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滿十年的編外勞動合同工怎樣安置?

超越時空的夢幻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只針對正式在編人員,不會專門針對編外人員進行安置的。

01.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只改革在編人員,不涉及編外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後最壞的情況,一是被撤銷,二是與其他單位合併。不論單位被撤銷還是和其他單位合併,都會涉及到原來單位人員分流的問題。對正式在編人員來說,即便單位撤銷了,肯定也是不會被辭退的,而會分流到承擔原有職能的單位工作。對編外人員來說,原來單位不存在了,新單位又安置了一大批分流人員,一般都存在超編現象,很有可能不再繼續聘用編外人員,這就會涉及到編外人員被辭退的問題。

02.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一般為勞務派遣,單位不用你了也沒有辦法。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一般是以勞務派遣形式聘用的,雖然你在單位工作,但實際上和你簽訂合同的是勞務派遣公司。如果單位因為機構改革被撤銷的話,單位完全可以把勞務派遣公司的人員全部退回去,大不了損失一點賠償金,但是不會負責你今後的安置問題,畢竟你是屬於勞務派遣公司把你安排到單位工作的,你今後的安置問題還得和勞務派遣公司協商解決。

03.如果和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有可能繼續聘任。

當然了,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編外人員直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話,你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屬於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單位是沒有權利直接把你辭退的,你可以繼續申請簽訂勞動合同。當然了,一般情況下,能在單位簽訂合同工作十年以上的,單位肯定不會隨意把你辭退,除非你違反了有關規定。所以說,這種情況下,你就不必擔心安置問題了,新單位應該會繼續聘用你的。不過,如果你工作十幾年,一直沒有簽訂任何合同的話那就沒辦法了。

歡迎關注中省直遴選,有問題歡迎私信交流。


中省直遴選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勞動合同工,連續工作滿1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不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非因正當理由,或者協商同意,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正值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對於因改革原因造成下崗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用工人員,有什麼樣的規定呢?

機構改革,原單位整合或者拆分、職能發生重大變動等,都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於機構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機構改革又有精簡人員壓力,編外人員首當其衝。在此情形下,機關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編外人員的勞動合同,但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在機構改革中,編外人員並非非得下崗,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尤其是基層,由於事多人少,編制又只減不增,編外人員的存在,在特定情況下,既是無奈之舉,也是對單位工作有益補充。編外人員可以從事單位的輔助工作,和後勤服務工作,大大減輕了在編人員的工作壓力和負擔(必要時還可以站出來,為在職人員遮風擋雨)。因此,機構改革後,編外人員將有以下幾種前途命運:

1、因精簡需要,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上所說,因機構改革,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管個人是否情願,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哪怕是工作十幾、二十年的合同人員,都不能倖免。在此情況下,編外人員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注意兩方面的事宜:一是按照N+1的模式,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特定情況下,還可以獲得雙倍經濟賠償(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只能是二選一);二是主動去社保部門,查看自己的社保賬戶,看就業期間,機關事業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納了“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這一點是最重要的。如果發現自己的社保賬戶出現問題,應及時與單位協商解決,或者要求社保部門查處。

2、因工作需要,繼續聘用的。如果因工作需要,即使機構改革,單位仍需要使用編外人員,可以繼續工作。與之前不同的是,由於機構改革後,勞動人事管理日趨規範化,編外人員會統一由人社部門僱傭,由財政部門統一供養,分派到有需要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自行聘用的,只有醫院等個別有生產經營收入的差額單位,可以在人社部門的批准下,自行聘用編外人員。部分地區為了避免麻煩,還會由人社部門指定勞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與編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統一派遣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3、申請提前退休:滿足社保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也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恢復自由身份,自主就業,或者養老。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其實和其他經濟實體、企業的合同人員沒有什麼差別,也只是一種就業方式而已,沒有什麼特殊的。以前的編外人員,最起碼工作穩定,不愁下崗,也不愁發不出工資,有什麼事還有個靠山。現在已經沒有這一說了,合同規定是什麼就是什麼,沒有額外的權力與保障。沒有轉正的機會,一些保密性崗位和行政執法崗位,還嚴禁使用臨時人員,工資又低,飯碗也沒有保障,工作還辛苦,已經失去了原來的優勢,並不被人們所看好。理智對待,統籌考慮,謹慎選擇,才是正道。


