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自家門前栽樹,為何惹鄰居不滿?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是,鄰里之間因“千絲萬縷”的聯繫,時有摩擦、糾紛發生,甚至對簿公堂。

今天的案例就是這樣:一村民在家門口種了兩棵樹,不料引來了另一村民的不滿。原來,這兩棵樹與其農田距離太近了,勢必會影響農作物的生長。幸虧,冠縣東古城鎮法律顧問及時幫忙調解,雙方才將一場爭執順利化解。其實,這起糾紛背後,涉及的就是相鄰權的問題。本期“以案釋法”即圍繞相鄰權進行深入分析。

案例:

自家門前種樹

引發鄰居不滿

事情要從今年4月17日說起。當日上午,冠縣東古城鎮某村村東圍了一群人,紛紛攘攘。人群間有兩人正吵得不可開交:憋紅了臉,瞪圓了眼,擼起了袖子,大有大打出手的架勢。

原來,該村村民薛某住在圍村公路一側,該路路東就是耕地。今年,薛某在公路東側栽了兩棵柿子樹。巧的是,同村村民李某的耕地也在這裡。李某發現後便找薛某理論,要求薛某將樹刨掉。

李某認為,柿子樹距離自家的耕地太近,長大了會影響農作物的收成。而薛某認為,自己種的柿子樹並沒有栽到李某農田裡。種柿子樹,一可綠化環境,二能供家人乘涼,這本是一舉兩得的好事。

就這樣,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爭吵愈來愈激烈,圍觀的群眾越來越多,多人勸解也沒有效果。後來,該鎮法律顧問薛愛進聞訊趕到現場。瞭解情況後,他勸薛某說,路邊種樹為綠化、為乘涼沒錯,但是樹確實離李某的農田太近,因此建議薛某將柿子樹移栽到公路西側,這樣既不影響李某家的農田,柿子樹長大後又能供自家乘涼。

最終,雙方都欣然同意,握手言和。

分析:

行使自己的權利

不應損害鄰人權益

聊城市普法辦主任呂佩軍分析說,上述案例看似是鄰里之間的小事,其實反映的問題可不小,涉及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即相鄰權。

所謂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需要說明的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正如本案例中,種樹是薛某的權利,但是不能損害李某的權益,即李某農田的正常種植。

呂佩軍說,相鄰權的主體是相互鄰近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相鄰權的客體是相鄰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鄰的財產。一方有權利取得方便,他方有義務提供方便。相鄰權是一種從屬性的權利。相鄰權不能獨立存在,是從屬於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特權的從權利。

據悉,相鄰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相鄰通行權,即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時候,不能影響其他人的出行;施工相鄰權,即在修建、裝修房屋的時候,不能影響鄰居的生產、生活等;用水相鄰權,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活,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通風采光權,即建設和使用房屋時,不得影響相鄰一方通風和採光;地界相鄰權,即相鄰兩方的土地相鄰,一方不得影響另一方的正常使用。另外,相鄰權還包括管線相鄰權、防險相鄰、環保相鄰權、共牆相鄰權等。

點評:鄰里和諧更可貴

生活中,相鄰權糾紛是十分常見的一類案件。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處理相鄰關係。

呂佩軍說,生活中“相鄰權”一旦受到侵害,首先應該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爭端;其次,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當地法律顧問、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在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

和為貴,鄰里和諧更可貴。鄰里之間,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互相退讓一步,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鄰里和諧,和睦的鄰里關係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美好生活的重要源泉。

(記者 林志濱 通訊員 周厚盟 張海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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