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 详解民间借贷中涉及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对于民间借贷所涉及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到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下面就给大家详细说一下这三个利息的计算。

一、借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详解民间借贷中涉及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对于约定利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到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两个节点。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属于法律许可的范围,只要约定了就可以寻求法律保护,法院也支持;在24%-36%区间,这笔利息属于自然债务,通俗的讲,债权人想要去法院要求债务人支付该笔利息。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支付了该笔利息,后来又反悔要求债权人返还,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的。

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第26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31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对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

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如果当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只要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这个逾期利息是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

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这里是重点。借期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是互不牵扯的。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可以向对方主张逾期利息。

1)如果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债权人可以按照年3利率6%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也就是逾期利息。

2)如果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但是约定了借期内利息。那么债权人可以按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涉及到生效判决的问题。

详解民间借贷中涉及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为了给大家通俗的讲,可以将判决涉及到利息分成两块,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分界点,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这块儿利息可以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利率、日期、本金直接计算得出。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又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具体来说,一般债务利息计算和迟延履行期间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一样,只不过是时间段不一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份民事判决最终判决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号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2%(当然这个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计算。假设判决于2019年的3月1日生效,债务人最终于2019年的4月5号还清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计算一下被告应当支付的所有利息。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包括两块,一块是迟延履行期间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另一块儿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1000*0.2%*64=128元。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2%×30+1000×0.0175%×30=65.25元。

那么被告最终应当支付的利息为193.25(128元+65.25元)。

法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以及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上述计算方式比较绕嘴。当然可以依据一个比较简单的方式来计算。直接计算债务利息和加倍利息。

对于债务利息。可以直接根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时间节点来计算。

还是以上述例子为案例,那么债务利息是1000*0.2%*94天=188元。加倍利息是1000*0.0175%*30天=5.25元

被告需要支付的总的利息是188+5.25=193.25元。

其实两种方式计算的方法是一样的。通过这篇文章给大家分析一下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迟延履行金。当然如果有不当的地方还请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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