你的管轄區域內出了事情,你肯定有責任。

情理上來講,你不需要對小孩子負責

小孩子出了事情,家長很痛心,你也會在心裡上過不去,但是你並沒有直接的責任。因為並不是你故意謀害小孩,導致他在魚塘淹死。從心裡感情上來講你很冤枉,無緣無故的攤上這麼一件事情,可謂是飛來橫禍,倒黴到家了。

不管是從事故的哪一個環節來講,作為魚塘主的你都會覺得很無辜,你本人肯定也會覺得這件事情跟自己沒有任何的關係,所以不會對小孩子的死負責。

從法理上來講,視情節來決定責任關係

因為小孩子是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受法律保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犯罪法》,小孩子的家長對孩子負有監管的責任,而小孩子卻在魚塘游泳溺水,顯然家長沒有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從這一點出發,小孩子的家長對孩子的死有重大責任,但是因為你的魚塘是個人所有的私人魚塘,你肯定需要擔承一點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要看你的魚塘是否有相關的安全措施,比如是否有圍欄阻隔,是否有警示標語提醒,或者是否有人時刻監管魚塘的情況。如果上述情況都不具備,一旦有小孩子在你的魚塘出了事情,魚塘主應該對小孩的死進行喪葬費的賠償。

相關建議和案例教訓

小孩子不明事理,不知對錯,家長應該盡心教育,讓他們知道哪些地方安全,哪方地方危險。不要讓他們去做危險的事情,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所以各位家長一定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魚塘主應該防微杜漸,居安思危。既然修建了魚塘,就應該做好各種安全措施,防止意外,避免有人落水無法及時得救,所以魚塘主要做好自己對魚塘的監管工作,提醒小孩和其他人不要在水塘逗留、游泳。

總的來說,不管是從情理角度還是法理角度,魚塘主都應該擔承一定的責任,但是並不承擔所有責任。希望大家能夠通過類似的案例吸取經驗和教訓,儘量保證安全,不要再發生類似的事情。


紅葉知秋


肯定有責任。

你應採取安保措施: 除了在水塘邊立醒目的牌子禁止 游泳及涉水危險外,還得在水塘四周圍上護欄確保安全,安全措施做好了,有人強闖進去出了事故,那你可以理清關係了。


金水70490441


回答問題∴周圍加護欄,提醒警示牌,沒專業保安員。


民農歌者



農民宋大哥


你不但要負責,而且還要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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