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縣政府棚改徵收補償未足額到位,菏澤市政府行政複議裁定違法

縣政府棚改徵收補償未足額到位,菏澤市政府行政複議裁定違法

申請人:溫XX(等11人)

委託代理人: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陳海峰律師、康靜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鄄城縣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9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公佈2018年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通知》(魯建住字[2017]XX號),XX公司片區被列入2018年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戶數1300戶。

8月17日,菏澤市住建局、發改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向各縣區相關部門轉發了上述通知。

2018年1月9日,被申請人,在鄞城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提交了《關於鄄城縣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8年計劃草案的報告》,次日,鄄城縣第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作出批准上述報告的決議。根據鄄城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被申請人,啟動XX公司片區房屋徵收項目,鄄城具發展和改革局、縣園土資源局、縣規劃服務中心,分別出具了,該項目符合鄄城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意見。

2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了《鄄城縣XX公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並於2018年2月12日正式發佈。

3月13日,鄄城縣XX公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公佈了《XX公司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的報告》,沒有被徵收人提出意見。

3月19日鄄城縣XX公司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作出了《鄄城縣XX公司片區建設項目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的評估報告》,對該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了評估。

3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了《鄄城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XX公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鄄政字[2018]XX號),決定對XX街以南、XX街以北、XX路以西、XX路以東(含XX公司、XX公司、XX局、XX村,以徵收部門劃定的徵收紅線為準)的房屋予以徵收。

申請人溫XX(等11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

(庭審中,鄄城縣政府,為證明其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時、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提供了銀行對賬單,該對賬單中所顯示的賬戶餘額125672567元。)

※焦點問題:被申請人的徵收補償費用,是否“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鄄城縣XX路X段合法使用國有土地並擁有房屋。2018年3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鄞城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XX公司片區櫥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鄄政字[2018]XX號),決定對市請人房屋實施徵收,自此,申請人得知被申請人以實施棚戶區改選為由將其房屋劃入徵收範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選反法足程序,主要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房屋不屬於棚戶區,被申請人以棚戶區改造名義實施徵收,嚴重違法。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徵收決定目的並非出於公共利益,而是商業開發,嚴重違法。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徵收決定不符合“四規劃一計劃”,也不符合鄄城縣棚戶區改造計劃和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

四、本次房屋徵收所確定的補償方案沒有依法公佈和徵求公眾意見,也未依法進行修改並公佈修改情況,更未舉行聽證會修改補償方案。

五、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未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未依法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嚴重違法。

六、徵收決定作出前,徵收補償費用並未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七、本次房屋徵收所確定的評估機構違反法律規定。

八、徵收決定作出前,未能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更未將調查情況向被徵收人公佈,嚴重違法。

九、涉案項目未依法辦理立項、選址、規劃許可、環評等手續,嚴重違法。

綜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鄞城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XX公司片區棚戶區改設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鄄政字[2018]XX號)的行攻行為不服,特申請行政複議。

被申請人則稱:

2018年3月21日,被申請人根據國務院《國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了《實施XX公司片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決定》並進行了公告,XX公司片區改造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明確了簽訂徵收和補償協議的期限,經被徵收人推選由山東XXX房地產土地評估經紀有限公司作為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徵收決定作出前,被徵收區域已經列入棚改計劃,廣泛徵求了擬被徵收戶的意見,符合鄞城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休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2018年度計劃。在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中,絕大多數擬被徵收戶明確表示同意,沒有收到不同意徵收的反饋意見。故依法沒有舉行聽證。根據大多數被徵收戶的推選,確定了評估機構,並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鄞城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XX公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鄄政字[2018]XX號)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對該決定予以維持。

申請人律師觀點:被申請人的徵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

被申請人,提供的銀行對賬單,是為證明:其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時,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但該對賬單中,所顯示的賬戶餘額為125672567元。而相對於1300戶被徵收人而言,該對賬單,反而明顯不能證明“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補償費用足額到位”。

所以,被申請人鄄城縣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徵收決定,屬於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菏澤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9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公佈2018年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通知》(魯建住字[2017]XX號),XX公司片區被列入2018年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戶數1300戶。2017年8月17日,菏澤市住建局、發改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向各縣區相關部門轉發了上述通知。2018年1月9日,被申請人在鄞城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提交了《關於鄄城縣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8年計劃草案的報告》,次日,鄄城縣第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作出批准上述報告的決議。根據鄄城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被申請人啟動XX公司片區房屋徵收項目,鄄城具發展和改革局、鄄城縣園土資源局、鄄城縣規劃服務中心分別出具了該項目符合鄄城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意見。被申請人於2018年2月10日作出了《鄄城縣XX公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並於2018年2月12日正式發佈。2018年3月13日,鄄城縣XX公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公佈了《XX公司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的報告》,沒有被徵收人提出意見。2018年3月19日鄄城縣XX公司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作出了《鄄城縣XX公司片區建設項目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的評估報告》,對該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了評估。2018年3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了《鄄城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XX公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鄄政字[2018]XX號),決定對XX街以南、XX街以北、XX路以西、XX路以東(含XX公司、XX公司、XX局、XX村,以徵收部門劃定的徵收紅線為準)的房屋予以徵收。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為完善城市公共服務功能,改善居民居住環境,提升城市形象,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決定對XX公司片區地塊上的房屋進行徵收,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來例》第八糸之規定。XX公司片區改建項目,已經納入鄄城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發改、國土、規劃等部門分別出具了涉案房屋徵收項目符合有關規劃的書面意見,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笫九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公佈《鄄城縣XX公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實置方案(徵求意見稿)》,於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3日公開徵求了被徵收人的意見,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被申請人為證明其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時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提供了銀行對賬單,但從該對賬單中所顯示的賬戶餘額125672567元看,相對於1300戶被徵收人而言,該對賬單反而明顯不能證明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補償費用足額到位。被申請人作出涉案房屋徵收決定,屬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但鑑於該徵收項目屬棚戶區改造項目,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所涉1300戶被徵收戶,已有1091戶簽約並拆除被徵收房屋,撤銷徵收決定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依法應予確認該房屋徵收決定違法,但不予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笫(三)項之規定,

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鄄城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XX公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鄄政字[2018]XX號)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縣政府棚改徵收補償未足額到位,菏澤市政府行政複議裁定違法

縣政府棚改徵收補償未足額到位,菏澤市政府行政複議裁定違法

縣政府棚改徵收補償未足額到位,菏澤市政府行政複議裁定違法

(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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