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秦皇島出臺新政,已經開始施行,最高處罰10萬元

2020年3月2日,秦皇島市政府正式印發《秦皇島市秸稈露天焚燒和散煤復燃管控工作考核獎懲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荒草等計入露天焚燒火點數量統計;禁煤區燃燒散煤的,以及農村地區、非禁煤區燃燒劣質散煤的,計入散煤復燃問題數量統計。各縣區接到涉農秸稈禁燒視頻監控系統火點告警後,要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2小時內完成撲滅,並及時反饋處置情況。接到散煤管控視頻監控系統散煤復燃告警後,要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2小時內完成核實,及時處置並反饋核實和處置結果。市大氣辦利用涉農秸稈禁燒和散煤管控視頻監控系統,結合國家和省通報或媒體曝光情況,每月對各縣區火點、散煤復燃數量進行考核排名,並按照處置時限要求,視處置及反饋合規情況對每個點位予以2-5萬元的資金懲罰。情節嚴重的將加罰5萬元。凡被國家和省通報、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予以10萬元處罰。對管控不力,火點、散煤復燃數量較多的,連續排在火點、散煤復燃數量前三名的縣區,採取公開檢查、約談、政務處分、黨紀處分等方式予以懲戒。


秦皇島市秸稈露天禁燒和散煤復燃管控工作

考核獎懲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秸稈(含樹葉、荒草等)露天禁燒和散煤復燃管控責任落實,有效防控露天焚燒和散煤復燃汙染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河北省秸稈禁燒及綜合利用三年作戰計劃》、《河北省農村散煤復燃監督檢查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縣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


第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是露天禁燒和散煤管控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露天禁燒和散煤管控工作,並建立健全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管理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舉報受理、監督檢查、執法查處等工作協調機制,綜合運用行政、法治、經濟、科技等手段,推進秸稈露天禁燒和散煤管控工作。


第四條 露天焚燒秸稈、落葉、荒草等計入露天焚燒火點數量統計;祭祀且未引燃附近可燃物的,不記入火點數量統計;因雷擊、變壓器老化等非人為原因造成起火併及時撲滅的,不記入火點數量統計。


禁煤區燃燒散煤的,以及農村地區、非禁煤區燃燒劣質散煤的,計入散煤復燃問題數量統計。


第五條 各縣區接到涉農秸稈禁燒視頻監控系統火點告警後,要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2小時內完成撲滅,並及時反饋處置情況。接到散煤管控視頻監控系統散煤復燃告警後,要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2小時內完成核實,及時處置並反饋核實和處置結果。


第六條 市大氣辦利用涉農秸稈禁燒和散煤管控視頻監控系統,結合國家和省通報或媒體曝光情況,每月對各縣區火點、散煤復燃數量進行考核排名,並給予資金懲罰。其中對管控不力,火點、散煤復燃數量較多的,責令公開檢查、依規依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一)資金懲罰

1.接到火點告警後未在2小時內撲滅火情,或者接到散煤復燃告警後未在2小時內完成處置的,每個點位予以5萬元處罰。

2.接到火點告警後2小時內撲滅火情,或者接到散煤復燃告警後2小時內完成處置,但是未及時反饋處置情況的,每個點位予以3萬元處罰。

3.接到火點告警後2小時內撲滅火情,或者接到散煤復燃告警後2小時內完成處置,並及時反饋處置情況的,每個點位予以2萬元處罰。

4.經由市、縣兩級平臺負責人及當地縣、鄉網格負責人現場核查測量,過火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含)的火點,以及禁煤區燃燒散煤或者農村地區、非禁煤區燃燒劣質散煤一個村莊(社區)在一週內超過5處的,在落實懲罰資金基礎上,加罰5萬元。

5.凡被國家和省通報、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予以10萬元處罰。


(二)公開檢查、黨紀政務處分

1.對年度內一個月火點、散煤復燃數量前三名的,相關縣區主管負責同志在市政府專項工作調度會上公開檢查。

2.對年度內連續兩個月火點、散煤復燃數量前三名的,由市大氣辦約談相關縣區主管負責同志。

3.對年度內連續三個月火點、散煤復燃數量前三名的,由市政府約談相關縣區主要負責同志。

4.對年度內連續四個月火點、散煤復燃數量前三名的,給予相關縣區政府主管負責同志黨紀政務處分。

5.對年度內連續五個月火點、散煤復燃數量前三名的,給予相關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黨紀政務處分。

6.對年度內連續六個月火點、散煤復燃數量前三名的,給予相關縣區黨委主要負責同志黨紀處分。


第七條 資金扣繳、分配。

(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每月對考核結果及懲罰資金扣繳金額進行核定,並以市大氣辦名義向各縣區印發通報,抄送市財政局。


(二)全年扣繳懲罰資金總額的60%作為秸稈禁燒和散煤管控獎勵資金,40%統籌用於包括秸稈禁燒、散煤管控在內的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和能力建設。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年度資金分配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市生態環境局每年一季度,對上年度全市秸稈禁燒和散煤管控情況進行統計考核排名,對全年秸稈禁燒和散煤管控未出現問題和年度考核正排前三名的縣區予以獎勵(不重複獎勵),並以市大氣辦名義向各縣區印發通報,抄送市財政局。


(四)資金的扣繳、分配由市財政局通過年終財政結算辦理。省財政直管縣(昌黎縣、盧龍縣、青龍縣)通過年終省與市縣財政結算辦理。


第八條 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移交市紀委監委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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