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公交车上看到有人抢方向盘,一脚把抢方向盘的人踢死了,要负法律责任吗?

我来地球打酱油哦


这问题提得很幼稚,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均受到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律授权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按题主的表述,对方只是抢夺方向盘,他就是抢了汽车火车,也罪不该死,你凭什么夺走人家的性命?你觉得他抢夺方向盘可能会给全车乘客造成危险也不假,那前不久还有直接打司机耳光的呢,同样也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法院也只判了打司机者四年有期徒刑嘛,你直接要人家的命显然不合适。记得一位刑法老师在课上举了一个例子,说刑场上一个正要被执行死刑的犯人,在被执行的最后半分钟,围观人群中有一个人出于义愤冲上去一砖头将其砸死了,砸死犯人的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执行死刑的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法警担任,普通公民没有这个权利。


秋水苍天84588771


如果在公交车上看到有人抢方向盘,一脚把抢方向盘的人踢死了,要负法律责任吗?

假如我是律师,我一定要为踢死人的人做无罪辩护,假如我是法官,我也会判决这个人无罪。假如我是政府官员,我要给这个人颁“见义勇为”奖。

这个人踢死了人,为什么会无罪呢?我认为,这个人踢死的人是个犯罪分子,这个犯罪分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直接危及整个公交车上几十人的生命安全,他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将他踢死的人则是制止犯罪,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不但不能负法律责任,反而应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并颁发见义勇为奖金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的英雄事迹,将其树立为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

从正常的逻辑思维来说,整个公交车上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生命,一旦犯罪分子抢夺方向盘,导致汽车失控,几十条鲜活的生命可能在瞬间消失,犯罪分子的行为可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犯罪分子正在犯罪,那么,踢死犯罪分子的人就是制止犯罪,制止犯罪所导致犯罪分子的死亡,应该免于处罚。

如果从在个人的角度出发,踢死犯罪分子的人也算是“正当防卫”,因为他在保护个人安全的情况下,间接地保护了整个车上乘客的安全,也应该是一种见义勇为。而且相比于一车人的生命安全,犯罪分子一个人的死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公交车上看到有人抢方向盘,一脚把抢方向盘的人踢死,不但不负法律责任,而是应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若愚趣谈


这种情况,不管咋样说,你失手打死人,都要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将人打死,不承担责任的,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什么是见义勇为?就是在对方实施绑架、行凶、抢劫、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活动时,你去制止,在制止过程中,不小心将对方打伤打死,如此,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无限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

应该说,一个老人,在汽车行驶过程中,他去抢夺,可以按照影响他人开车,危险驾驶罪论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但不在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定义的几种可以将对方打死打伤范畴。

实际上,我个人更加觉得,一个老人去抢夺开车司机的方向盘,他带来的危害,比抢劫杀人行凶绑架强奸罪更加严重,因为,抢夺方向盘,会对一车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危险,比一般的抢劫杀人强奸还严重,应该划为见义勇为范畴,不小心将对方打死,也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我们目前法律如果没有进行修改前,你将抢夺方向盘的老人打死了,依然是要承担责任的,估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需要承担。 还有,也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如何失手将人打死,对方在抢夺方向盘,担心车撞车,你可以去把他拉开、推倒,也不至于使用暴力手段,如用锥子将老人锤死。

假设,如果现场是在撕扯推搡过程中,老人心脏病复发、心肌梗塞等猝死的,或者推搡过程中,撞到公交车某个尖锐的东西,撞死了,我倒觉得,虽然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多是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一个老头在抢夺方向盘,你用木头、铁棍等凶器将对方打死,则是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的。



这个具体要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还是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定。 而从目前的法律来看,对于制止有人影响公交车司机驾驶,导致危险行为,还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来保护乘客的正义和见义勇为行为,因此,也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这个问题问得好!

