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孫楊案敗訴,律師不合格,不稱職,不敬業?

一個律師剛剛打贏了一場官司,便馬上向他的委託人打電報說:“正義已經獲勝。”委託人立即十萬火急地回電:“立即上訴。”

這個故事,是從德肖維茨的《最好的辯護》這本書裡看到的。哈佛大學教授原來也是個段子手。哈哈一笑後,不由得讓人重新審視到底什麼是“正義”?

孫楊案敗訴,律師不合格,不稱職,不敬業?

北京時間2月28日下午5點,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宣佈了此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一案的仲裁結果:孫楊被禁賽8天。

與故事中的委託人不同,孫楊和他的媽媽,認為自己才是正義一方,勝利應當在他們這邊。

孫楊母親29日在社交媒體上發聲,指責游泳中心領導指派的律師能力不強、資歷不夠,最終導致孫楊被禁賽8年。這是孫楊母親把鍋扣到了游泳中心和律師頭上。

孫楊母親最後寫道:這些事情都不是孫楊和我們個人能夠選擇的,但是如果可以的話,我寧願當惡人,態度再強硬一些,堅持換掉不合格、不稱職、不敬業的律師,那樣不用等到國際泳聯聽證會就完全水落石出。

孫楊案敗訴,律師不合格,不稱職,不敬業?

那麼,被孫楊母親指責不合格、不稱職、不敬業的律師又是誰呢?不能確定是哪一段的律師。

微信公眾號“unclehome”有一篇文章《孫楊在國際仲裁中的神操作》,這篇文章是這樣說的:

如果你去看看孫楊請的國內律師的履歷,我敢說,不論是非訟業務還是訴訟業務,都不會請這樣一家律所和這樣的中國律師。你百度一下的話,孫楊這位國內律師百科百科上最有名的代理案是代理王寶強起訴馬蓉離婚案。這個是孫楊團隊最迷的一個操作,所以說啊,就是在請外部顧問的這樣一個事兒上,找專業的人做參謀也是非常重要的事兒。

在孫楊接受藥檢當晚起爭議的時候,他的第一個電話,其實應該是打給律師,而不是自己的領隊或者其他的人。中國的頂級運動員,除了要有頂級的訓練團隊、頂級的商務推廣運營團隊,一定還要有頂級的法律服務團隊。

2019年11月16日,孫楊聽證會在瑞士蒙特勒結束後,孫楊的代理律師張起淮接受時間視頻獨家專訪時說:“聽證會翻譯太差險釀大錯……這是一場肯定能夠勝利的官司。”這是要把鍋給翻譯,同時,在案件結果出來前就說肯定能夠勝利,也不是專業律師的風格。現在不是打臉了嘛!

律師有一定的問題,但是孫楊方在出問題時第一時間打電話給教練,而不是相信自己的律師,這也是致命的問題,孫楊方的證人包括孫楊自己,多人出現當庭證詞與書面證詞不一致的情況,這是不應該發生的。

但是孫楊堅持認為自己是正義的一方,並非沒有道理。

孫楊案敗訴,律師不合格,不稱職,不敬業?

1、那天夜晚,來到孫楊住處的檢查人員,主檢官持有的是格式授權書(上面沒有任何一位檢察官的名字,也沒有孫楊的名字),主檢官持有IDTM(檢測機構)的身份文件和個人身份證件,而血檢官只有護士證,尿檢官只有身份證。

2、孫楊有理由質疑他們的資質。一是授權書上沒有明確有權檢查的人員,二是授權書也沒有明確他們有權檢查孫楊,三是血檢官只有護士證,而尿檢官只有身份證,他們缺乏相應的資質,當然不能進行採集血樣。孫楊的依據是《ISTI血樣採集指南》,指南規定,每位採樣人員均需出具授權文件;採樣人員中的每一位個體需受培訓並被授權以實施其各自分配的職能。

3、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是按照這個國際標準來執行的。

4、孫楊拒絕檢查人員帶走血樣是慎重的,他徵求了包括自己的醫生巴震、專家(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裴洋)、中國游泳隊以及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官員的意見和建議後,才拒絕檢查人員將血樣帶走的。

5、來人穿著隨意,不像進行反興奮劑工作的官員,尿檢官偷偷拍攝孫楊,顯得不專業,被阻止拍照後竟說自己是孫楊粉絲,顯得極不嚴肅。

6、事後尿檢官自稱曾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和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提供書面證詞,說自己是一名建築工人,且沒有人培訓他,他也不知道怎麼進行反興奮劑工作。


那麼這樣來看,孫楊是不是很冤?那麼我們來看一下作出裁定的國際體育仲裁院(CAS)方是怎麼說的:

你可以把這個仲裁機構理解為一個特別法庭,這個法庭比較特別之處在於法官(仲裁員)是可以選擇的,原、被告雙方各指定一位仲裁員,而仲裁庭長則由仲裁機構指定,CAS更重視程序正義

孫楊案敗訴,律師不合格,不稱職,不敬業?

本案中,由於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是共同被告,所以被告方的仲裁員是由孫楊指定,並經國際泳聯(FINA)同意的,理論上,這位仲裁員至少對孫楊方面的利益有所維護的(實際是否有維護後文會有描述)。

國際泳聯(FINA)的立場就更不必懷疑了。國際泳聯(FINA)之所以成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就是被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指控此前對孫楊的處理“過輕”,有“包庇”孫楊之嫌,所以,如果國際泳聯(FINA)也算“強權組織”的話,我們恐怕要呼籲的是這樣的“強權組織“還不夠強、不夠多。

至於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其實它並不是一個執法部分,這個機構更重要的職責是制定規則,同時進行普法教育,有時候也會去主動行使監督權,這次它對國際泳聯的處理意見不滿,就向國際體育仲裁院(CAS)提起仲裁,而不是自己操刀改判,這就屬於行使監督權。

孫楊案敗訴,律師不合格,不稱職,不敬業?

因為策略上的錯誤,孫楊團隊在一年多的仲裁過程越來越被動,以至於到最後幾乎可以用 “眾叛親離“來形容,特別說明一下,前面所說的”一敗塗地“,並非誇大其詞的文學表述,而是實實在在的仲裁結果:

1、禁賽八年的“雙頂格”處罰(故意拒檢+二次違禁),遠遠超出絕大部分人的認知和接受範圍;

2、三位仲裁員對此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說,這一次,連孫楊自己指定的仲裁員也沒站在他這一邊。共同被告國際泳聯(FINA)第一時間接受了裁決結果,沒有表示要上訴,甚至連遺憾都沒有表達。

3、ISTI5.3.3規則是事先制定的,規則面前人人平等,哪怕規則不合理,在規則沒有改變之前,任何人均須接受規則的約束。

4、孫楊已經接受按照此規則進行檢測了200餘次,接受同一機構持同樣的授權文件進行的檢測也有60次。此次提出拒檢理由難以令人理解。

5、若判定孫楊勝訴,以前持同樣授權文件進行的涉及大量運動員的數萬份檢測,豈非要做無效處理?這是十分荒唐的。類似於判決的既判力遭到破壞。

孫楊的法律團隊已經表示對仲裁結果不服,要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除此之外,他們還準備依法維權,起訴興奮劑調查官,起訴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如果孫楊團隊延續這樣的應訴策略,並採取前述動作的話,最終的結果將十分悲觀。

雙方各持己見,對於這種正義,您怎麼看?歡迎留言探討~

孫楊案敗訴,律師不合格,不稱職,不敬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