職言管語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不僅關係著幾千萬在編人員的工作,也關係著非常多的編外人員如何安置。

按照國家要求,這一輪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將在2020年底前落下帷幕。事業單位中將只保留公益屬性的一、二、三單位,其他的不是將職能和編制收回到行政機關,就是將自收自支單位轉製為企業。

編外工作人員,最主要的還是看用工主體問題。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個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拒絕。很多人認為是視同這是不對的,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致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沒有問題。

如果用工主體繼續存在,相關單位也需要這樣的工作人員,那麼繼續幹自己的活就是了。所謂的用工主體,絕大多數都是勞務派遣公司,這些公司只是機關事業單位代理勞動關係,沒有多少用工的自主權。勞動者多數也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進入政府工作的,有財政撥款。

如果說機關事業單位通過改革不需要這些勞動者了,那麼應當通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為理由,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如果勞務派遣公司需要解除,那麼按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應發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工政府購買服務形成的,一般政府會將勞動者安排到其他公益性崗位或者購買服務崗位上,確保這些勞動者有一份穩定的工作。

如果本身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事業單位轉為企業以後,這些編外人員也有一定的可能轉為企業的正式職工。相應的工資待遇會更好一些,但是很少會立馬變得跟原先的在編人員一樣。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確實是一類非常特殊的群體,希望國家能夠出臺更多的規定,保障他們的權益。


暖心人社


首先要了解事業單位的編制有哪幾種?總共分為四類:參公事業編;全額撥款事業編;差額撥款事業編;工勤編、臨時工、政府僱員。在這次事業單位改革中,部分參公事業編有極大轉公務員編制的可能,可以說是最有發展前途的啦!而部分差額撥款事業編則有可能轉成自負盈虧的國企,取消事業單位編制,改為簽訂勞動合同管理。

看題目,提問題的人應該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合同工,也就是上面幾類編制中“政府僱員“這一種的,不屬於正式的編制。


所以,就會有四種結果:一是繼續和政府簽訂合同;二是被事業單位清退;三是自己去考取編制;四是破格錄取,這應該是最輕鬆也是最難的!

更多事業單位的信息,請搜索(重慶事業單位考試網)


重慶中公事業單位考試


曾經做臨時工7年,領導說再幹3年就可以成為無固定期限的臨時工,聽過,我轉臉辭職了


HappySeek


對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而言,工作了一年時間還是工作十年時間其實在改革的時候並沒有很大的區別。

對於編外人員而言,現在主要有兩種形式和單位建立關係,一種是勞務派遣,另一種是直接與單位簽訂合同,但是本質上並沒有區別,都是沒有編制的人員,因此改革的時候都是一樣對待的。

雖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有不少方法可以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隔幾年就更換一次派遣公司或者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約。而即便是真的工作滿十年了,現在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還是屬於弱勢群體,用人單位有很多辦法可以讓勞動者主動離職。

所以除非擁有編制,否則這份工作真的只是“臨時工”!


那麼在改革中,對於“臨時工”是怎麼安置的呢?

其實不少地方政府在出臺改革人員安置意見的時候,並沒有將編外人員統籌,主要研究的是在編人員的安置方式。

而從部分有出臺臨時人員安置意見的地方文件看,涉改單位對於臨時工的安置,主要是看單位的變動情況,對改革中變動不大的單位,編外人員依然會保留,並不會有太大影響;而對撤併或者轉企的單位,對於編外人員主要以清退為主,除非確實屬於工作需要的人員,可以擇優留用。

而對於不再留用的自行聘用的人員,原聘用單位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關係,按照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而對於勞務派遣人員,需要由單位與派遣公司協商,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而對於滿十年的編外人員,相比工作只有幾年的編外人員而言,只是在經濟補償上會更多一些,其他並不會有什麼區別對待!

