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股东连带?

如果你告过公司,知道这个道理,即公司归公司,股东归股东

。意思说,公司以自有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影响股东“逍遥自在”。

或许你很生气,甚至认为法律不公平、不合理。但公司制度却造就了阿里、百度、腾讯等巨头和数千万计的中小企业,他们带给社会的价值恐怕数不清,道不尽。

没错,公司制度就是要保护股东,这是该制度的基石和魅力。


追加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认缴的出资期限已到,但该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再或者公司破产,即使认缴的出资期限未到,股东的出资义务也加速到期。

如果公司资本认缴,股东可能就会将出资时间延后,那么,即使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让债权人等待认缴期限到来、或者申请公司破产,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那将是一个遥遥无期的过程。这种程序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致使大多数债权人都望而却步。

其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从诉讼开始,债权人可增加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1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俗地讲,股东不把公司当“人”,使公司沦为他们的“玩偶”,利用公司的地位与债权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后,将利益转移,掏空公司,这样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意为保护债权人,通过“刺穿公司面纱”,显露出股东的邪恶真面目。


实践中,为什么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多?

因为打官司要证据,并且这类案件的调查取证有一定难度。胜诉与否的关键在于债权人的证据。即使调查取证,前提也必须有线索,否则大海捞针,律师,甚至法院也无能为力。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及商业诚信仍未得到普遍遵循的背景下,公司极易沦为股东的“傀儡”。财务混乱、人格混同,股东把公司谋取个人不当利益的工具,这些情况并不少见。

根据现实情况,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来应当属于诉讼常态,但因为债权人证据线索有限,调查取证困难,这条法律规定甚至坐上了“冷板凳”。如果股东个人不能或不愿在交易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妨在交易当中,仔细搜集下面的有利证据,最后交由法院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在日常交易中,债权人应注意收集哪些有利证据?

第一,股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你要追加的股东一定是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有管理权,而不是坐等分红或股份升值。

第二,主体混同。如账目混同、公司资金账外循环、存放个人账户等事实可以推定公司对外已经就是个“壳”,名存实亡,股东才是实际的获益者。如果股东是法人的,是否存在人员兼任、公章混用等情形。主体混同的关键就在于财产混同,如果财务独立,其他都混同,也很难“刺穿面纱”。

第三,债权人是不是自愿。如果债权人通过调查,明知债务人账目混乱,个人和公司财产不分,股东也没有采取欺骗、隐瞒、误导手段,仍然进行交易的,那么债权人就是主动承担风险,股东没有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如果你的案件需要请律师打官司,一个要价1万,另一个要价3万,同样可以增加股东为被告。前者要求你自行提供证据,后者却能穷尽可能,自行或通过申请调取证据,在不承诺办案结果的情况下,你会选择谁?

如果你不愿意付出更高费用,多承担一点风险,人家一般也只能给你报低价。毕竟如果能胜诉的话,无非就是多一个或少一个人来承担债务,这符合你的预期,也与律师的付出相当。但是到了公司执行不能的时候,你就知道贵有贵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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