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大學校長是如何產生的

美國的大學校長是如何產生的

美國的大學校長一般稱作President,副校長稱為Vice President (VP),介於校長和副校長之間的一個職務是Provost,我們常把這一職務翻譯為教務長,是不準確的。與大學校長更為宏觀和“主外”的職責相比,教務長(provost)是一個“主內”的,管理和監督日常學術和教學活動的核心角色。也有一些大學設有常務副校長(Executive Vice President(EVP))。

美國的大學雖然有公立和私立之分,但校長的遴選都是根據大學各自的章程賦予大學董事會的權力和義務。因此,美國大學校長的任命與罷免均由大學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是美國大學的最高決策和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中多數是來自校外非教育界人士,一些大學的章程規定現任校長是董事會當然成員,公立和私立大學的差別在於董事會的組成人員差別。

美國的大學校長遴選是基於各州憲法或基本法,以大學的辦學章程作為主要依據。依據大學章程確定的人選標準和遴選程序,一般情況下,大致分以下幾個步驟;討論和制定尋找與選撥的規程、成立遴選委員會、確定本屆遴選的程序和人選資格標準、廣泛推薦和選擇候選人、挑選候選人、面試候選人、校董事會最終決定人選並宣佈任命校長。

當校長職位空缺或現任校長任期將滿,校董事會就要開始主持校長遴選的工作,首先組成一個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一般是由教授、職員、學生、校友、學校基金會等代表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然後遴選委員會廣泛徵求意見並訂立嚴謹的甄選準則,確定新校長的任職資格,完成後通過各種途徑將招聘廣告發布至教育相關的媒體上。同時,遴選委員會也會向師生員工、校友、科研機構負責人等發信,邀請他們推薦人選,有的高校也會動用獵頭機構推薦人選。之後,遴選委員會從所有的被推薦人和自薦人中篩選出符合客觀要求的人選,得到初始候選人名單,再通過打電話、訪問等方式對初始候選人進行全面的考察,縮小候選人範圍。接下來,遴選委員會對小範圍的候選人逐一面試,再根據面試情況進行討論,篩選出一份只有少數幾名候選人的名單提交校董事會。在對最後幾位候選人進行背景調查後,校董事會聽取遴選委員會主席的全面介紹,面試候選人,最後以投票方式選出校長並公佈結果。

美國的大學校長遴選過程一般比較較長,短則半年,長則一年多。不同的大學校長每屆的任期不同,一般任期為五至七年,但校長任期屆數無限制,期滿可連任。一些獲認可的校長任職可能長達幾十年,若出現不適合的情況,也可在任期到期前提出辭職。

整套遴選程序在美國各高校大致上運作良好,選出的校長大多眾望所歸,少有舞弊營私的爭議。值得注意的是,參與遴選過程中的所有人和學校的利益是一致的,這些人的動機是選出學校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校長。能讓這些人和學校的利益一致,背後就是美國高等教育的市場化機制。美國不管公私立大學,最主要的經費來源是本地和國際學生的學費、教授的科研經費和校友、業界對該大學的捐贈,在市場裡大學的競爭力來源就是它們的教學質量、學術成就和校譽,教授自己的薪水、學生或校友在就業市場的競爭力、大學基金會的盈虧也全部和大學的競爭力一起綁在這個市場裡,這些各方面的代表都會在遴選過程中有所體現,從而選出對學校利益最大化的校長。

另外,從整個遴選過程可以看出美國大學章程對於校長遴選給予了明確的規定。董事會的職責之一是選聘校長,之後便授權校長管理大學,校長可以書面形式將其權利、義務委託給適當人選,並明確其所託之權利、義務的行使條件。副校長的權利和職責在校長的建議下由董事會任命。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向校長報告,分管學術、科研、外聯、財務和行政、設施等。(責任編輯邵鶴楠,主編李志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