所以,編外人員的工作永遠是不穩定的,對於編外人員而言,提升自己的能力,能夠有一技之長才是最重要的!這樣即便被辭退了,也能夠在社會上有立足之地!

我是職場問答達人流雷電,關注我,分享機關單位和國企的各種知識!如果有不同意見,歡迎下方評論留言

流雷電


首先要清退編外人員的時候不會因為你幹了十年而不清退。

其次,會不會清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單位保留,這是最好的情況,雖然有說要嚴格控制編制人員數量,但沒說會全部清退。鑑於你工作多年,和上級行政機關的領導還有同事都比較熟悉,就算要清退一些編外人員也不會清退你的。

2、單位合併,合併後上級行政機關不變,你大概率還是能保住工作。合併後上級行政機關改變,根據誰招聘誰負責的原則,新單位很可能就不接受這些編外人員。這時候就只能看招聘你的行政機關會不會幫你安排了。

3、單位轉企,以你在單位10年的工作經歷,轉企後應該會跟你重新簽訂企業合同。

4、單位撤銷,單位都撤銷了,你只能被清退了。

至於被清退的賠償按照勞動合同法,你工作10年,能拿10個月的工資。

這裡簡單說說,具體編外人員安置方案可以看我的置頂文章。




乙木說


安置的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滿10年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偏差,我個人認為,安置要麼給出路,要麼給補助,不不太可能是一腳踢開的。總會有一個說法的,畢竟滿了10年,在過去的十年當中這些編外製勞動合同工都是在工作崗位上做出成績的人。雖然各地各個機關事業單位具體做法不會一樣,但是隻要有勞動合同的遵循勞動合同來安置這是合理合法的。


01

有可能會出現雙向選擇,就是在一定的工資待遇條件下由勞動者決定是去是留,去能夠獲得多少補償,留下來會有怎樣的條件,但是因為改革肯定要裁掉一些多餘的崗位,也就是說編外的勞動合同工留崗必然有競爭,而解決競爭的辦法就是通過選拔確定名額。

對於編外勞動合同工本身的選擇要考慮到如果不能留下出去能做什麼?畢竟在過去10年當中在同一個單位幹著相同的工作,突然出去重新就業面臨著跨行跨領域,這會是一個考驗。

02

另一方面基本年齡會在30~45歲之間,中青年重新面對擇業和社會壓力一定會有,有的人甚至會有很大的壓力,尤其35歲以上的在就業市場上已經沒有太大的競爭優勢。

但是又不得不面對現實,總體來講40多歲,尤其一些再熬幾年就可以退休的人,會有一種突然懸空的感覺。雖然是沒辦法的事情,然而又必須謹慎面對。在事業單位的編外合同工一旦轉向社會就業,比較麻煩的是動手能力不會太強,畢竟不是工廠裡出來的那種,多少有一點技術。

03

無論是怎樣的安置,首先要弄清楚自己的工作性質,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是趨勢,但自己的身份只是編外勞動合同工,不在編的人只能靠勞動合同來說話。因為身份不同,出路也會不同,在接受安置的時候不要搞錯自己的身份做不恰當的行為。

滿10年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如果碰到這次在改革中被裁撤合併的事業單位可能連一個分流方向都沒有,總體上崗位都減少了,在編制外的只能是優先裁減,按工作年限給予補助,相當於企業破產安置或者說勞動合同單方終止來就行相應的補償。

在我看來,滿10年的編外勞動合同工怎麼安置,應該是原單位在的應當會儘量保留員工作人員,但冗員過度必然通過考核競爭上崗。不管怎麼安排,記得自己是編外勞動合同工的身份。


大嘴老郭


說點實話吧,有些編外合同工做滿10年有可能會繼續續期,如果說有關係或者自己考公務員還能好點換個單位,要不然有的城市還會給編外員工轉成勞動派遣工,或者是外包工,還是自己努力運作吧,現在這個社會太難了!


明俊vlog


沒有編制誰搭理你,好的話發幾個遣散費,不好的話就走人,愛去哪去哪,不服氣就去告,估計也告不出什麼結果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