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 美國大選的產生

制度的誕生

在1787年的制憲會議上,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如何選舉總統。不過當時還沒有“總統”(President)的提法,會議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和新澤西方案以及後來的討論和各項決議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辭,直到最後由莫里斯起草憲法文稿時,才採用President的頭銜來稱呼新政府的首長。行政官的選舉方式,在制憲會議上主要有四種方案:由國會選舉,由各州州長選舉,由全國人民直選,由選舉團選舉。


美國大選的產生


由各州州長選舉和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一開始就遭到了較多的反對,選舉方式於是只能從國會選舉和選舉團選舉中選擇,其中國會選舉的方式在一開始就佔了上風。制憲代表謝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代表性,“由國會選舉,並且要行政官絕對依賴議會,因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執行議會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謂暴政,其實質就是行政獨立於最高立法部門”。但到7月17日討論議會對行政官的彈劾罷免權時,由國會選舉的方式引發了相當的爭議。莫里斯、威爾遜、麥迪遜等人認為行政必須與議會分開,“如果行政官既由議會選舉,又由議會罷免,行政官不過是議會的產物”,因此,他們主張讓行政官擺脫對議會的依賴,因而反對由議會選舉行政官。經過麥迪遜等人的反覆說明和辯論,會議代表們最後接受了他們的意見。大部分制憲代表認為:一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極其困難,因為國家幅員遼闊而當時的交通又不便,況且南北方的差別較大,人民不能全面瞭解情況,容易受少數陰謀家的操縱。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應該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所以總統不應受到國會的控制,不應由國會選舉產生,“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而用選舉人替代人民大眾選舉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繞過這些弊端。最後,制憲代表們達成妥協,採納了選舉人團的方案。同時對於選舉人產生的方式代表們的意見還存在分歧,於是就這個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留給各州議會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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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者全得制”的形成

1801年2月11日美國大選選舉人票統計記錄

美國選舉團制度的特別之處還在於,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外,其餘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又稱“贏家通吃制”,the winner-takes-all System),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其實這種“勝者全得”制度並非一開始就確立,它的形成源於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這次選舉中,政黨登上美國政治舞臺的中心。

美國在建國之初,不管是華盛頓還是傑斐遜等建國之父都是反對政黨競爭的,但是後來由於政見不同,漢密爾頓、亞當斯等人和傑斐遜交惡。1792年傑斐遜辭去國務卿之職,著手組建民主共和黨。在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中,傑斐遜及其搭檔伯爾勝出,亞當斯落敗,可由於當時憲法並沒有規定選舉團分別投票選出總統和副總統,而是各位選舉人每人籠統投出兩票,導致傑斐遜與伯爾兩人票數相同。後在眾議院的複選中,經過多輪選舉傑斐遜未達當選票數,最後在漢密爾頓的勸說下,聯邦黨的支持者轉為支持傑斐遜才最終選出總統。

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直接導致了憲法第十二修正案對總統選舉制度的補充。修正案改變了每個選舉人投兩票,改成投一票給總統,另外投一票給副總統。同時這次修正案在沒有明文出現“政黨”(party)字眼的情況下正式承認了政黨的合法活動地位。自此以後,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開始在政黨組織下搭配競選。政黨在全國範圍內推出自己的總統候選人,相應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選舉人團。1824年美國總統選舉後,大選舉團的選舉人都是由全州民眾選舉產生的,民眾投票以前都知道什麼選舉人將會投什麼總統候選人的票。現在,雖然選票上直接印的是總統候選人名字,但50個州及華盛頓特區的選民在投票時,實際上還是選擇所在州的選舉人團。獲勝的選舉人團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該州投票選總統,一般都選勝出該州的總統候選人。值得說明的是,各州的總統選舉人在當選前一般都需向選民承諾支持某黨的總統候選人,但在實際投票時,仍出現了少數“失信選舉人”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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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者全得”制度實際上是以各州選舉的相對多數製為基礎的。由於政黨組織競選和各州普選選舉團,這樣即使民眾在開始投票的時候比較分散,但只需一黨獲得相對多數就可贏得本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因此大選舉團在各州首府正式選舉總統時,獲勝的總統候選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過半數,這也有效解決了總統選舉時的票數分佈分散的問題。在歷屆總統競選中,人口較多的州由於眾議員較多,選舉人票也就較多,就成為候選人競爭非常激烈的地區;同樣,由於“勝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張選舉人票,總統候選人也不敢忽視。大選舉團的設置使得當選總統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佈比較平衡,用來彌補由於人口密度和分佈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這一點在客觀上對於幅員遼闊、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聯邦制國家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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