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從24人“被消失”到武漢疫情:“信息公開”怎麼就這麼難?

新華社近日報道,“12·4”湖南瀏陽市某煙花製造公司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傷,事故主要原因系該公司超許可範圍、超定員、超藥量、改變工房用途違法組織生產,屬地安全監管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制止事發企業違法違規生產行為。

這又是一起事故瞞報,謊言被揭開的過程一波三折——事發當日中午,當地上報的傷亡情況為1死1傷,有媒體質疑後,當地又改稱是7死13傷,後湖南省政府成立調查組調查核實另有6人死亡。令人髮指的是,事發企業股東、法人代表及相關管理人員甚至轉移藏匿遇難人員遺體,夥同有關公職人員謊報、瞞報事故信息。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日前約談當地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出當地隱瞞死亡人數,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截至元月2日,3名副市長已被先期免職,已有10名涉案嫌疑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4人被採取留置措施。

為何如此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當地政府竟敢謊報、瞞報事故信息呢?無非是相關官員怕擔責,因為死亡人數不同,決定了事故等級、調查部門和追究責任的不同。2007年,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安全事故做了等級區分,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的為特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為重大事故,而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為較大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為一般事故。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都需按要求“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較大事故要報至所在省政府。

國務院對特大事故、各省級政府對重大事故均有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對應調查的則是市區縣級政府。湖南省除相關規定外,還實行了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被“一票否決”的地方和單位,當年不得評先評優、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一年內不得提拔。對因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凡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及以上的領導職務。

都說人命關天,對地方政府官員來說,人命也關乎自己仕途的升遷。所以,當地政府才會從上報“1死”,到“7死”,再到“13死”。一次次鋌而走險地瞞報謊報,目的就是想讓追責的程度輕一點。有句老話,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在電子信息化時代,任何一起事故要想瞞報、假報都變得越來越難,某些當地地方官員明知真相終有大白於天下之日,仍孤注一擲地瞞報假報,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瞞報謊報逝者人數,屬“有意為之”,性質惡劣算得上“故意犯罪”,這不僅是對逝者生命的極大不尊重,也使得國家對於安全事故的應對決策及行動變成了一紙空文——可能延誤救援行動,降低給逝者家屬的賠償金,也可能使造成事故發生的機制得不到有力糾錯,繼續運行下去導致後續危害失控。此類瞞報,瞞的只是上級管理機關,當地民眾往往心知肚明,這等於在民眾心目中公然損害政府公信力和法律的公正權威。

從24人“被消失”到武漢疫情:“信息公開”怎麼就這麼難?

為何對瞞報事故的查處追責已變得比較嚴厲了,仍然無法震懾各地瞞報事故的行為呢?細究起來原因無非幾點。

首先是法律規定不夠系統化,處罰相對較輕。《刑法》中雖有“謊報事故罪”,但對構成“謊報罪”的界定和處罰標準仍然很模糊,《安全生產法》也沒有仔細界定相關的標準。還有一些相關規定,是以國務院令和安全監管總局令等形式公佈的,雖然規定有所細化,但又缺乏相應的處罰標準。也就是說,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行政法規,對“謊報瞞報”的規定都多是一些原則性表述,缺乏程序規範和操作細則,更沒有對具體部門法定義務的明確與規範。於是,在執法中,“主觀非故意”則成為當事人辯解瞞報的理由。真實上報要被處罰,“謊報瞞報”即使被發現了,也不過接受差不多的處罰,這成為不少地方官員“謊報瞞報”的心理動機,“先瞞了再說”,“發現了再報不遲”。加上各地對“謊報瞞報”的執法主體也各不相同,使處罰標準也不盡相同,更是給了地方官員以僥倖心理。瞞報事故被發現後,往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處罰重,對相關政府部門及公務人員處罰比較輕。從已經爆出的大量瞞報事故看,極少看到有公務人員被提起公訴的。

其次,資本在事故中的任性,也是原因之一。事故發生單位的責任人,往往相信“錢能擺平一切”,認為金錢和權力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加上相關公務人員並沒有親臨現場細緻核查,只聽信資本方的一面之詞,導致瞞報現象的發生。當然,也有部分責任人,是因為屈服於官員的壓力,不得不參與到事故瞞報中。即使瞞報曝光後,這些責任人迫於當地政府的壓力,也不敢說出真相。

要改變這種狀況,治本之策還是要從法律法規的明確界定和程序規範入手。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地的行政文件進行整合,實行全國統一的處理處罰制度。明確界定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的標準,明確事故核查與報告的義務人、接報部門等,對遲報漏報者可實施行政處罰,一旦出現“瞞報謊報”的情況,統一由司法部門提起公訴,既處罰事故責任單位與責任人,也需處罰相關的“瞞報謊報”的政府管理部門,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改變“瞞報謊報”屢禁不止的狀況。

此外,要做好事故信息的公開工作。一方面這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保障,另一方面信息公開透明瞭,對試圖“瞞報謊報”者也構成了監督作用。

安全生產很重要,發生了安全事故後,不“瞞報謊報”,應是一個社會的文明底線和法律底線;而不去褻瀆那些逝去的生命,更應是所有人的道德自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