目前针对重庆万州大巴车坠江事件,媒体和网络有种声音认为,如果有人出面阻止,就可以避免悲剧发生了。甚至找出某地乘客抢夺方向盘,有人一脚飞踹乘客拯救全车人的事件在网上播放,获得无数人和主持人有意或无意的高度赞同,对此,本人是持反对态度的!

首先,对于一般事件非恐怖袭击,比如抢夺方向盘事件,普通乘客是无义务参与的,如果将人打伤、致残或致死,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或巨额赔偿,到时倒霉的就是你自己,恐怕没有人为你喊好。

为什么那?因为国家法律并未列入或鼓励此种“见义勇为”的行径,各地法院判罚也会不一致,因为抢夺方向盘导致的后果并不确定,并不能说明你脚踹他人就是合法的,无瑕疵的,仅仅依靠舆论的呼吁是不靠谱的。

举个典型例子,一个人因为偷盗或抢劫被发现,然后一路狂追,导致犯罪嫌疑人意外死亡,或因心脏病发,或因跳河,或因被车撞死等等,法院会基于人道要求本为受害者的你赔偿对方,这种类似事件屡见不鲜。满大街碰瓷的都杜绝不了,判罚不公比比皆是,真叫人欲哭无泪,所以不要轻易做英雄。

针对乘客骚扰、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等诸多潜在的危险行为,最好的预防办法还是加装“玻璃钢安全防护设施”,或叫独立驾驶室,将乘客与司机隔离开,避免一般乘客或醉酒的、疯子等非理性殴打攻击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的危险性行为,保障乘客安全才是上策、根本。

有人说,甚至刑法专家等诸路大神出来说,“抢夺方向盘可最高可判处死刑”以此来威胁不理性行为,其言大谬矣!古人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中国人都知道,故意杀人是死罪,难道就没有杀人的了吗?还是有的吧!

所以刑法从重处罚当然是可以的,但都是事后的处罚,已经于事无补了,最好还是提前做好“安全防护”,隔离司机与乘客,防患于未然是真理,其它都是辅助手段而已。我相信,即使加装安全措施,肯定有不满乘客踹门的,只不过威胁不到司机了,司机安全了,乘客也就安全了!

强烈建议在役的公交车抓紧时间加装隔离防护措施,这是当务之急!法律严惩仅是辅助手段,缺一不可,但不是首要任务!


风语者之歌


从维护全车人生命权视角来看,踢死那个抢夺方向盘,试图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那个肇事者,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再从维护个人安全的角度来看,只要有人抢司机方向盘,每一个人都成为生命受到威胁的人,而出手制止,则是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我看即便踢死那个抢夺方向盘的人,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对行凶者的犯罪行为及时中止。

但是有些人可能说,即便是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出手过重,而致人死亡,那不属于防卫过当吗?在我看来,不能这么考虑,要清楚公交车上还有那么多乘客,而行凶者抢夺司机方向盘,则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及时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有些时候,问题恰出在真要是较真的时候,法院那边如何判案,可能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法,结果自然也会不一样。但是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在看到有人抢夺公司车司机方向盘时果断出手,那会使类似的违法行为被遏制,没有人胆敢随意在车上造次。


寒石冷月


不负法律责任,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人抢方向盘,公民人身,国家财产正在面临危险,如果无人制止,就可能会发生车毁人亡的悲剧,后果不堪设想。紧急时刻,飞起一脚,阻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財产。虽然不法侵害者本人死了。但这一脚下去,谁能预料不法分子是伤还是死呢?所以这一脚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二牛144548898


如果在公交车上看到有人抢方向盘,一脚把抢方向盘的人踢死了,要负法律责任吗?

现在这个社会怎么了?

凡是见义勇为,不小心失足伤人导致死亡,就要求人家要负法律责任?

