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忠海一
对法院依据“程序法”终止审理的情形总结如下。
法院依据程序法驳回原告起诉
其他回答已对程序法的意义做了介绍,不再赘述。仅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列举如下:
- 原告不对
- 被告不对
再如,被告名叫北京市宇宙香烟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状将被告名写成“北京宇宙香烟有限公司”,法律上来讲,也是被告不对。
- 原被告之前签订有仲裁协议或条款
- 一审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的
针对上述情形,原告可以修整后起诉,不会因为法院驳回而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
法院依据广义的程序法终止司法程序
- 已过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行使期限
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等规定,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后权利就失效了。被告以此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被告隐瞒了房屋属于“凶宅”的情况,后原告得知后也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一年后原告听从家人要求,向法院起诉撤销买卖合同。被告可以“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 原告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因此,如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抗辩,法院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几种情况,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的主张将很难再通过法律途径实现。
建议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建议大家平时一定要积极对待自己的权利,不要等到法律都不保护的时候才想起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另外,在起诉时一定要谨慎分析,按照法律的要求来,不然有可能徒增诉讼成本和徒耗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