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學教授郭爍:重新界定對質權屬性及範圍

  

北京交通大學教授郭爍:重新界定對質權屬性及範圍


  就對質權的理論定位而言,學界一直莫衷一是:有功利主義視角下的工具論,亦有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權利論,還有混合了兩種主義的有限權利論。對於對質權應該堅持較為寬泛意義上的權利論,其首先應作為一項權利而存在,其次才是追求其他價值,例如發現真實。進而,對質權之於當事人應側重程序性而非實體性保障。相應地,對質權的調整範圍也應當作廣義解釋,即可以調整全部庭外陳述。當然,調整範圍上的平等對待,並不意味著調整程度上的一視同仁。對質權的核心在於防止追訴方濫權,因此對屬於證詞性陳述應當由最為嚴厲的對質規則調整。對於非證詞性庭外陳述,檢察官可以在滿足證人“無法尋獲”的前提下,引入未經對質但可採的庭外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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