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600元物業費,換來八萬元違約金!

拒交600元物業費,換來八萬元違約金!

房子賣給他人時,理應要把欠下的物業費繳清,而閩侯卻有這樣一位業主,不僅自己不繳清物業費,還硬要讓買方出這筆錢,不然拒絕交付房屋。

殊不知就是這拖欠600元物業費,給他造成了近八萬元違約金。

賣房推諉不交600元物業費,還硬要讓買方出這筆錢

2017年3月19日,張某與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向陳某購買其所有的位於福州市閩侯縣南嶼鎮三盛南香湖某套複式單元及地下室車位,轉讓價格為280萬元整,在交接房屋時,陳某應付清房屋交接前已產生的相關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拒交600元物業費,換來八萬元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張某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並支付全部購房款,訟爭房屋亦過戶至其名下。但陳某認為已將房屋過戶至張某名下,故應由張某繳清600多元物業費,陳某以此為由拒絕向張某交付訟爭房屋。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張某起訴至閩侯法院要求陳某交付房屋。

拒交600元物業費,換來八萬元違約金!

賣方被判賠鉅額違約金

經審理,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遵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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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已按合同約定,將購房款全部支付給陳某。

陳某在收到全部購房款後,未在約定期限內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已構成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向張某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並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交接房屋時,陳某應付清房屋交接前已產生的相關物業服務費等費用,但訟爭房屋至今仍未辦理交接手續,故陳某要求張某支付6月份的水電公攤、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的反訴請求,不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

閩侯法院判決,陳某繼續履行合同,向張某交付房屋,並向張某支付違約金78400元,駁回陳某的各項反訴請求。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法官提醒

拒交600元物業費,換來八萬元違約金!

首先

在房產交易中,交易雙方均應充分了解交易的各個事項和各個環節,並以書面形式固定雙方商談內容。

其次

在雙方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應對合同內容進行嚴格審查,避免出現合同約定的條款與各方在協商時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使雙方對履行內容產生爭議。

再者

對合同內容有變更的,應及時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切莫圖一時便利以口頭形式草草變更合同內容。

最後

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合同的簽訂說明交易雙方對交易流程已達成一致意見,對交易風險等都已經有既定的預判,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面臨的將是違約條款的懲罰。

拒交600元物業費,換來八萬元違約金!

房屋、物業均無小事,希望這個案例可以給大家一個警示,讓大家避免在房產交易中出現合同約定的條款與各方在協商時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使雙方對履行內容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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