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 姜傑律師:刑事上訴案件被告人對定罪有異議就應當開庭審理


姜傑律師:刑事上訴案件被告人對定罪有異議就應當開庭審理

吉林省張永福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庭審現場

吉林省省張永福等1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開庭審理申請書

姜傑律師按:從2018年開始的“掃黑除惡”使得涉黑涉惡案件增多,當前,很多涉黑涉惡案件二審不開庭審理。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為被告人數眾多開庭不方便,另一方面可能是有些案件是領導定的調(如領導點名或上級交辦),不想(沒有辦法)改判,因此不願意二審開庭。於是就決定不開庭審理。

那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審法院可以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案件包括哪些呢?《刑事訴訟法》沒有正面規定哪些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只規定了哪些案件應當開庭審理。應當開庭審理以外的才是可以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案件。姜傑律師認為上訴的刑事案件大部分屬於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詳見下文

開庭審理申請書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尊敬的主審法官:

我受張永福等1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四被告人ZY家屬委託,參加本案二審辯護。認為本案應開庭審理,提出開庭審理申請。

理由/法律意見:

一、本案符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一)本案在一審時13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都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簡稱時用“黑社會罪”),現在被告人也都提出了上訴。

被告人張瑩及本辯護人都認為張瑩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糠醛廠案件認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對定罪有異議就屬於“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有異議”。

反過來說,只有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沒有提出異議,只對量刑有異議的,法院才可以決定不開庭審理。

(三)“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是基於“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程序性判斷,並非實體判斷。

因此,二審法院不能依據實體判斷認為“不可能影響定罪量刑”,進而“決定不開庭審理”。

就本案而言只要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黑社會”罪名不成立,那就存在著“不成立”可能,就存在“可能影響定罪量刑”。

二審法院不能依據實體判斷“認為黑社會罪名成立”,所以“決定不開庭審理”。

二、刑事上訴案件開庭審理是落實憲法公開審判規定和保障被告人辯護權規定所必需的,是對被告人上訴權和辯護權的充分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特別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公開審判的原則,和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憲法權利,而開庭審理是公開審判的表現形式,是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行使辯護權所必需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是有影響的重大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這一輪掃黑除惡是黨中央的重大決策,從2008年開始,全國各地大街小巷到處掛滿了掃黑除惡的標語,掃黑除惡應正大光明地展現在公眾視野中。涉黑、涉惡案件開庭審理一方面是落實黨中央決策的需要,另一方面開庭審理也是普法的好機會,讓公眾知道什麼是黑社會,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因此,本案二審應當公開審判。

為此,提出開庭審理申請。

鑑於當前疫情特殊原因,我也建議法庭延期審理本案。

辯護律師:姜傑

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

2020年1月19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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