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警察從家裡帶走,之後如實供述,能否構成自首?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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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榮幸能回答這個問題。當一個人犯罪之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那麼可以認定為自首。但是你在家裡被警察帶走的,說明警察已經初步掌握了你的犯罪事實,理論上應該構不成自首,但是你到案之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說明你有積極的態度,辦案民警可以在訊問筆錄或者工作記錄中如實記載你的表現,檢察院和法院會根據你的相關情節,對你減輕處罰。個人見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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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構成要件,

一:主動到公安機關,檢查院等司法機關投案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機關傳喚期間,在公安機關並未掌握其確鑿犯罪證據的情況下,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公安機關並未掌握或察覺的案件和犯罪行為,

三,在逃犯通過電話,網絡平臺犯案地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自首,並按照犯案地公安機關的指示,到藏匿地公安機關報道的,

以上三種行為均屬於自首。

“自首”系涉案犯罪嫌疑人或逃犯,通過自行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的,或者通過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和公安機關約定的地點等待公安機關民警到來處置,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的,均認定為投案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逃犯是在家裡或藏匿地點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的,雖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但是不構成投案自首的構成要件,因此不屬於投案自首,

但是,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積極主動交待自己犯罪行為的,會認定為認罪態度好,也同樣能獲得法律的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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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警察從家裡帶走,之後如實供述,能否構成自首?有何法律依據?

假如當事人是用電話通過公安說明情況以後,等待警察從家裡帶走,和公安機關通過案件調查,發現當事人有涉嫌犯罪的嫌疑,到其家被帶走,性質是不一樣,前者屬於自首的行為,後者就不屬於。如果到案以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也會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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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特別自首沒有問題,但構成一般自首仍需要視條件決定。

自首的概念

  • 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

一般自首

  •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自動投案

  • 第一,自動投案鬚髮生在尚未歸案之前。
  • 第二,自動投案必須有實際行動。
  • 犯罪分子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電報、電話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後,在被通緝、追捕的過程中,自動投案;經查實犯罪分子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機關逮捕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 因此,如能證明準備去投案,僅是回家與家人告別、準備被羈押的物品,仍能構成一般自首。
  •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 第三,自動投案必須是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自願意志。
  • 第四,自行投於有關機關或個人。
  • 第五,承認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
  • 第六,必須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並等待交代犯罪事實。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沒有自動投案,但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也成立自首。
  • 依法理,職務犯罪能夠構成自首,其他犯罪也應當構成自首。
  •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別自首

  • 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處罰

  • 《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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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定不負你的不負真人,你的問題我來回答。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犯的行為。

特別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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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看自首的法律定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自首有兩種行為模式,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即一般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即特別自首。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一般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別自首,則不強調“自動投案”,但要求如實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的犯罪行為。

回到題目本身來看,被警察從家裡帶走,顯然已經喪失了“自動投案”的條件,無法滿足一般自首的構成要件,不能構成一般自首。但如果如實供述的內容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行為,則可構成特別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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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問題。我認為,被警察帶走,其實就是被公安機關抓捕。沒有自首情結。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可屬認罪態度較好,坦白從寬,政策,法律條文,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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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罪行和投案自首,減刑量差不多,主要是認罪悔罪態度。如果有受害人,賠償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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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打電話自首告知地點被警察帶走,之後如實供述有悔罪表現才算自首。如果是被抓走的,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現才會從輕。


在天的那邊山的那邊


不構成自首,因為是被警察從家裡帶走的。自己從家裡到公安局投案並交待問題,才叫自首,有關法律依據,請提問者自己去學習相關法律依據,我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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