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人民至上!權力制約與監督原則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權力統一行使的基礎上,國家機關分工負責,相互制約。我國憲法在以下三個方面體現了權力制約與監督原則。

人民至上!權力制約與監督原則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

公平 公正

一、人民對於國家權力的制約監督。《憲法》第2條規定,一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第3條規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民至上!權力制約與監督原則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

二、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監督。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些基本權利意味國家的不得干涉和予以保護的義務。此外,憲法還明確了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人民至上!權力制約與監督原則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

三、國家機關內部的制約監督。憲法規定了不同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內部的監督方式。《憲法》第 3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憲法》第127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憲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有效準確地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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