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中,律师不同的“事实”思维方式


三大诉讼中,律师不同的“事实”思维方式

打官司,首先是要弄清楚案件事实。但遗憾的是,许多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出现律师搞不清楚事实的情况。面对法官的发问,有的律师支支吾吾答不上来,有的说庭后核实,有的干脆来一句“代理人不知情”。法官面对支离破碎的事实,又不得拒绝裁判,最后只能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等判决书出来后,当事人感觉满腹委屈,“当时不是这个事实啊!”这种情况下,不能怪法院,只能怪律师未能将事实搞清楚并向法官讲明白。

事实没弄清楚,基本上有两个原因。一是当事人自己不重视。以为请了律师,所有的事情都是律师来做,不能主动的将案件事实告诉律师。二是律师缺乏责任心、专业性。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正确的引导当事人陈述全部案件事实,不能正确的利用法律规定将事实查清楚。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不能把没弄清楚事实的原因推卸给当事人。那么,律师应如何了解案件事实呢?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中,律师对事实的了解方法却有很大区别。

一、民事诉讼中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方法

民事诉讼,律师了解事实,主要来源于与当事人的沟通。但是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了解事实时,应避免犯以下错误:

1. 不了解案件全部事实,而只了解部分事实。

比如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当事人只提供借条,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有借条当然可以打赢官司。但是作为律师,考虑问题,就应当要比当事人全面。比如是不是构成非法放贷?借贷还款情况?还款是本金还是利息?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用途、有无担保等等。再比如,在合同案件中,原告主张货款,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据。律师还应当考虑到原被告合同履行情况、原告有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等等。律师应在案件思考范围内,向当事人了解全部事实。

2.只了解己方事实,而不了解对方事实。

律师代理案件,当然是希望打赢官司。有的律师为了打赢官司,只看到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案件事实,而忽视了对方的案件事实,最终案件可能被判败诉。

3.只注重客观事实,而忽略法律事实。

有的律师只注重当事人的陈述,而不注重证据。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有的律师只听当事人陈述,而不去核实当事人陈述事实的证据。有时当事人的陈述并没有证据证明,律师应想办法去证明当事人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比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可以向对方发问。此时,律师应精心设计发问提纲,通过发问,让对方通过“自认”的方式认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4.只看到已知事实,而看不到未知事实。

有的案件,除了要查明当事人已知的全部事实外,还需要查明当事人未知的事实。比如在一起种子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律师判断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所售种子不能生长原因是不是因为气温的影响?这时候,律师将种植地种植时段的的气温数据调出,从而证明了种子不能生长,是超出了种子包装上所注明的种子生长温度范围,最终,被告取得了胜诉。种植地种植时段的气温就是未知事实。如果律师不去查明这个未知事实,被告在这起官司中败诉的风险将大增。

二、刑事诉讼中了解案件事实的方法

刑事案件事实主要来源于当事人和检察院、法院公开的证据材料。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其陈述的事实都是“待证事实”,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应认真听取,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进行论证、甑别。

刑事案件要求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因此,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非常多。律师应通过阅卷,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概括提炼。同时,由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对案件事实往往是高度概括,高度概括就意味着事实不是很清楚。在此情况下,律师就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律师应通过与同事人沟通,通过对卷宗材料的梳理,发掘卷宗材料证据的矛盾、缺漏、错误的地方,从而总结出被公安机关、检察院忽略而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例如,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是自然人犯罪。律师通过阅卷,查明了被检察院忽略的事实,就是非吸的资金都归单位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律师提出了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的辩护观点。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如果认定是自然人犯罪,则构成“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则属于一般情节,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拘役。

刑事案件的事实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分析、比对。也需要律师与被告人充分的核实证据,对卷宗证据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提请公检法调查,最终将案件事实搞清楚。

三、行政诉讼中了解案件事实的方法

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许多事实、证据是由行政机关掌握,行政相对人(一般是原告)正常情况下无法获悉。原告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信访、行政诉讼。比如在一起非法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受害人为弄清房屋究竟被谁拆除的事实,通过向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得知其被拆房屋地块的拆迁人是某街道办事处。又通过信访的方式获悉,街道办事处否认其组织人员实施非法拆除。受害人在走入绝境的情况下,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违法。法院立案后,向派出所调取证据,终于使事实真相大白:实施非法拆除的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除前,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一些人员开了两次会,会上决定拆除受害人的房屋。这个基本事实搞清楚,就为后面律师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总之,律师要养成“事实”思维,重视查明案件的事实,并掌握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获取事实的方法。只有精心准备的案件,才能提高取得胜诉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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