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 北美独角兽妙夺司法审查权;国会、总统、法院三足成鼎立

前言注解:独角兽指的是象征法律、标志法院、象征公平正义的传说中的神兽—獬豸。此文题目中的独角兽特指当时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北美独角兽妙夺司法审查权;国会、总统、法院三足成鼎立

说起万恶的资本主义,我们首先能想到的那匹驰骋在北美大地上、并在世界各地肆意妄为、横冲直撞的北美野牛—美国。这匹壮硕的野牛之所以能横行世界,除了自身强大的科技实力这种技术性条件之外,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也为塑造一个全盛的国度奠定了必要的制度基石。今天我们常见的三权即,国会的立法权、总统的行政权、联邦最高院的司法权三权分立。但是美国在建国之初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充其量只有两权分立,即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这并不是说美国人在建国时没有建立法院,恰恰相反联邦最高法院从建国之初就是和国会、总统一起诞生的,只是因为当时国会和总统权力过大,法院的权力过小而被人为的忽略罢了,这一点从1800年左右,联邦最高院的大法官对待“大法官”—这个在今天看来相当“拉风”的职业的态度就可以看出来,作为《联邦党人文集》的主要三大作者之一的杰伊是美国最高院的第一任大法官,但在其任期内一直无所事事,搞的这位大法官相当郁闷,他宁可辞职到国外去当大使,也不愿在联邦最高院这个清水衙门混日子,到1800年的时候,总统亚当斯再次提名杰伊出任最高院的大法官,但是这根“鸡肋”被杰伊明确的拒绝了,亚当斯实在没办法才提名本文的主角马歇尔出任联邦院大法官,所以当时的联邦最高院就是处于这样一种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一、亚当斯总统披星戴月赶制执法官

时间要从1800年的美国大选说起,这年年底,联邦党人在大选中全面败北,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1801年3月3日午夜12点之后,总统将由共和党的领袖杰斐逊担任(此处的共和党是现代美国政党民主党的前身),联邦党人将彻底失去立法权和执法权的阵地。为了能够及时止损,联邦党人看准了不受大选影响的司法阵地,即将换人的国会采取了在一系列的动作以保住自己的执政成果,其中最为成功的夺权是1801年的2月27日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根据该法令,联邦党人在该法令通过的第二天就创制了一批法官职位,3月2日经亚当斯总统提名,随即任命了人口稀少但是临近首都各县的任期为5年的42名执法官,3月3日白天参议院就通过了亚当斯总统提名的这些执法官。

虽然参议院通过了这42名执法官的任命,但是如果这些执法官要想顺利就职,就必须赶在亚当斯总统3月3日午夜被换之前将任命书送出去。如果送不出去,这些任命等到了第二天杰斐逊总统手中的话,让现任总统去为自己的政敌服务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1801年3月3日晚上,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亚当斯总统的得力干将—当时已经被任命为最高院大法官并且还没有卸任亚当斯政府的国务卿马歇尔格外的忙。因为他正忙着为已经任命的42名执法官加盖国务院大印,然后尽快将这些任命状送出去。在新旧总统的交接之际,日理万机的首席大法官兼国务卿马歇尔有条不紊的指挥着这一夺取司法阵地的“战斗”,整整通宵的工作终于让他顺利的完成了委任状的“封玺”,最后,疲惫的马歇尔将委任状的送达工作交给了自己的弟弟詹姆斯.马歇尔。

但是有负联邦党人众望的詹姆斯并没有来得及将这些委任状送到被任命的人员手中,随即杰斐逊总统成为了现实,而亚当斯总统成为了历史。成为现实的杰斐逊总统早就对亚当斯总统的种种夺权行动“义愤填膺”了。有火没地发的杰斐逊总统看到了还没有被送出去的委任状顿时喜出望外,随即指示自己的国务卿麦迪逊将这些政敌的委任状当做垃圾处理到了垃圾桶中。亚当斯总统连夜赶制的执法官就这样变成了半成品,最终胎死腹中……



北美独角兽妙夺司法审查权;国会、总统、法院三足成鼎立


二、“午夜执法官”马伯利与国务卿麦迪逊的江湖恩怨

被任命的42名午夜执法官中就包括本文的主角威廉.马伯利,马伯利在得知自己被任命为执法官之后就眼巴巴等待着就职自己的法官职务,但是前述已及,杰斐逊总统的国务卿麦迪逊已经将这些人的委任状变作了垃圾桶的废纸。马伯利等待的只是一场空欢喜罢了,“煮熟的鸭子就这么飞掉了”,马伯利怎能甘心就此罢休,气愤的马伯利万般无奈,他就依据1789年的《法官法》第13款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提起了诉讼,他向当时的联邦最高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最高法院向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训令,命令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将已经变为废纸的委任状拼接起来,然后将该委任状送给他。就这样,亚当斯时期的制造的“午夜执法官”马伯利变成了原告,而杰斐逊时期的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变成了被告。二人将对簿公堂,揭开了美国司法历史上具有转折性意义的历史大案,即“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序幕。本来属于马伯利与麦迪逊的个人江湖恩怨最终演化成了一场美国国会与联邦最高院的“史诗级”夺权大战。