那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要冷漠的对待别人,那别人有事也不要去帮忙,然后就是人与人之间充满了恶意,没有善意。

若是换作一个老人,在公共交通行驶车上,没有道德的去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导致一车人的生命安全问题。

可是这样比强奸未遂还要可恶,然而别人好心的去把老人给拉开,可是老人不领情打开对方的手,自己突然倒地身亡,这关见义勇为为什么事?

人家也只不过好心的把你拉开,又没有对你动手动脚的。

抢夺方向盘,以此来威胁一车人的性命,其事件可大可小,这种类似于事件屡见不鲜。

不过,对方要是不小心死的跟见义勇为,没有任何关系。

若是对方是个年轻小伙子,一不小心把对方踢死了,个人觉得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秘语相传


如果真出现有人抢方向盘,我也自己判断可能影响到全车(说小一点就是影响到我的安全了),我肯定会出手的,而且有可能真的很重的手,如题中所说可能置对方于死地。

很多时候在关键时刻,你没有时间去判断此类事情可能出现的后果轻重,这个不是在平地上,是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任何行为,不管大小,都可能酿成大事故。如果我只以语言方面的提醒,对方不听呢?这个时候时间真的是争分夺秒的,也许你的提醒没有说完,悲剧可有就发生了。而且就算你出手,也不一定能保证能出手就能制止住对方的行为,又是一个争分夺秒,完全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就是要想的是出手就必须让对方无力或者没有办法再进行一下步的可能行为。我也相信任何一个下手的人本意也只是制止抢方向盘的行为,而不是为了置对方于死的,所以绝对是无心的,这也完全是正当防卫,毕竟有人正在实施给乘客带来伤害的事情(虽然伤害没有形成,但就是可能1,2两的问题),来不及你多想,直接一招解决后患为最好。

如果真的因为自己的行为置对方于死地了,我也愿意承担如此的后果,我也相信法院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断,至少应该会有乘客为我说明情况吧?所以这件事不是该不该承担什么样的罪,而是会不会不计“后果”的去出“踢死”抢方向盘的人。我会的。


杨锅来了


查偷漏税可以按最大的可能性结果进行处罚,为什么对待无理取闹蓄意破坏份子不能以最大的破坏可能性进行审判评估?本来公交、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都是人口集中的特殊区域,那么特殊区域发生特殊事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在特殊事件发生初或时做出特殊的处理方式用最小的损伤损失挽救最大的可能性事故损失的发生,这样的行为就应当鼓励和表彰!既然法不容情需要过堂审议判决,那么也要体现人性执法,奖励大于处罚才能更好的激励见义勇为,才能慢慢的把人性的冷漠减少,不管那种行为那种人都是社会环境造成的!!!法律法规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改变进行适当的修改加减。(把一切反国家反社会反人民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泰国董里府小祝—浙H


公交司机在正常行驶中肩负着整车乘客的安全责任。

如果在正常行驶中被人骚扰抡夺方向盘,这是很危险的行为,这时司机可以採取果断的措施制止嫌疑人的不法行为。

如果论到司机在制止行为中无意间踢死了肇事者,这就要根据行驶路段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司机是否担责?


列如四川大妈抡夺方向盘,至使15人因车坠江死亡,这是在一段十分危险的路段,路边就是深渊。此时司机果断採取紧急制止手段,踢死了肇事者。司机无须担责,因为由于他的果断行为承救了全车乘客的生命。同样,当公交车行驶在复杂的山道上,下方也是深渊,如果有人突发性地抡夺方向盘,司机在来不及反应过来的情况下踢死肇事者无须担责,同样是保全了整车乘客的生命。


还有一种是在高速公路上,司机无法停车则状态下,肇事人抢夺方向盘同样会发生危险事故,而肇事人纠缠不停,司机踢死嫌犯同样无须担责。

还有就是高架公路的单车道情况同时在转弯过程突发抡夺方向盘同样很危险。反之,大巴可以停靠、报警。即便突发抡夺方向盘,司机应该採取正常的处理方案。如果踢死了司机,哪就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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