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延誤工期,建築企業如何處理

導讀:當前新冠疫情肆虐,各地政府紛紛採取防控管制措施,由此造成建設工程工期延誤。建築企業需要知道:首先,新冠疫情對於正在履約的施工合同構成不可抗力;其次,對於疫情作為不可抗力,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提出索賠。那麼,索賠時還需要具體注意些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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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便合同約定“任何情況下,工期不予順延”仍可提出索賠

王瀚律師在長期建築行業工作中注意到,由於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市場地位的不平等,發包人居於強勢地位,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任何情況下,工期不予調整”。那麼在遇不可抗力情況下,承包人是否還可以提出索賠呢?

答案是肯定的,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它不因當事人的例外約定而免除,因此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期不予調整,亦應將不可抗力延誤的時間計算到工程的延期之內。參見《卓盈豐製衣紡織(中山)有限公司與廣東長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抗訴一案》【(2008)民一抗字第20號】

二、承包人應當注意索賠的期限和程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由以上規定可見,在遇不可抗力情形下,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提出索賠及必要證明,否則有可能造成逾期失權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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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築提示: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所以,施工企業除應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主張索賠外,還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損失的擴大

向火、雷神山醫院的建設者們致敬!讓我們攜手共進,抗疫克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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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創: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 王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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