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狩猎证》核发办事指南(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狩猎证》核发办事指南(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因正当目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猎捕非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办理狩猎证。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申请人范围:因正当目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猎捕非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外国人除外。

2.申请条件:予以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1)开展野生动物科学考察、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宣传教学等猎捕的;

(2)开展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猎捕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猎捕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的。

2.申请猎捕的物种种类不清(无拉丁学名)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漏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更正的。

4.不符合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

(二)办理依据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国林业网、云南省林业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申请猎捕地所属州市林业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申请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狩猎证》核发办事指南(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获得批准。

1.符合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开展猎捕的相关批准文件、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符合有关规定,猎捕技术成熟、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猎捕野生动物符合种群调节需要或不影响种群生存繁衍;

4.因驯养繁殖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具备相应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资质或具备与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饲养设备设施以及技术力量,且通过人工繁育种群难以达到调剂血缘等相应目的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

6.专家评估论证通过。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申请人满足以下情形中的一条即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及申请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专家评估论证不通过的;

4.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非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狩猎证》核发办事指南(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格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下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进行网上预约。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通过网络或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链接查询申请猎捕地州市级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地址。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2. 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时间不限。

3. 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通过网络或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链接查询申请猎捕地州市级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地址。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由猎捕地所在州市林业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评估论证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或现场考评。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专家评估论证告知书》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审查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于15日内完成整改,发放《整改通知书》。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办理结果

作出的予以许可决定,印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狩猎证》,证件有限期为1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狩猎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证件有效期届满15日前到发证机关年检。对不予许可的,下发《云南省林业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结果将在州市林业局网站公开。

2.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直接到实施机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自接到通知后,委托快递公司寄送。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十一、中介服务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中介服务要求。

十二、培训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培训要求。

十三、资质资格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资质资格要求。

十四、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通过网络或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链接查询申请猎捕地州市级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见各州市公告。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进行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进行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或者致电州市公告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省纪委驻省林业厅纪检组办公室。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信函投诉:省纪委驻省林业厅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邮政编码:650224。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狩猎证》核发办事指南(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狩猎证》核发办事指南(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温馨提示:因发生新冠肺炎,近期各职能部门发布了野生动物管理的相关新政策,具体办理请详细咨询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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