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裁員,我要了賠償金,人事雖給我賠償金了但以我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我如何追責?

用戶68042581


題主在表述問題的時候,應該注意表述的邏輯性與條理性,不然可能會讓讀者無法理清你的表述內容。

為此我來將題主的這個問題重新梳理一下。公司因為經營不善將裁員,我選擇了賠償金;公司也給我支付了經濟賠償金,但是公司給我的辭退理由是:我無法勝任工作。是這個意思嗎?

為此我將針對這個問題,從兩個方面來一一詳細分析。

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情形有哪幾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呃有關具體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所所犯的過錯行為造成的,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例如題主現在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自己管理經營不善,將採取裁員的措施,以此來改變公司所面臨的困難。那麼此時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要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簡單的來說,導致題主的勞動合同被解除,不是因為其主的自身原因,而是因為用人單位自己的問題所造成的,這完全與題主本人沒有任何的關係。

另一種情形就是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來執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簡單的說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將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而題主恰好就屬於第1種情況。是由於用人單位自身管理經營不善導致的裁員,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理所當然應該支付經濟賠償金。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這種行為,反過來又恰好證明了用人單位存在的過錯。

二、“無法勝任工作”做為辭退題主的理由,是一種對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打臉。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如果員工因為無法勝任工作,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合法的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絕不會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而現在用人單位已經為其主支付了經濟賠償金,那也就直接承認是用人單位自身的過錯行為,導致的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在對員工離職證明原因的填空,是不能夠寫員工的過錯行為。否則,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的經濟賠償金,又該做如何解釋呢?

因此用人單位在題主離職原因的填寫上,公司人士的這種做法肯定是不正確的行為,如果一旦這種做法影響到題主以後的求職工作,是可以要求公司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三、那題主這個問題,究竟該怎麼處理呢?

如果題主的離職證明,真的被公司人事這樣填寫,那必須應該儘快解決處理,不然可能將會影響到題主下一段的求職工作。

1、題主可以與公司人事協商,要求重新填寫離職的原因。

題主可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向公司人事明確給予指出:這並不是因為我自己的原因,所導致的解除勞動合同,其根源是由於公司自身的管理不善。

所以在自己離職證明上,絕不能說是我的原因所導致的。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這將嚴重的侵犯和影響到自己今後的求職工作。

因此要求公司人事立即為自己重新填寫離職證明。

2、如果公司人事執意不改,那麼題主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原公司為自己賠償經濟損失。

如果原公司人事執意不對題主的離職證明給予更改。那有可能在今後的求職工作中,很難找到新的工作,這將導致題主長期失業。

也可能讓題主無法找到更好的工作,甚至於連原來的這樣一份工作都難以找到,這都是無法勝任所帶來的嚴重影響。

所以如果題主已經離職了較長一段時間,而且自己也沒有找到好的工作,甚至比以前的工作更差,薪資待遇更低。

那麼題主就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公司為你賠償經濟損失,而且只要題主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成功的機會還是非常之大的。

當然,如果題主只是在剛拿到離職證明,就發現了這個問題,只能與原公司進行協商處理,要求公司人事立即為自己改正離職的原因。如果公司人事執意不予以改正,那也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總之這個事情,越早處理越對我們越有利,才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我們的職場利益不受損失。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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