三、联邦最高法院完成“伟大篡权”

前述已及,马伯利将麦迪逊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而造化弄人的是,本案的主审大法官却是亚当斯政府时期的国务卿马歇尔,反攻倒算的机会终于到来,终于可以对以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人上台之后对联邦党人的“打压行为”出一口恶气了。但是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对现任共和党把控的国会和政府的“报复”,这就必须要考验大法官马歇尔的政治智慧了。

马歇尔当时面临的政治局面非常棘手、也非常微妙。在马歇尔所处的那个时代,联邦最高院处于既没钱也没剑(汉密尔顿语)、属于后妈养的、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尴尬局面。此时的马歇尔也深深的懂得,如果想利用自己把控的最高院去对抗共和党人把控的国会和政府,那么就必须提高自己所在阵地的权威,那么如何提高自己所在部门—联邦最高院的社会地位呢?显然,“马伯利诉麦迪逊案”就为他提供了一次绝佳的机会。那么如何利用该案件进行夺权就非常讲究“艺术”了。

大法官马歇尔也一度利用该案件向国务卿麦迪逊施加压力,试图以此使得麦迪逊妥协,最终使麦迪逊向原告马伯利发放委任状。但是马歇尔以联邦最高院的名义向国务卿马歇尔发出训令之后,麦迪逊根本就没有将训令当做一回事,也没有将马歇尔、联邦法院放在眼里。用当下比较时髦的话说就是人家根本就“不鸟你”,最终马歇尔大法官“偷鸡不成蚀把米”,发出的训令石沉大海,没有了下文。

沮丧的马歇尔并没有放弃反抗,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他改变了策略,将“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件”的争议焦点总结为:1、马伯利是否有权利获得自己的委任状;2、马伯利的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有权获得救济;3、联邦最高院是否有权力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训令?针对这三个争议焦点,马歇尔最终以联邦最高院的名义出具了一份长达27页的判决,其中该判决的前20页对马伯利的前两项诉求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最后七页论述了联邦最高院没有权力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训令的权力。就是说大法官马歇尔最终否决了马伯利向联邦最高院请求救济的权利。其马歇尔作出该判项的主要理由是:马伯利起诉麦迪逊所依据的法律是1789年美国通过的《法官法》第十三款,该款法律规定联邦最高院有管辖该类案件的权力,但是当时的美国《宪法》第三条却规定联邦最高院没有管辖该类案件的权力,这就是说《宪法》与《法官法》对联邦最高院的管辖权的规定出现了相互抵触的情况,1789年的《法官法》扩大了联邦最高院的管辖权。马歇尔指出,当一部法律与宪法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宪法规定为准,因为宪法是最高法律,国会有权解释法律条文,但法律条文是否具体违宪?则判断的权力属于司法机关。当两个规则发生冲突时,司法机关有权力确定具体适用哪一个规则作为案件适用的规则……,马歇尔就是通过这样的说理否定了马伯利请求由联邦最高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训令诉求。表面上看,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最高院败了,马歇尔并没有能对国务卿麦迪逊施压,马伯利的诉讼请求也没能被支持,但是事实上,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取得了一个大大的胜利,马歇尔有理有据、短促突击,利用法律技术,取得了以后审查国会通过法令是否合宪的权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会和总统此后的行动。


北美独角兽妙夺司法审查权;国会、总统、法院三足成鼎立

马歇尔的这一行动真是高招,显现了其绝妙的“政治智慧”,马歇尔在利用的本案反击共和党人的过程中表现的及其精明、大胆和狡猾。既当面扇了杰斐逊政府的耳光,又使得杰斐逊政府打碎牙只能和血吞—无话可说。原因是马歇尔的该份判决毕竟是判决马伯利败诉了,就等于是支持了杰斐逊政府撕毁“委任状”的行为。而马歇尔同时也没有否定自己任期内的任何法律和规则,只是创立了司法审查国会立法的先河,没有限制自己政府的任何权力。眼睁睁的看着联邦党人通过这么一种“明升暗降”的方式为自己的司法领地夺权,但是人家做的有理有据、滴水不漏,在朝的共和党人却毫无办法……,就这样,联邦最高院这只“独角巨兽”完成了一次从国会手中的“伟大篡权”,联邦最高院审查国会立法是否“合宪”的司法审查变成了一种制度,并被延续至今以及延续到不久的将来。

马歇尔的这次“篡权”被配以“伟大”的形容,其“篡权”的伟大意义就相当于给“没牙的老虎镶上了一副金牙”、“给跛足的人打造了一双钛合金的腿”,至此,国会拥有的立法权、总统拥有的行政权、联邦最高院的司法权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国会的立法权受制于联邦最高院的司法审查权,总统的行政权限被国会牢牢限制,而联邦法院除过司法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力都被总统的行政权和国会的立法权所左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彼此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权力之间的制约,防止了权力的专制、腐败和滥用。最早实践了卢梭“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开辟了现代意义上民主政治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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