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女兒取名不違法,辦理戶口登記卻遭拒,這是為什麼?


姓名是父母給予孩子的禮物,是一個孩子家族歸屬的象徵。生活中,給自己的孩子取名字是天然的權利,姓名中往往寓意著父母美好的祝福和期待。那姓名是自己想怎麼取就能怎麼取嗎?在法律上會有什麼要求和規制呢?本文將通過對下列案情分析,著重講解姓名權在法律上的規定,以及公民在規則下應當如何正確行使姓名權。


以案釋法 | 給女兒取名不違法,辦理戶口登記卻遭拒,這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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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某(男)與張某(女)登記結婚後於2009年1月生下一女。因呂某與張某皆酷愛詩詞歌賦和中國傳統文化,夫婦二人決定給女兒起名為“北雁雲依”。2009年2月,呂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稱A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被民警告知擬被登記人員的姓氏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否則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條件。但呂某堅持以“北雁雲依”為姓名為女兒申請戶口登記,A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22條之規定,於當日作出拒絕辦理戶口登記的決定。呂某對派出所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遂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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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是指自然人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其內容包括姓名變更權、姓名使用權和姓名決定權。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本案中,呂某與張某給女兒起名為“北雁雲依”,對於該行為,應適用

《民法總則》第8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32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還應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的解釋》(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規定,“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上述規定對公民取名權的權利界限進行了明確,即原則上公民的姓氏應當隨父姓或隨母姓,如果要在這兩者之外創立新的姓氏,首先應當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次還應當具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本案系首例涉及姓名權的行政訴訟案件,因此該案由地方法院提交至了最高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談論,最終明確意見: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創設新的姓氏,並不屬於“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此案已於2017年入選了最高法指導性案例,作為以後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此類案件的參照,這也意味著,公民在行使取名權時不能再任性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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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律金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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