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0 日本的行政區劃

日本地方行政區劃

制度,隨明治政府於1871年實施的廢藩置縣政策而建立,一般分為都、道、府、縣(廣域地方公共團體)以及市、町、村、特別區(基礎地方公共團體)兩級。

日本全國47個一級行政區:分為1都(東京都:Tokyo)、1道(北海道:Hokkaido)、2府(大阪府:Osaka、京都府:Kyoto)和43縣(県),下設市、町、村。

部分偏遠地區、離島地區設立都道府縣的行政派出機關“支廳”,近年多改制並更名為“縣民局”、“振興局”等。與市同級的“郡”,1920年代開始虛級化,目前仍具備地址表記、廣域行政圈範圍、都道府縣議會選舉劃分等功能。

在市制度的演變方面,為因應大都市的產生,1956年創設政令指定都市制度(簡稱“政令市”),將一些原屬都道府縣的事務移讓給政令市。政令市之下設立“區”(行政區,不具法人格),地址表記可省略縣名。截至2012年,日本全國總共有20個政令市。另外,尚有設置標準較低、不得設“區”、但仍有較多自治權的中核市與特例市兩個等級的市。所以日本的市制度,可分為:政令指定都市(簡稱“政令市”,人口約50-70萬以上可提出申請核可)、中核市(人口達30萬人可提出申請核可)、特例市(人口達20萬人可提出申請核可)、以及一般的市(人口達5萬人的町、村可提出申請核可)等四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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