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关于有序恢复市场主体经营的通告(二)

关于有序恢复市场主体经营的通告(二)

关于有序恢复市场主体经营的通告(二)
关于有序恢复市场主体经营的通告(二)

关于有序恢复市场主体经营的通告(二)

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新变化,按照分区分级管控意见,结合我县实际,下列经营主体在控制人流量、落实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和场所消毒等防护措施情况下,可有序恢复经营:

1、物流快递企业、超市卖场、农贸(批)市场、西双湖景区、物业公司、仓储企业、医药企业、加油站点;

2、涉及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和生活服务的社区超市、水果蔬菜门店、便利店和经营通讯以及提供理发(仅限理发,烫染除外)、洗衣、车辆维修(美容装潢除外)、中介等服务;

3、与工业生产、春耕生产密切相关的物流服务、科技服务、商业租赁、农资销售、劳务服务、设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4、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保险机构;

5、餐饮企业不得聚集用餐,可以开展外卖业务;

6、药店经营实行购买感冒药、咳嗽药、退烧药实名登记制度;

以上经营主体3月7日自行检查恢复营业前准备情况,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确已准备到位的,3月8日起,可以恢复营业。文化场馆、娱乐场所、网吧、影剧院、浴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暂不对外开放或开业经营。其他不在通告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暂不对外营业,视疫情变化情况和防控要求逐步有序恢复。

各经营主体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做到“六个必须”

一、从业人员、顾客必须佩戴口罩,口罩、消毒液储备量不得少于7天。

二、营业场所必须每天通风、消毒不少于2次。

三、店内顾客同一时间不超过2名,进店人员必须出示“连易通”健康码。

四、公共服务工具、设施设备必须一用一清洗,一用一消毒。

五、必须做好水、电、特种设备、燃气、消防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业主、员工、消费者一旦发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状况,必须立即报告镇街(社区、村居)或致电120。

经营主体落实疫情防控不到位,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属地镇街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举报电话:12345

咨询电话:87214995

东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市场管理组

2020年3月6日

关于有序恢复市场主体经营的通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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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恢复市场主体经营的通告(二)

信息来源:东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管理组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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