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老闆拖欠工資,可以要求支付補償金和賠償金嗎?

南風暖暖


有的網友說,老闆連工資都拖欠,怎麼可能會支付給你補償金和賠償金呢?這是站在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角度上講的風涼話。

當我們提供了的工作,老闆不給工資是非常氣惱的事情。尤其是勞動者本來是以工資為生活主要來源的個體,不給職工工資簡直就是不讓職工生存。因此,國家是嚴格禁止拖欠工資的行為,並對拖欠工資有嚴格的處罰力度。

拖欠工資可以判刑。過去叫惡意欠薪罪,現在叫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只要通過轉移財產、逃逸等方式,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西安一石材廠老闆因拖欠職工工資,被判處一年零四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萬元。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於工資報酬是如何規定的?《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權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為了配合相應《勞動法》的實施,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1994年也出臺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果遇到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


因此,當企業拖欠我們工資的時候,我們應當依法進行維權,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不過拖欠工資就白拖欠了嗎?沒有什麼補償嗎?這一點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還真有規定。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照正常工作前12個月的工資待遇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

第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明確,用人單位剋扣、拖欠職工工資或加班費,發放給職工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當補發並加發25%應發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上述兩項規定,就是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企業拖欠職工工資行為的對職工的補償。

因此,勞動者遇到拖欠工資行為最主要的還是依法上前維權,否則只能眼睜睜的看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並不划算。只要我們瞭解法律知識,依法去維權,總會有更多的利益能夠得到保障。


暖心人社


拖欠工資都不給你,還想著能給你補償金和賠償金?你再要回工資的情況下,再去考慮一下補償金和賠償金吧。如果工資都沒要來,就別想那麼多了!

並且也不是所有的工資拖欠行為,都有補償金之類的,是要看情況的。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三種情況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為下面的原因,就不屬於無故拖欠,可以不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個人還是覺得呢,能把拖欠的工資要回來就不錯了,作為普通的打工者,還是不要跟這些大企業搞什麼補償金了,人家有時間給你耗,要是耗到工資都拿不回來就得不償失了!


青松議說


可以!如果不賠償 可以去勞動局告他


啊啊四十多分


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相應補償金和賠償金。若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職場風輕揚


按道理是可以的,但是法律上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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