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訴訟中,律師不同的“事實”思維方式


三大訴訟中,律師不同的“事實”思維方式

打官司,首先是要弄清楚案件事實。但遺憾的是,許多案件審理過程中,會出現律師搞不清楚事實的情況。面對法官的發問,有的律師支支吾吾答不上來,有的說庭後核實,有的乾脆來一句“代理人不知情”。法官面對支離破碎的事實,又不得拒絕裁判,最後只能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裁判。等判決書出來後,當事人感覺滿腹委屈,“當時不是這個事實啊!”這種情況下,不能怪法院,只能怪律師未能將事實搞清楚並向法官講明白。

事實沒弄清楚,基本上有兩個原因。一是當事人自己不重視。以為請了律師,所有的事情都是律師來做,不能主動的將案件事實告訴律師。二是律師缺乏責任心、專業性。律師對當事人提供的事實缺乏正確的認識,不能正確的引導當事人陳述全部案件事實,不能正確的利用法律規定將事實查清楚。

律師作為專業人士,不能把沒弄清楚事實的原因推卸給當事人。那麼,律師應如何瞭解案件事實呢?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訴訟中,律師對事實的瞭解方法卻有很大區別。

一、民事訴訟中律師瞭解案件事實的方法

民事訴訟,律師瞭解事實,主要來源於與當事人的溝通。但是民事訴訟中,律師在瞭解事實時,應避免犯以下錯誤:

1. 不瞭解案件全部事實,而只瞭解部分事實。

比如民間借貸案件,如果當事人只提供借條,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有借條當然可以打贏官司。但是作為律師,考慮問題,就應當要比當事人全面。比如是不是構成非法放貸?借貸還款情況?還款是本金還是利息?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用途、有無擔保等等。再比如,在合同案件中,原告主張貨款,提供合同、發票等證據。律師還應當考慮到原被告合同履行情況、原告有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等等。律師應在案件思考範圍內,向當事人瞭解全部事實。

2.只瞭解己方事實,而不瞭解對方事實。

律師代理案件,當然是希望打贏官司。有的律師為了打贏官司,只看到有利於自己一方的案件事實,而忽視了對方的案件事實,最終案件可能被判敗訴。

3.只注重客觀事實,而忽略法律事實。

有的律師只注重當事人的陳述,而不注重證據。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才是法律事實。有的律師只聽當事人陳述,而不去核實當事人陳述事實的證據。有時當事人的陳述並沒有證據證明,律師應想辦法去證明當事人陳述事實的真實性。比如在法庭調查階段,律師可以向對方發問。此時,律師應精心設計發問提綱,通過發問,讓對方通過“自認”的方式認可當事人陳述的事實。

4.只看到已知事實,而看不到未知事實。

有的案件,除了要查明當事人已知的全部事實外,還需要查明當事人未知的事實。比如在一起種子買賣合同糾紛中,被告律師判斷出案件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所售種子不能生長原因是不是因為氣溫的影響?這時候,律師將種植地種植時段的的氣溫數據調出,從而證明了種子不能生長,是超出了種子包裝上所註明的種子生長溫度範圍,最終,被告取得了勝訴。種植地種植時段的氣溫就是未知事實。如果律師不去查明這個未知事實,被告在這起官司中敗訴的風險將大增。

二、刑事訴訟中瞭解案件事實的方法

刑事案件事實主要來源於當事人和檢察院、法院公開的證據材料。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處於被羈押的狀態,其陳述的事實都是“待證事實”,律師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應認真聽取,但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進行論證、甑別。

刑事案件要求證據能形成證據鏈,因此,刑事案件的證據材料非常多。律師應通過閱卷,對案件的基本事實進行概括提煉。同時,由於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檢察院的起訴書對案件事實往往是高度概括,高度概括就意味著事實不是很清楚。在此情況下,律師就有很大的發揮空間。律師應通過與同事人溝通,通過對卷宗材料的梳理,發掘卷宗材料證據的矛盾、缺漏、錯誤的地方,從而總結出被公安機關、檢察院忽略而又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實。例如,在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中,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是自然人犯罪。律師通過閱卷,查明瞭被檢察院忽略的事實,就是非吸的資金都歸單位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律師提出了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的辯護觀點。由於本案涉案金額在100萬元至500萬元之間。如果認定是自然人犯罪,則構成“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如果認定為單位犯罪,則屬於一般情節,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拘役。

刑事案件的事實需要律師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分析、比對。也需要律師與被告人充分的核實證據,對卷宗證據有異議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線索,提請公檢法調查,最終將案件事實搞清楚。

三、行政訴訟中瞭解案件事實的方法

行政訴訟案件,由於許多事實、證據是由行政機關掌握,行政相對人(一般是原告)正常情況下無法獲悉。原告可以採取的方法是向政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信訪、行政訴訟。比如在一起非法強制拆除房屋案件中,受害人為弄清房屋究竟被誰拆除的事實,通過向區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得知其被拆房屋地塊的拆遷人是某街道辦事處。又通過信訪的方式獲悉,街道辦事處否認其組織人員實施非法拆除。受害人在走入絕境的情況下,以街道辦事處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起訴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違法。法院立案後,向派出所調取證據,終於使事實真相大白:實施非法拆除的是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拆除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街道辦事處的負責人以及其他一些人員開了兩次會,會上決定拆除受害人的房屋。這個基本事實搞清楚,就為後面律師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提供了充分的證據。

總之,律師要養成“事實”思維,重視查明案件的事實,並掌握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獲取事實的方法。只有精心準備的案件,才能提高取得勝訴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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