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 關於共同犯罪中主體地位及量刑

在實施刑事犯罪行為中,有時並非孤軍作戰,而是多人共同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各參與人之間需要相互配合,以便更好的完成某項犯罪。本文主要討論在多人共同犯罪中,各個參與人的主體地位以及量刑規定。

先普及幾個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除了人數至少要求二人外,還要求二人主觀上具有共同實施某種犯罪的故意。如果是過失犯罪,或者一人是故意,一人是過失的,也不屬於共同犯罪。(刑法第25條)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例如,二人共同去實施盜竊,其中一人負責入室實施盜竊,另一人負責門口把風,那麼實施入室盜竊的人就是主犯。(刑法第26條)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例如,前述門口把風的就屬於從犯。(刑法第27條)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例如甲以乙生命健康作為威脅,要求乙配合甲方去實施搶劫,基於此乙不得不去實施搶劫,乙屬於脅從犯。(刑法第28條)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去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刑法第29條)

關於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量刑規定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一個刑事犯罪行為,如若缺少主犯,從犯也就不存在,如若只有主犯一人,也談不上共同犯罪。因此,對於從犯也應當對共同犯罪中所實施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只是鑑於從犯在刑事犯罪中所發揮的作用、地位,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脅從犯,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屬被脅迫實施犯罪,相比於從犯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來說,脅從犯的主觀惡性亦相對輕微,因此在量刑時也會低於從犯,即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教唆犯,雖然本身不一定親自實施某種犯罪,但是因其教唆行為導致被教唆人去實施犯罪,因此教唆犯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如若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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